蔣女士的故事并非孤例,而是一個日益凸顯的社會問題的縮影。
近日,上海46歲蔣女士離世后遺產生死兩難的故事刺痛了無數人的心。這位父母早逝、未婚無子的獨居女性,在今年10月突發腦出血后,由遠房表弟吳先生臨時擔任監護人簽字救治,最終于12月14日不幸離世。
更令人心酸的是,盡管蔣女士生前擁有房產等價值不菲的遺產,但因其無直系親屬,這些財產依法將由民政部門接收。當吳先生希望用其遺產為其舉辦追思會并購買墓地時,卻被告知"不可能,國家頂多給她海葬",引發社會廣泛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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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關于“能否用逝者自己的錢辦身后事”的討論,迅速從社區服務窗口延伸至整個社會對法律、人情與生命尊嚴的思考。不僅關乎一個人的尊嚴告別,更折射出中國老齡化社會與獨居人口激增背景下的制度短板。
事情始末:一個普通人的身后困境
今年10月,46歲的上海獨身女子蔣女士突發腦溢血被送往醫院救治。12月14日,她不幸離世。
在手術需要家屬簽字時,醫院聯系到了蔣女士的遠房表弟吳先生。據吳先生介紹,蔣女士未曾婚配,也沒有子女,父母也已過世。遠在蘭州的姑姑在今年4月份去世,舅舅早在30歲左右就已不在人世。她身邊沒有一個近親屬。
吳先生與蔣女士生前好友希望用蔣女士的遺產為她舉辦追思會并購買墓地,讓這位一生獨身的女子能夠有尊嚴地離開。他們的請求在社區層面就遭到了拒絕。
面對這一困境,吳先生難以理解:“她的錢用在她身上是合理的。我說買個墓地,總有必要的吧,當地工作人員說不行,自己的后事還不能用自己的錢去善后,我想誰碰到,都有可能想不太通。”
法制難題:人情與法理的尖銳沖突
回到蔣女士案例,中國現行法律確實存在明顯短板。《民法典》第1160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這一規定過于簡單,缺乏對特殊情況下的人性化處理機制。
民法典第1145條進一步明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更關鍵的是,法律沒有明確界定"合理喪葬費用"的標準,也沒有授權民政部門在緊急情況下先行支付必要費用。正如虹口區民政部門所言,法院判定居委為監護人通常需要數月,這段"真空期"成為大問題。而在蔣女士離世后,購買墓地的后續維護費用是否能從遺產支出,也缺乏明確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民法典》新增的遺產管理人制度,本可為這類問題提供解決方案。但實踐中,遺產管理人大多由繼承人擔任,當無繼承人時,如何指定第三方機構作為管理人,并賦予其合理裁量權,仍需具體細則支持。
法律雖然明確了無主財產的最終歸屬,卻未明確遺產處置中的喪葬費用是否應優先保障。虹口區民政部門表示,類似案例屬首次出現,什么樣的支出屬于合理范圍,需法院審理后確定,作為遺產管理人的民政部門再根據法院確定的標準來執行。
吳先生等人希望用蔣女士的遺產為其購買墓地、舉辦追悼會,這一訴求從人情角度看似理所當然。新京報評論指出:“作為合法所得,這些財產可以讓一個人生前活得有質量,也應該讓一個人逝去得盡可能體面。”
問題在于,從現行法律角度看,當民政部門成為遺產管理人后,處理遺產必須遵循特定程序。若輕易批準購買墓地等支出,可能突破“收歸國有”的法定框架;若完全拒絕,又違背社會對逝者的基本倫理關懷。
這一矛盾在類似案例的處理中已有體現。在上海徐匯區的一起案例中,獨居老人葛老伯去世后,其堂弟夫婦以“盡撫養義務”為由起訴要求分得遺產。法院結合兩原告對于老人的扶養時間、扶養程度等在案事實,酌情判定他們分得當時查明的遺產中除房屋之外的全部遺產總計約130萬元。
對于這類“對繼承人以外盡到主要扶養義務的人”,民法典第1131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這一條款為照顧孤寡老人的善意行為提供了法律認可,但標準較為模糊。
網友共鳴:一場關于孤獨與保障的社會大討論
蔣女士的故事之所以牽動人心,是因為它撕開了現代社會一個鮮少被正視的傷疤:當一個人孑然一身離開世界,誰來為其送行?誰來守護其最后的尊嚴?
