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滾動播報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本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今年,福建省市場監管系統加強合同行政監管,開展重點行業合同格式條款整治,查處了一批涉及心理咨詢、網絡平臺、燃氣服務、攝影、體育健身、足浴等行業的違法案件。12月15日,福建省市場監管局公布了7起合同監管典型案例。
福州市鼓樓區某心理咨詢有限公司與消費者簽訂3份多特兒童專注力咨詢與訓練服務協議,協議條款中第4.4條寫明“精品訓練384節套餐為特定的優惠套餐,報名后不予退費”。當事人利用格式條款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變更或解除合同權利的行為,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鼓樓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規定,對當事人處罰款1萬元。
莆田市荔城區某攝影店使用含“恕不接受更改及退費”等內容的《選片制作單》及含“此卡已經出售,概不退換”等內容的《宣傳單》,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構成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權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整改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故予以從輕處罰。莆田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并處罰款1000元。
泰寧縣某燃氣有限公司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時,與消費者簽署供用氣合同,該合同內寫明有兩種燃氣費交納方式:“預存氣款方式:用氣方應自行通過供氣方營業廳、代充點、線上充值等方式預存氣款;非預存氣款方式:用氣方應于抄表后/日內及時足額支付燃氣費用。”但當事人在印刷模板合同時就已替消費者選填第一種燃氣費交納方式,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構成以格式合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鑒于案發后當事人主動整改并提供讓消費者自主選擇的新版合同,積極配合調查,其情節符合從輕規定,泰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
福建省市場監管局此次還發布了晉江市某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未履行平臺主體責任及使用不公平格式條款案、連城縣某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案、平潭綜合實驗區某足浴店未與消費者簽訂合同提供預付式消費服務以及使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案、古田縣某體育有限公司利用合同從事違法行為案。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