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和家庭財產形式的多樣化,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焦點。
網友咨詢:
我和老公為了買二套房辦了離婚,現在他借了100萬說是做生意,要是虧了這債我要不要一起還?
徐建華律師解答: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三類:一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三是債權人能夠證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
法律上并不存在 “假離婚” 的概念,只要夫妻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或者經法院判決、調解離婚,婚姻關系即合法解除。如果債務是在 “假離婚” 手續辦理完畢后產生的,通常屬于個人債務,但如果能證明債務是基于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或者用于雙方共同生活、生產經營,也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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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華律師補充:
無論是通過民政局進行行政確認,還是通過法院進行訴訟,夫妻雙方的離婚行為都是真的,是受法律保護的。身份關系一旦改變,不會單純因為“當初并不是真的想離婚”就失去法律效力。假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將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進行分割。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徐建華律師
女,漢族,中央廣播電視大學、西北政法大學法學本科學歷,現任新疆鴻菁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本人2000年參加工作,曾在法院擔任過民事庭、刑事庭、行政庭的書記員職務、擔任過民事庭代理審判員職務、擔法院執行局執行員職務。2009年底曾調任政法委擔任機關秘書2年,2011年回法院在辦公職圖書室任書記員職務至2014年10月份。2016年7月份律師執業至今。
本人專長: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刑事辯護、離婚糾紛、工傷損害賠償、民間借貸、侵權糾紛、土地承包合同、服務法律顧問單位、執行案件、行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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