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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不想下樓扔垃圾
沒想到闖了這么大禍!”
溫州市某小區18樓的金某
將一袋生活垃圾從客廳窗戶隨手拋下
而這“圖一時方便”的行為
付出了沉重代價
日前
鹿城區人民法院以高空拋物罪
判處金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并處罰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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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9月13日
市民黃先生像往常一樣準備駕車出行
卻發現自家停車位上的轎車
天窗嚴重凹陷
玻璃破碎處還堆著一袋狼藉的垃圾
“好端端的車停在這里,怎么會這樣?”
驚愕與憤怒之余
黃先生立即撥打了報警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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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報警后
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區分局中山派出所
通過細致排查
迅速鎖定了肇事者金某
面對警方的審訊
金某對其高空拋物行為供認不諱
據其交代
當時為圖方便
將廚余垃圾從樓上隨手拋下
卻沒考慮垃圾袋中還混有啤酒瓶
結果不偏不倚砸中黃先生的轎車
造成車輛天窗損壞

法院審理認為
金某從建筑物高處拋擲物品
情節嚴重
且案發時人流較密集
行為造成實際損害
社會危害性較大
已構成高空拋物罪
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頭頂大事”,關乎生命
高空拋物
不僅易造成財產損失
更嚴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
它不僅是一種關乎道德的行為
情節嚴重者將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高空拋物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高空拋物罪】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于沒有達到犯罪標準的高空拋物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或拘留等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來源:平安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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