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病情鑒別及在案證據,罪犯王某某的病情未達到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決定對罪犯王某某不予暫予監外執行。”近期,騰沖市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出的對罪犯王某某不予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建議被采納,王某某被收監執行。
2020年6月,王某某因犯非法采礦罪被騰沖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萬元。在緩刑考驗期間其又犯濫伐林木罪,于今年4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1萬元。判決生效后,王某某以自己患有“不穩定型心絞痛、冠心病、陳舊性心肌梗死、高血壓3級極高危組”等多種嚴重疾病為由,向騰沖市人民法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法院依據醫院的病情診斷書進行初步審查后,擬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并根據法律規定,書面向騰沖市人民檢察院征求意見。
騰沖市人民檢察院收到法院征求意見函后,啟動實質化審查程序,同時依托檢察一體化機制,委托上級院技術部門對王某某全部病歷資料、診斷結論進行“技術性證據審查”,從而彌補檢察人員在專門醫學知識領域的短板,為準確出具檢察意見提供專業參考。上級院技術部門審查后,指出“罪犯王某某診斷為不穩定型心絞痛的臨床依據不充分,經住院規范治療,病情好轉,出院未伴有嚴重并發癥或伴發癥,目前所患疾病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規定》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醫學條件。”依據審查意見,騰沖市人民檢察院認為王某某的病情尚未達法定暫予監外執行條件,向法院提出“建議不予決定對罪犯王某某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意見。法院采納后,對王某某作出逮捕決定,現已送至監獄服刑。
檢察官說法:
暫予監外執行制度是我國刑罰執行中的一項重要制度,主要針對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懷孕等特殊情況,經法定程序批準后暫不收監,而由社區矯正機構監管,在監外執行的制度。該制度體現了我國刑事執行中的人道主義司法精神,旨在保障罪犯的基本權利,但也必須嚴格依法規范實施,堅決防止成為罪犯規避刑罰的“護身符”。身患疾病不等同于必然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對暫予監外執行進行全程監督,確保決定的合法性與公正性。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記者 張恒 通訊員 趙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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