吳先生與蔣女士的血緣關系已然疏遠,按傳統宗族觀念,他本無必須承擔的責任。但在蔣女士需要手術簽字、需要有人墊付醫藥費時,是他跨越血緣的遠近站了出來。這種出于人情而非法定義務的擔當,在當代社會尤為珍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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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當蔣女士離世,吳先生希望用她自己的錢為她辦一場體面的告別儀式時,卻遭遇制度困境。"自己的身后事竟不能用自己的錢?"這一質問背后,是對生命尊嚴的樸素追求,也是對現行法律人情味不足的無奈嘆息。
這一事件引發了網絡上的廣泛討論。許多網友表達了類似吳先生的困惑:為什么不能用自己的錢辦自己的后事?這種看似簡單的疑問背后,是公眾對現行制度人性化程度的質疑。
有網友指出,既然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管理人接收了蔣女士的遺產,就應該負責蔣女士的后事。這種觀點反映了公眾對公共部門職責的期待——權利與義務應當統一。
中國吉林網的評論分析認為,這一困境“折射出情理與制度的尖銳碰撞,以及對社會善意的潛在挫傷”。當遠房親戚墊付醫療費、協助救治,想在逝者盡最后一份心時卻面臨“無據可依”的阻礙,會挫傷人們幫助獨居群體的積極性。
一位網友評論:"蔣女士的遭遇像一塊石頭投進平靜的水面",它激起的漣漪,正是對現代社會如何守護每一個孤獨生命尊嚴的集體反思。
更有人擔憂:"記得的錢都花不到",道出了財產歸屬與個人意愿實現之間的制度性隔閡。當一個人辛苦積累的財富,在最需要它彰顯生命價值的時刻卻無法被合理使用,這種制度設計的缺陷值得深刻檢討。
蔣女士的遭遇被放置在更大的社會背景下審視。隨著我國獨居人口突破1.25億,類似蔣女士的遺產處置難題,已從“個案偶然”轉向“時代必然”。老齡化與單身化疊加的社會背景下,現行制度的滯后性愈發凸顯。
借鑒參考:發達國家的法律如何處理"無人繼承遺產"
對于無人繼承的遺產,各國法律普遍規定歸國家所有,但在具體操作上存在差異。發達國家已積累了較為成熟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美國采取各州分治模式,但普遍建立了完善的"無人認領財產"制度。以紐約州為例,當一個人去世且無合法繼承人時,遺產不會立即歸公。州政府會指定公共管理人(Public Administrator)負責尋找潛在繼承人,這一過程可能長達數年。在此期間,允許合理支付喪葬費、醫療債務等。如果確實無人繼承,財產才會被納入州無人認領財產系統,但其中一部分會用于社會福利項目。
更重要的是,美國多州法律規定,對逝者生前有重大照顧貢獻的人,即使無血緣關系,也可申請適當補償。
英國的《無遺囑繼承法》(Intestacy Rules)設定了詳細的繼承順位,包括遠房親戚、繼子女等,歸王室(Bona Vacantia)是最后選擇。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英國法院有權根據《1975年繼承法》(Inheritance Act 1975)裁決,允許依賴逝者生活的人或對逝者有特殊照顧的人申請合理份額。2015年的一個案例中,照顧鄰居老人八年的非親屬獲得了其房產30%的權益,盡管沒有血緣關系。
日本面對少子高齡化社會,早已完善"繼承人不存在"程序。當確認無繼承人時,家庭法院會指定遺產管理人,經過不少于六個月的公示期尋找潛在繼承人。在此期間,允許從遺產中支付合理喪葬費。若最終確認無繼承人,財產歸國庫,但對逝者生前有特殊貢獻者,可申請"特別緣故者分配",這一制度在2018年被強化,以鼓勵社會互助。
德國規定,無人繼承的遺產先由地方當局管理一年,期間繼續尋找潛在繼承人。《德國民法典》特別規定,非繼承人但對逝者有長期照顧的人,在遺產分配中擁有優先權。2017年柏林一例中,照顧獨居老人十年的鄰居獲得了其公寓的終身使用權,盡管法律上她并非繼承人。
法國則更注重生前關系而非血緣。《法國民法典》規定,與逝者共同生活至少兩年的伴侶(pacs關系)享有繼承權。更重要的是,法國法院可基于"道德義務"原則,將部分遺產分配給與逝者有情感聯系或生前照顧者,即使無法律上的繼承關系。2019年巴黎一例中,照顧獨居老人七年的志愿者組織獲得了其部分遺產用于公益。
這些國家的共同特點是:不急于將遺產收歸國有,而是設置緩沖期和靈活機制;重視生前關系和實際貢獻而非僅看血緣;明確允許從遺產中支付合理喪葬費用;建立專門機構負責此類特殊遺產處理;法院擁有一定裁量權,可根據具體情況靈活處理。這種處理方式既保障了國家權益,也兼顧了對逝者的基本尊重。
蔣女士離世時年僅46歲,本有漫長人生,卻突遭不測。她的財產價值幾百萬,卻無法為自己買一塊安息之地,這一悖論折射出當代社會的深層困境:在個體化浪潮下,當傳統家庭保障網逐漸弱化,制度保障網卻尚未織密。
虹口區民政部門已經開始行動,聯合司法、法院等多部門研究臨時監護操作指引。這一努力值得肯定,但還需更高層面的制度設計。希望蔣女士的故事不會被遺忘,她的身后事困境能推動相關法律的完善,讓更多"一個人"的生命,都能在離開時獲得應有的尊嚴與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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