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發改委等16部門聯合印發《公職人員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登記報告辦法》,為預防公職人員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活動提供了明確的制度約束。這一辦法詳細列出了27種違規插手干預情形,并建立了登記報告制度,為凈化招投標市場環境提供了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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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明確界限,27種情形被認定為違規
招投標領域是腐敗易發高發區,而界定何種行為屬于“違規插手干預”一直是監管難點。山西此次出臺的辦法精準劃出了紅線,明確了27種屬于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的具體情形。
這些情形覆蓋了招投標的全過程,包括明示或暗示必須招標的項目不招標;將項目化整為零或以保密工程、搶險救災等名義規避招標;通過“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等方式虛假招標;非法干涉投標人資格確定或評標中標結果;明示或暗示以串通投標等方式謀取中標等。
辦法還特別指出,公職人員違規獲取、泄露未公開的項目信息,干擾項目的異議、質疑、投訴、舉報等行為也屬于違規插手干預。(辦法文件見附件)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同時明確了界限,區分了違規插手與正常履職行為。在工作職責范圍內通過正常渠道部署工作、了解情況、提出意見等依紀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行為,不屬于違規插手干預。
02 登記報告,為干預行為裝上“警報器”
辦法建立了“誰發現、誰登記、誰報告”的原則,要求被插手干預人全面、如實填寫登記報告表,并鼓勵提供電話、微信、短信、錄音、錄像等真實、有效的證據材料。
根據被插手干預人的不同身份,辦法設計了不同的報告路徑。如被插手干預人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應填寫報告表報送項目對應的行政監督部門,行政監督部門則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送相關紀檢監察機關。
而被插手干預人若為招標人、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人員,則應直接填寫報告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送相關紀檢監察機關。
登記報告過程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相關信息泄露給他人,嚴防失密泄密。這一設計既保護了報告人,也確保了制度的嚴肅性。
03 保護與懲處并重,讓制度長出“牙齒”
辦法既保護如實報告者,也嚴懲違規行為。按規定,被插手干預人如實記錄公職人員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被插手干預人,對打擊報復的,將嚴肅追責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辦法也規定了責任追究。被插手干預人如果不全面、如實、及時登記和報告,或利用登記報告制度誣陷他人,將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公職人員如果采取授意、脅迫、命令、暗示、唆使等方式,致使被插手干預人不登記報告或不如實及時登記報告的,也將被追責。
紀檢監察機關對報告表反映的違規行為及時梳理甄別,按有關規定分類處理。對報告內容屬實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處理情況記入公職人員個人廉政檔案。
04 系統治理,招投標領域監督已成常態
招投標領域系統治理已成為常態。近年來,多地紀檢監察機關加大了對招投標領域的監督力度。如安徽省蚌埠市壓實責任,推動主體責任落實落地;四川省達州市開展招投標領域系統治理,專班專職推進;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將招投標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列入優化營商環境監督重點內容。
招投標工作專業性強,系統整治需要找準著力點。如吉林省紀委監委第三監督檢查室副主任陳瑜指出,要緊盯重點主體精準切入,根據不同主體在招投標鏈條上的作用,明確重點問題;要聚焦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五個關鍵環節強化監督。
重慶市涪陵區紀委書記、監委主任方國軍建議,治理應聚焦“三個責任”:主體責任、監管責任和監督責任;深耕工程建設、政府采購和鄉村振興三個易發多發領域;緊盯黨員領導干部、評標專家和代理機構三類重點人員。
山西省這一辦法的出臺,是招投標領域系統治理的又一重要舉措,標志著招投標活動監督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
隨著這項新規的實施,山西招投標市場將迎來更嚴格的監督。紀檢監察機關將對登記報告的情況及時梳理甄別,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違規行為。
不僅是山西,河南、內蒙古等地也出臺了類似規定,顯示出全國范圍內對招投標領域監督的加強。這些措施將共同推動招投標市場的規范健康發展,為營商環境優化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附件:公職人員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登記報告辦法>>
第一條為有效預防公職人員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采用招標方式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機電產品國際招標、國有企業組織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插手干預人是指實施插手干預行為的公職人員。
本辦法所稱被插手干預人是指插手干預人干預影響的對象,包括招標人(采購人)、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招標(采購)代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等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相關人員。
第四條公職人員違反了黨章黨規黨紀、法律法規規章等關于不得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規定,或者非法干涉依法應當由經營主體和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自主決策事項的,屬于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主要情形有:
(一)明示或者暗示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搶險救災等特殊工程的名義規避招標。
(三)明示或者暗示不按照審批、核準的招標事項內容進行招標。
(四)明示或者暗示通過“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等方式虛假招標。
