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產建設工程項目中,承包人如果因各種原因在施工過程中撤場,尚未完工的工程如何確定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質量,直接關系到承包人工程款的結算與權益保障。本文從承包人的法律視角,結合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對施工途中撤場情形下工程量與工程質量的確定問題進行分析。
一、法律依據與理論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條對建設工程合同中途解除后的權利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也就是說,在合同解除(包括承包人中途撤場)情況下,已完工部分只要質量合格,發包人就負有按合同約定價款比例支付的義務;若已完工程質量不合格,則應按照第793條處理(即合同無效且工程不合格時,承包人無權主張參照合同約定的工程款,需按過錯承擔相應損失)。這一規定奠定了未完工工程價款結算的基本原則:質量合格是承包人請求工程款給付的前提,支付額度則以合同約定為依據按實結算。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和(二)對上述情形亦有涉及。司法解釋(二)對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諸多問題作了補充,其中就包括合同中途解除的處理原則。例如,司法解釋(二)新增了關于承包人行使法定解除權的情形,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等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司法解釋(二)還強調了結算程序和鑒定問題,如規定一審中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未申請鑒定導致事實不清,二審中經補正理由正當的,可以準許鑒定。這些規定為承包人在中途退場情形下主張權利提供了規范依據:一方面確認了承包人在符合條件下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已完工程款,另一方面要求承包人在訴訟中積極舉證,如需造價或質量鑒定應及時申請。
承包人中途撤場的性質,取決于其原因和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如果是因發包人違約。例如長期拖欠工程款等,導致承包人被迫停工退場,則承包人屬于依法行使合同權利,而非違約。在工程合同中,施工義務先于付款義務,發包人嚴重拖欠款項可被視為喪失履約能力,承包人此時選擇退場可解釋為行使“不安抗辯權”或依法解除合同。司法實踐中已有最高院判例支持這一觀點。例如,在(2021)最高法民終688號案中,發包人長期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南通二建中途停工退場。一審通過司法鑒定確定了已完工程造價并判令發包人支付款項,二審最高院認定:在發包人未付任何款項的情況下,承包人退場是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應視為違約;一審采用有資質機構的造價鑒定結果結算工程款并無不當。該案明確了發包人違約導致承包人退場的,承包人不承擔違約責任,已有工程量和價款可通過鑒定等方式結算,由發包人支付。
相反,如果承包人中途撤場系自身原因,則構成承包人違約。此時適用《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條等規定,發包人可就因停工、換人施工等增加的損失向承包人索賠。但即便如此,只要承包人已完部分工程具有可利用價值且質量最終經修復達到合格標準,發包人仍應支付相應工程款,區別在于發包人有權主張扣除因承包人違約造成的損失費用。對質量有瑕疵但經修復可以達到合格的工程,發包人可暫扣修復費用但不能拒絕支付其余工程款。可見,雖然原則上避免發包人因承包人違約而不當得利,仍遵循“質量合格部分的價款應支付”這一基本前提,只是在責任承擔上對承包人予以追償或抵扣。
綜上,已完工程質量合格是結算支付的前提;價款按照合同約定結合已完工程量據實折算;因一方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責任方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與賠償責任。
