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大冶市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案。2023年2月,某公司辦公室副主任吳某拒絕董事長指定的“清洗辦公室窗簾”任務后,被公司撤銷職務、調整至打字員崗位,月薪從4300元降至3000元,同時公司開始招聘新人接替吳某工作,并更換了她辦公室的門鎖。
據縱覽新聞消息,吳某認為,該任務超出其職責范圍。這些舉動清晰地表明,所謂的“調崗”不過是變相解雇的“遮羞布”。另據吳某訴稱,她長期遭受董事長李某的騷擾,“經常遭遇騷擾,有微信聊天記錄為證。”這種困擾嚴重影響到她的家庭關系、個人安全感和身心健康,致使她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她認為,她多次明確拒絕后,董事長便“懷恨在心”,此次調崗降薪系報復。公司則主張調崗屬行使用工自主權,否認具有懲罰性。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雙方自2012年6月至2023年2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并認定勞動關系于2023年2月解除,公司需支付吳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47300元(4300元/月×11個月),以及未休年假工資3163.22元,合計50463.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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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瀟湘晨報記者采訪了國家“雙千計劃”法學專家、芙蓉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平凡。陳平凡認為,從法律層面看,公司董事長安排女員工洗窗簾被拒后以此為由降薪,一般不符合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工作崗位或薪酬需具備合理性,通常基于經營需要、員工能力或雙方協商一致。清洗窗簾明顯超出辦公室副主任的常規職責范圍,不具有崗位調整的合理基礎。若因員工拒絕非本職工作而降職降薪,可能被認定為 “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此種單方變更缺乏合法依據。勞動者可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調崗,要求恢復原崗位待遇或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如本案判決所示,法院最終認定公司行為不當,需支付經濟補償。
瀟湘晨報記者曾永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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