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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就職于某地產公司,因工作需要經常出差。2023年,他被派往佛山出差85天,公司住宿標準為400元/日。其間,合作方員工郭某為李某安排了實際價格120元/晚的住宿,卻以390元/天的標準開出發票。此后,李某以此發票向公司報銷,最終被舉報,盡管李某退錢給公司了,但還是被解聘,于是訴至法院。近日,南京玄武法院審結此案,認定公司的做法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據了解,李某在5次報銷中共申報住宿費3萬余元。公司接到實名舉報后調查,李某稱“未接觸酒店前臺,對價格不知情”,但承認疏忽,愿意退還差額。公司認定其“虛假報銷、與合作方過往甚密”,解除勞動合同并退回差旅報銷差額。李某認為自己被人陷害了,而且已退錢了,就不應再被辭退,心有不甘的他訴至法院。
法院查明,李某的住宿費實際由郭某支付,李某事后向郭某轉賬3萬元,并退還公司2.5萬元。公司《員工手冊》明確規定:對侵占公司財物或者營私舞弊者,擅用、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假公濟私者,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取賄賂、回扣者,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法院認為:李某多次虛假報銷,屬持續性不當獲利行為,明顯違反誠信原則和廉潔從業要求,該行為屬于《員工手冊》明令禁止的“假公濟私、弄虛作假”等,可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嚴重違紀情形,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李某稱其“不知情”不符合常理,有明顯主觀故意。虛假報銷行為不以是否造成實際損失為認定要件,核心在于違反公司經營管理和廉潔文化要求,因此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最終,法院判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行為合法,駁回李某訴請。二審維持原判。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任國勇 通訊員 馬銳 陸亭聿
校對 石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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