二、工程量與工程質量的確定方式
當承包人中途撤場、工程未全部完工時,如何客觀確定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和工程質量是雙方結算的核心,也是訴訟中的焦點。一般情況下,最理想的方式是通過司法鑒定予以確認,即由有資質的工程造價鑒定機構和工程質量鑒定機構,對現場已完工程量和質量狀況進行專業評估。鑒定結論通常被法院采信為定案根據。然而,在實踐中由于各種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后續施工影響、當事人不配合、鑒定費用高昂等,并非所有案件都能順利通過鑒定確定工程量和質量。因此,司法實踐中發展出了多種替代證據和方法,幫助法院認定事實。在無鑒定或無法鑒定的情形下,需要注意固定以下證據:
1.結算文件和審核報告
如果承包人撤場時雙方曾就已完工程量進行過結算交接,形成了會議紀要、工程量清單、結算協議等文件,這些應作為首要依據。有時,發包人會委托造價咨詢公司出具審核報告,或者財政投資項目由審計機關出具結算審計報告。若合同約定以此類報告為結算依據且報告已完成,其記載的工程量可供參考。不過需注意審核報告需要雙方確認或合同明確約定效力,單方面的審計結論法院通常視為參考資料。
2.施工過程資料
施工過程中形成的大量資料是還原工程實況的重要證據,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日志、監理日志、監理指令、工程聯系單、工程簽證單、隱蔽工程驗收記錄、中間驗收證明、進度款支付申請及審核記錄等。這些資料能反映每天/每月完成的工程部位和數量,尤其是監理單位簽字確認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單、工程量簽證單等,具有較高的證明力。北京市高院審理指南指出,當事人對已完工程量有爭議的,應依據撤場交接時簽署的會議紀要、交接記錄以及監理材料、后續施工資料等予以確定。這些“紙面證據”在無法鑒定時常成為法院認定工程量的直接依據。
3.圖紙及設計變更資料
施工圖紙、設計變更通知、施工方案等有助于計算工程量的理論值。特別是在缺少現場實測條件時,法院可依據圖紙記載的工程范圍和技術指標,由專業人員計算出相應的工程量。據四川省高院的《疑難問題解答》,鑒定機構可根據工程設計圖紙、施工圖紙、簽證、交接記錄等資料結合現場勘驗,計算已完成工程量占合同工程量的比例。因此,施工圖及變更記錄為工程量計算提供了技術依據。
4.現場勘驗與第三方測量
對于可以現場直接測量的部分(例如已完工的土建實體、安裝工程的實物量),法院可組織現場勘查,由雙方當事人和技術人員共同丈量、拍照取證。在一些案件中,雖然未委托正式司法鑒定,但法院采用委托第三方工程咨詢機構非司法鑒定形式進行測量評估,或者由專家輔助人出具報告協助認定。如果現場實體仍保留,直觀勘驗往往是確定工程量和檢查工程質量的重要手段。
5.后續施工記錄
如果發包人在承包人撤場后另行委托他人續建,則新承建方的工程量與費用資料亦是間接證據。例如,新承建方的合同價款、工程量清單,可以與原合同對比,以推算原承包人完成工程量的比例。發包人繼續施工往往意味著對原施工部分的承認,其在繼續施工中如果發現原施工有未完事項或質量問題,通常會記錄并要求整改,這些記錄反過來也能證明原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范圍和質量狀況。
此外,還有一些其他證據,包括工程照片、視頻,材料設備的出廠和使用清單、施工人員考勤和工資表、材料采購和租賃清單等等。這些零散證據可以佐證施工進度和完成量。例如,大宗材料(水泥、鋼筋)采購數量可推算出相應的工程量范圍;施工機械臺班記錄可印證施工持續時間和工作量。這些證據需要與上述主要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采用哪種證據方式,工程質量的確定與工程量同等重要。質量合格與否通常通過驗收證明或鑒定結論認定。如果工程已進行過結構中間驗收、基礎驗收或主體工程驗收且合格,這些驗收結論對已完部分質量的合格性提供了支持。在沒有最終竣工驗收的情況下,分部分項的驗收、監理的質量評估、現場勘驗記錄等均可用于證明已完工程達到了合同約定或國家規范的質量標準。一旦能夠證明已完部分質量合格,承包人主張工程款的前提條件就具備了。
綜上,在無法或無需司法鑒定的情況下,法院通常會綜合書面資料+現場勘驗+當事人陳述等多種證據確定工程量和質量。承包人應當充分利用和保存上述證據,以備在糾紛中證明己方已完工程的范圍及合格程度。
三、無法司法鑒定時的實務處理
