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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傳統航運強國,挪威的航運法律體系兼具國際公約銜接性與本土實操性,其《1994 年挪威海商法》(NMC)及配套法規、國際公約轉化條款,直接影響出海企業在海事事故、貨運客運、船舶擔保、爭議解決等場景下的權利義務。以下從企業出海核心關切出發,結合法律實操要點進行解讀。
一、海事事故責任與賠償核心規則
出海企業面臨的碰撞、污染、殘骸清除等海事事故,其責任劃分與賠償依據均圍繞 NMC 及相關國際公約展開,核心要點如下:
碰撞責任:遵循 “過錯比例責任” 原則,完全過錯方承擔全部損失,雙方均有過錯則按比例分擔;無法確定過錯比例時平均分攤。責任追溯需結合《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判斷過失,索賠時效為事故損害發生后 2 年。船東僅對其替代責任范圍內的過錯承擔賠償義務,這一原則已由挪威最高法院判例(HR-2000-1200)確認。
污染責任:實行 “嚴格責任”,船東對船舶泄漏油類或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損害(含預防措施成本)承擔無過錯責任,但不可抗力、第三方全責、公共當局不當行為可構成免責。污染賠償可直接向船東責任險 insurer 主張,同時船東享有責任限制,如 5000 總噸以下船舶油污賠償上限為 451 萬特別提款權(SDR),5000 總噸以上船舶按每噸 631 SDR 累加,最高不超過 8977 萬 SDR。
殘骸清除:2025 年 2 月 11 日生效的《內羅畢國際殘骸清除公約》(NMC 第 10a 章)與挪威《港口航道法》《污染法》形成雙軌制。若殘骸對航行或環境構成威脅,當局可責令注冊船東自費清除,船東需投保殘骸清除責任險并持有相關證書。需注意,行政清除命令不可通過責任限制抗辯,但當局自行清除后主張費用時,船東可適用 NMC 的責任限制規則(基礎額度 200 萬 SDR,按總噸累加)。
責任限制通用規則:注冊船東、承租人和管理人的責任限制基于船舶總噸和乘客數量確定,涵蓋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貨物延遲等索賠,規則源于《1976 年倫敦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及 1996 年議定書,挪威對清污和殘骸清除索賠的限制有專門保留條款。
二、貨運與客運索賠關鍵合規要點
(一)貨運索賠規則
法律依據:NMC 第 13 章整合《海牙 - 維斯比規則》與《漢堡規則》核心內容,對貨方利益的保護具有強制性,不可通過合同約定減損。
責任邊界:承運人對貨物在裝貨港接收、運輸途中、卸貨港交付期間的丟失或損壞承擔責任,舉證責任倒置 —— 貨方僅需證明貨物在承運人保管期間受損,承運人需舉證損失非因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分包人的過錯導致。
免責與限額:航行 / 船舶管理過失、火災(非承運人過錯)可免責,但船舶不適航除外(承運人需證明已盡謹慎使船舶適航);賠償限額為每包 667 SDR 或每公斤 2 SDR(以高者為準),但承運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損失時,限額失效。
時效與通知:索賠時效為貨物應交付或實際交付后 1 年,可通過訴訟或承運人同意延長;貨物表面損壞需在交付時書面通知,非表面損壞需在交付后 3 日內通知,否則視為按提單記載狀況交付。
(二)客運索賠規則
責任基礎:NMC 第 15 章基于《1974 年雅典公約》及 2002 年議定書,承運人對旅客死亡、人身傷害、行李損失承擔責任,其中人身傷害賠償在 25 萬 SDR 內實行嚴格責任(特定例外情形除外)。
強制要求:承運人必須投保強制責任險,覆蓋其客運責任。
時效:一般索賠時效為離船或應離船之日起 2 年,旅客死亡相關索賠有專門時效規則。
三、船舶扣押與擔保實操指南
船舶扣押是出海企業實現海事債權的重要手段,挪威相關規則兼具靈活性與嚴格性:
扣押條件:僅針對 “海事索賠”(NMC 第 92 條列明 exhaustive 清單,含碰撞、救助、油污、船舶所有權爭議等),申請人需證明索賠存在合理依據,且有 “擔保必要性”(如擔心債權無法執行、需在挪威境外執行);若索賠已通過船舶抵押權或海事留置權擔保,則無需證明 “擔保必要性”。
特殊情形:燃油供應商可扣押歸債務人所有的燃油(間接限制船舶);船舶買賣糾紛一般不適用扣押,但涉及所有權爭議或新造 / 改裝 / 修理合同的,可申請扣押。
擔保形式:法院認可挪威銀行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P&I 俱樂部承諾函(LOU)無法律強制效力,但實踐中常被雙方自愿接受作為擔保。
風險提示:申請人可能需提供反擔保(覆蓋錯誤扣押損失或港口費用),錯誤扣押需承擔嚴格賠償責任 —— 若索賠本身不存在,或申請人故意 / 過失提供誤導性信息,需賠償船東損失。
司法出售:扣押僅為臨時擔保,司法出售需以生效執行依據為基礎,例外情形為船舶價值面臨重大貶損時,可申請緊急出售。
四、爭議解決與涉外執行路徑
(一)爭議解決渠道
法院程序:無專門海事法院,由地方法院管轄,標的額超 20 萬挪威克朗且雙方有律師代理時,需先經調解委員會(鼓勵和解,復雜案件可直接轉入訴訟);地方法院判決后可上訴至上訴法院,最高法院僅審理具有普遍法律意義的原則性案件,地方法院庭審一般在起訴后 12 個月內安排,判決在庭審后 4-6 周作出。
仲裁:北歐海洋與近海仲裁協會(NOMA)為專業海事仲裁機構,提供普通仲裁與小額索賠快速仲裁服務,規則貼合國際航運實踐,適合跨國企業選擇。
ADR:法院可主持調解,NOMA 也提供調解服務,為爭議雙方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解決方案。
(二)涉外執行
外國判決:依據《2007 年盧加諾公約》或當事人管轄權協議,外國法院判決可在挪威執行,執行程序與挪威本土判決一致,需向法院提交生效判決及相關證明文件。
仲裁裁決:挪威為《1958 年紐約公約》締約國,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依據《2004 年仲裁法》,僅在違反公共政策等有限情形下可拒絕執行,執行流程簡便。
五、新興領域與法規更新提示
(一)離岸風電相關法規
挪威具有豐富的海上風電潛力,2023 年啟動首批 offshore wind 項目招標,法律框架以《2010 年海上能源法》《2020 年海上能源條例》為核心,規范項目特許權、環境影響評估、船舶參與建設 / 維護 / 支持等環節。需注意,歐盟《3577/92 號條例》已納入挪威法律,適用于海事運輸服務,2025 年 6 月挪威新增立法要求挪威水域及大陸架上的船舶和設施工作人員適用挪威工資標準,其與 EEA 法律的兼容性仍待 EFTA 監督局確認。
(二)2025 年重要法規更新
1、《內羅畢國際殘骸清除公約》轉化條款生效,殘骸清除責任與保險要求正式落地;
2、標準合同范本《挪威船舶買賣合同 2012》《挪威造船合同 2000》修訂版預計發布,將影響船舶交易與建造的合同約定;
3、挪威貿易、工業和漁業部成立法律委員會,全面審查海事法規并提出修訂建議,未來可能優化海事法律適用的清晰度與實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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