(五)明示或者暗示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項目不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
(六)明示或者暗示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公開招標或者不招標,或者不符合邀請招標條件的實行邀請招標。
(七)非法干涉或者限制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所屬地區或所屬部門。
(八)為招標人(采購人)指定招標(采購)代理機構。
(九)強制具有編制招標(采購)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招標人(采購人)委托招標(采購)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十)強制招標人(采購人)編制或者報審標底,或者干預其確定標底。
(十一)非法限制招標(采購)公告的發布地點和發布范圍。
(十二)以行政手段或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的數量。
(十三)非法干涉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的選取。
(十四)非法干涉投標人資格的確定或者評標(評審)、中標結果。
(十五)非法干預、影響評標(評審)的過程和結果。
(十六)明示或者暗示以串通投標、弄虛作假等方式謀取中標。
(十七)明示或者暗示有關單位出借資質用于招標投標活動。
(十八)明示或者暗示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或者招標人(采購人)以其指定的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
(十九)明示或者暗示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
(二十)明示或者暗示招標人(采購人)簽訂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實質內容不一致的合同。
(二十一)明示或者暗示中標人轉包、違法分包中標項目。
(二十二)明示或者暗示中標人使用特定生產廠家、供應商的原材料、工程建設材料、構配件、設備、服務等。
(二十三)明示或者暗示招標人(采購人)超出合同價進行結算。
(二十四)明示或者暗示逃避行政監督,干擾行政監督部門正常監督執法檢查和處理工作。
(二十五)違規獲取、泄露未公開的項目信息。
(二十六)干擾項目的異議、質疑、投訴、舉報。
(二十七)其他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的行為。
第五條下列情形不屬于插手干預招標投標行為:
(一)在工作職責范圍內,通過正常工作渠道部署工作、了解情況、提出意見的。
(二)在工作職責范圍內,因履行職責需要,通過正常工作渠道向其他部門單位或人員協調、了解有關事項情況的。
(三)在工作職責范圍內,對反映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情況和問題,通過正常工作渠道要求核查和反饋情況的。
(四)在工作職責范圍內,為解決有關利害關系人合法訴求通過正常工作渠道辦理有關事項的。
(五)在工作職責范圍內,收到群眾信訪反映、輿情信息后,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處置的。
(六)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員干部群眾通過正常工作渠道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建議的。
(七)其他依紀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六條公職人員插手干預招標投標登記報告,按照“誰發現、誰登記、誰報告”的原則實施。當發生應當登記報告的情形時,被插手干預人應當全面、如實填寫《公職人員插手干預招標投標登記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鼓勵被插手干預人在登記報告過程中提供電話、微信、短信、錄音、錄像等真實、有效的證據材料。登記報告過程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相關信息泄露給他人,嚴防失密泄密。
第七條被插手干預人為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招標(采購)代理機構、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的,應當填寫《報告表》報送項目對應的行政監督部門,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報告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送相關紀檢監察機關(機構)。
被插手干預人為招標人(采購人)、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的,應當填寫《報告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送相關紀檢監察機關(機構)。
第八條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對《報告表》反映的公職人員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行為及時進行梳理甄別,按有關規定分類處理處置。對報告內容屬實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受處理情況記入公職人員個人廉政檔案。
第九條被插手干預人如實記錄公職人員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被插手干預人,對打擊報復的,嚴肅追責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插手干預人存在不全面、如實、及時登記和報告公職人員插手干預招標投標行為,利用登記報告制度誣陷他人等情形的,將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公職人員采取授意、脅迫、命令、暗示、唆使等方式,致使被插手干預人不登記報告或不如實及時登記報告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公職人員責任。
第十條未采用招標方式的政府采購活動以及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和國有企業自行組織的招標或采購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山西省公安廳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自然資源廳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西省交通運輸廳
山西省水利廳
山西省農業農村廳
山西省商務廳
山西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西省廣播電視局
山西省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
2025年12月12日
本文綜合整理自公開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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