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開展司法鑒定,典型情形如發包人在原承包人撤場后迅速對工程進行了后續施工,導致原施工部分被覆蓋或改變,再進行鑒定已無法將各自工作量明確區分;或者一方當事人故意拖延、不配合鑒定流程,致使鑒定程序中止。對于此類情況,可從司法實踐中總結出以下處理思路:
1. 發包人在未經驗收的情況下直接讓他人續建,視為默認質量合格
發包人在未經驗收的情況下直接讓他人續建,其行為本身可被視為對原施工質量沒有異議。工程施工中途實際施工人撤場,發包方隨即將后續工程交由他人施工的,應視為發包人對實際施工人已施工部分工程質量無異議,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應予據實結算。這是因為如果原施工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發包人理應先行鑒定或要求修復,而不應貿然繼續施工。繼續施工意味著默認原工程達到可交接的合格狀態。因此,在發包人未提出質量異議就另行施工的情況下,承包人已完工程質量可推定為合格,工程量亦應按實際完成量計算,由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
2. 利用續建工程資料反推工程量
如前所述,新的施工單位完成的工程量可以幫助反算原施工量。如果續建單位是接著原有基礎繼續施工,那么最終竣工的總工程量減去續建單位完成的工程量,大致就是原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實踐中,法院可調取續建施工方的施工合同、工程決算、工程量清單等,作為確定原承包人工程量的依據。例如,福建高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因發包人中途插入他人施工且未做好交接,導致無法明確區分各自工作量。法院據此認定這是發包人過錯導致無法準確鑒定,遂采用發包人自行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工程發票申請中記載的數據來確認原承包人的工程量。這種處理方式體現了“過錯方自擔后果”的原則,發包人未妥善辦理交接、保留證據,應承擔不利推定,其自行提交給第三方機構的數據可作為原施工人工程量的依據。
3. 舉證責任倒置與推定
當無法通過技術手段鑒定時,法院會更加依賴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來定分止爭。最高人民法院和多地高院均強調,要根據工程未能鑒定的原因,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特別地,如果因發包人惡意阻撓導致無法鑒定或無法確定工程量的,則應倒置舉證責任到發包人一方。例如,發包人有惡意驅逐施工方、強制施工方撤場等情形的,發包人不認可承包方主張的工程量時,由發包人承擔舉證責任;發包人不提供證據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這一規則在實踐中非常關鍵——例如發包人趕走承包人卻不進行現場交接測量,那么法院會傾向采信承包人對已完工程量的主張,除非發包人能拿出可靠反證。相反,若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鑒定落空,則應由承包人承擔不利后果,法院可能采納發包人的工程量統計或者認定承包人對未完成部分無權計價。
4. 法院酌情認定
在證據不足且無法鑒定時,法院有時會依據公平原則和已知事實對工程量和價款作出酌定。比如參考合同總價和已履行情況,推算一個合理的完成比例。這種酌定往往以“系數折算”的方式出現:先計算已完工部分占合同約定工程的比例,再乘以合同總價款得出應付工程款。例如,可由鑒定機構計算出已完工程造價與合同總造價的比值系數,然后據此折算工程款。如果鑒定無法進行,法官也可能根據雙方提供的零散證據自行估算完成系數。這雖屬無奈之舉,但在雙方證據均難以完全證明己方主張時,不失為一種平衡各方的方案。
綜上,無法鑒定并不等于無法定案——法院將通過推定、舉證責任分配以及參考間接證據等方式盡最大可能還原事實,其中誰導致了無法鑒定,誰就要承擔不利推斷。
四、法院裁判規則及舉證責任分配
1. 工程價款結算遵循“按實結算”原則
無論合同約定何種計價方式,只要未完工,結算都應基于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質量。據山東高院審判會議紀要,如果合同是固定單價結算的,按實際完成工程量乘以約定單價結算;如果是固定總價合同未履行完畢,則按已完工程量占合同約定總工程量的比例折算合同總價結算。也即“完成多少算多少”,避免一方因未完工而獲意外利益或遭受不公損失。例如,最高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5258號案中就認可了下級法院采取“三步折算法”結算未完工程款:先以固定單價算出合同總價,再鑒定已完部分占比,最后用比例乘以總價得出已完工價款。最高院認為這一方法實質上仍是按照合同固定單價計算工程款,符合合同約定精神。因此,法院傾向于維護合同約定的計價原則,通過折算系數等方法確保結算結果與合同總價比例一致,而不會簡單按政府定額價重算以免破壞當事人合意。除非合同價本身顯失公平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按實結算、按比例折算是主流規則。
2. 已完工程量的舉證責任
此種情況下,通常承包人作為工程款請求方,對己方已完工的工程量負有初步舉證責任。承包人應舉證證明施工到了什么部位、完成了多少工作,例如提供工程量清單、施工日志、監理確認單等予以證明。如果承包人提供了較充分的證據而發包人仍有異議,則舉證責任會發生一定轉移。如前文所述,當發包人惡意不配合交接或驅逐承包人導致工程量難以確定時,發包人對其否認的部分承擔舉證責任。例如,某工程發包人強制施工隊撤場但拒絕承認對方申報的工程量,法院判定發包人應就其否認部分舉證,發包人因拿不出相反證據而承擔不利后果,最終法院采信了承包人主張的工程量。相反,若承包人單方面撤場又未保全任何工程量數據,其主張將因證據不足難以獲得支持。可見,司法實踐中的觀點是:誰主張,誰舉證;誰過錯,誰擔責。發包人若認為承包人少做了或做得不合格,應提出反證或反訴;否則應承擔支付義務。
3. 工程質量的舉證責任
質量合格與否直接影響工程款的支付。一般情形下,發包人若以工程質量不合格抗辯拖欠工程款,則由發包人舉證證明質量問題;如果發包人不能證明或未及時主張質量問題,法院多認定已完工程質量合格。特別是在發包人繼續使用或繼續施工的場合,發包人主張原施工質量有瑕疵的說服力會降低。通常情況下,發包人在合同解除后并未提出工程質量異議且投入使用或由他人續建,則視為對質量的默認,事后再以質量問題拒付工程款往往不被支持。當然,承包人自身也應提供一定證據證明施工質量達標,如階段驗收合格資料、監理的質量評估、現場照片等。一旦有更為可靠證據,例如法定檢測機構報告等有力證據證明已完工程存在不合格且影響使用,法院可能支持發包人相應部分工程款的拒付或減免,并責令承包人整改修復。總體而言,在中途撤場案件中,“質量問題”不能成為發包人無依據拒付的借口;法院傾向于先保障已完合格工程的款項,再視質量缺陷程度決定扣減或賠償。
4. 裁判邏輯:保護交易公平與鼓勵履約
法院處理該類糾紛的價值考量是,既要保護承包人的合法報酬權益,又不能因為未完工就讓發包人支付多余款項或讓承包人額外獲利。應尊重合同約定的風險分配和價格機制,不能因未完工就徑行采用定額價改算,否則有違當事人意思自治。同時,也要考慮激勵發包人和承包人善后義務的履行:發包人如不及時主張驗收或鑒定,將被推定為默認工程質量;承包人如主動保全證據、及時申請鑒定,則其主張更易獲得支持。司法裁判在此類案件中體現出平衡原則:對守約誠信的一方傾斜保護,對違約失信的一方從嚴要求舉證和承擔不利后果。比如,發包人無故拒絕支付導致承包人停工的,法院不僅判定承包人不違約,還支持其主張的停窩工損失;反之,承包人擅自撤場又造成工程爛尾質量隱患的,法院會支持發包人扣減完成剩余工程的費用并追究承包人違約責任。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發包人未付款致承包人退場-(2021)最高法民終688號
發包人朝陽中貿公司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僅支付了承包人南通二建的保證金600萬元,工程款分文未付,致使南通二建完成部分主體結構和砌筑工作后停止施工并退場。南通二建訴請支付已完工程款并利息。一審委托鑒定確定已完工程造價,經審理判決發包人支付相應款項。二審中,最高院認定合同合法有效,發包人長期未付款構成根本違約,承包人停工退場系行使合同權利,不構成違約。同時,鑒于監理單位出具的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單證明工程質量合格,且發包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質量瑕疵,法院采信了一審鑒定報告確定的工程款。最終判決維持了一審關于工程款的認定。本案要點:發包人違約在先導致承包人退場的,承包人有權結算已完合格工程款,同時,司法鑒定結論是確定工程量的重要依據。
案例2:未辦交接致工程量難以區分的處理-(2020)閩民申3687號
發包人博愛公司在施工中途要求原承包人建威公司退出,另行引入第三方施工且未與建威公司辦理工作面劃分交接,導致事后無法區分兩家公司各自完成的工程量。原承包人建威公司起訴要求支付其已完工程款。一、二審中因現場無法鑒定各自工作量,法院認定這是發包人貿然換人且交接不明所致過錯。作為變通處理,法院采納了發包人曾向稅務機關提交的工程發票數據來確認建威公司的施工量,并判令發包人按此據實結算。同時指出,若博愛公司認為其中有已付給第三方的重復部分,可另行向第三方追償。本案要點:發包人中途換人卻不明確劃分工程量的,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可以根據發包人自己提交給官方機構的材料認定承包人工程量并結算。該案體現出法院維護承包人報酬權的一種傾斜:當發包人的行為導致客觀上難以精確量化時,法院會盡可能采用對承包人有利的推定方法確定工程量。
案例3:固定總價合同按比例折算工程款-(2021)最高法民申4477號
某工程約定固定總價包干1580元/㎡,承包人瑞和公司施工至尚未完工即因發包人信德公司單方解約而退出,信德公司將剩余工程另行發包。爭議焦點在于未完工程價款如何計算。原審法院委托鑒定,采用了“比例法”折算:先以固定單價×圖紙面積算出合同總造價,再用造價鑒定計算瑞和公司已完成部分占整個工程的比例,最后以該比例乘以合同總價得出瑞和公司已完工程價款。信德公司不服,認為法院不應按照定額計價。最高院再審認為,原審實際上還是依據固定單價,只是通過比例折算確定了應付價款,并非簡單采取定額價,信德公司的主張系對判決的誤讀。再審裁定駁回申訴。本案要點:固定總價或單價合同未完工結算,應以合同約定價為基礎按完成比例折算工程款,法院支持這一主流做法,不贊成偏離合同約定純以定額重算。這確保了承包人按合同單價計價的利益,也照顧了發包人因為未完工只需按比例付款的公平。
案例4:發包人續建視為默認原施工質量-(2020)閩07民終1091號
金江公司承建某校舍工程,中途因資金糾紛撤場,發包人菁華學校隨后委托他人繼續施工直至竣工。金江公司訴請支付停工前已完工程款,菁華學校抗辯稱工程質量不達標且已另請他人修復。二審法院查明:菁華學校在金江公司撤場后未對已完工程提出質量異議,直接繼續施工,且最終竣工驗收合格。法院據此認定:發包人將工程交由案外人續建,視為對原施工部分質量無異議,原承包人已完工程應予結算;發包人主張質量問題缺乏依據,不影響支付義務。最終判決支持了金江公司主張的大部分工程款。本案要點:發包人強制承包人退出并讓他人續建的情形下,原施工部分如無證據證明存在缺陷,應認定質量合格,發包人不得以此拒付工程款。該案例與最高院的意見一脈相承,保障了被逐出場承包人的合法權益。
通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對于施工中途撤場引發的工程量和質量爭議,裁判邏輯均圍繞著確保承包人對合格成果獲得報酬這一核心展開,同時根據各案具體情形分配舉證責任、調整損失賠償。對承包人而言,從這些案例中也得到啟示:在可能退場的風險下,必須做好工程量、質量的證據留存(包括及時辦理交接、保存監理簽證和影像資料等);在發包人違約時,要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權或中止權并保存通知證據,以免被認定違約;在訴訟中,應主動申請造價和質量鑒定,用專業結論支持主張。而發包人則應認識到,隨意趕施工方出場可能在訴訟中處于劣勢,及時合理地對工程質量進行交接、鑒定,才是防范糾紛風險的正當途徑。
六、結語
通過梳理法律規定和裁判規則可以看出,只要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質量合格,其合法的工程款權益就有主張的基礎。司法實踐中,法院強調依據合同約定按實結算,運用多種證據手段查明已完工程量,并公平分配舉證責任以平衡雙方利益。這既維護了建筑市場交易的穩定性,也督促各方誠信履約、規范退場交接程序。只有法律理論與司法實踐相結合,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中途撤場情形下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工程價款結算的公平公正。
作者 | 焦興甲 張文馨
轉自 | 眾成清泰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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