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帶雨林代表了地球上最溫暖和最濕潤的生物群落,是調節氣候、涵養水源的生態基石。但在持續的全球氣候變暖背景下,它們將被推向目前尚無類比的氣候狀態。
而被稱為“地球之肺”的亞馬遜熱帶雨林,正在經歷一種千萬年來未曾有過的熱干旱,科學家稱之為“超熱帶”氣候(hypertropical climate)。在Nature雜志的一項研究中,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與巴西國家亞馬遜研究所(INPA)確認了這一異常現象。
面對全球氣候變化和生物多樣性喪失的雙重挑戰,每個人都應當參與到生態保護相關的行動中。近日,原國家林業局氣候辦常務副主任、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創會秘書長李怒云在上海交通大學上海高級金融學院舉辦的“2025中國可持續投資發展論壇”現場接受了《每日經濟新聞》(以下簡稱“NBD”)記者的專訪。她指出,最近發布的兩項立足中國、面向全球的獨立信用機制——綠色核證碳清除標準(GVCR)和自然信用標準(NCS),共同構建了協同氣候效益和生態效益的全新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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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怒云 圖片來源:主辦方供圖
李怒云強調,“標準化信用產品”是綠色金融的關鍵。企業積極踐行生態保護責任,能夠有效吸引金融資本,推動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是將生態責任轉化為商業競爭力的有效途徑。
多家金融機構對自然信用相關工作高度關注
NBD:今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30次締約方大會(COP30)正式發布了兩項立足中國、面向全球的獨立信用機制——綠色核證碳清除標準(GVCR)和自然信用標準(NCS)。你是如何定位這兩大標準的?
李怒云:GVCR和NCS在頂層設計中有著明確且互補的定位,二者共同構成的新體系,相比既有國際機制,在協同目標、價值轉化等方面構建了全新范式。我們關注氣候方面的變化已經超過20年,過去我們聚焦于碳減排,現在轉向碳清除,即我們現在所做的項目,要更多地致力于能夠永久清除大氣中二氧化碳的技術。
GVCR的核心定位就是聚焦碳清除項目的價值核證。它以永久去除大氣中二氧化碳、實現真實且持久的氣候效益為目標,設計上參考了《自愿碳市場誠信委員會ICVCM》核心碳原則,同時致力于對接《巴黎協定》第6.2條機制及國際合規要求,為碳清除活動搭建可量化、可驗證、可交易的價值轉化載體,保障碳清除信用的高質量與可信度。
而NCS的核心定位是專注生物多樣性信用的量化與核證。NCS通過科學方法評估并驗證生物多樣性保護或修復活動產生的凈增益,填補了生物多樣性價值難以精準衡量的缺口。
GVCR與NCS從設計之初就形成互補,前者錨定碳清除,后者聚焦生物多樣性凈增益,所開展項目整體突出氣候效益和生態效益,解決了傳統單一機制難以兼顧雙重目標的問題。
當前,《巴黎協定》相關機制正逐步落地,全球對碳信用和自然信用的合規性要求不斷提高。這兩項標準體系深度對接國際核心原則與公約機制,所構建的完善方法學和運行機制,能讓項目快速適配國際合規要求,為開發高質量、高誠信碳信用和生物多樣性信用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NBD:如何將“自然信用”與綠色金融模式結合,吸引金融資本?為什么說“標準產品”是綠色金融的關鍵?
李怒云:當前,包括中國人民銀行、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在內的多家金融機構均對此類自然信用相關工作高度關注。
這背后的核心邏輯是,當前銀行貸款已逐步向踐行此類保護自然生態和環境保護責任的企業傾斜。若企業在該領域毫無布局,將難以獲得貸款支持。去年3月,我參加了亞投行、亞開行、香港大學等機構召開的會議,與他們共同探討構建類似GVCR和NCS的標準體系,應用于國際領域,作為貸款審核的衡量依據。目前,相關金融機構仍持續關注推進。
事實上,我們推進的自然信用標準體系屬于綠色金融范疇,相較于當前綠色金融領域部分模糊不清的內容,我們提供的是標準化產品——由標準體系產生的信用具備明確價值,可隨時交易流轉,在滿足一定條件下,能夠作為擔保措施或抵押物,企業憑此可向銀行按一定比例獲取現金貸款。例如,國內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作為標準化產品可正常交易,即便暫時無法售出,質押給銀行后,未來仍可變現。而有些省份、縣域推行的非標準化產品,即便銀行提供質(抵)押相關服務,也多為一次性交易,難以真正實現變現。
所謂標準產品,核心是依托一套完整的體系構建而成。我們必須要有與國際接軌的頂層設計文件及管理辦法,在此基礎上配套相關指南,依據指南編制方法學,同時搭建支撐平臺,實現全流程的項目開發、注冊、登記、核銷和公示,確保每一個環節都公開透明。這種透明化規則是虛擬信用資產的核心保障。以碳匯為例,通過這套體系可清晰追溯看不見摸不著的碳信用項目的所有信息,包括項目內容、實施期限,項目監測、審定、核查、注冊、信用簽發等,以此來證明項目的額外性、真實性、唯一性。自然信用的構建同樣遵循這一邏輯,同時項目所覆蓋的并非單一面積或單一內容,而是包含產生生物多樣性凈增益(信用)的所有因素,如生態系統類型、物種狀況、威脅因素、社區發展等在內的完整內容。
僅依靠“慈善”難以有效解決持續的生態保護問題
NBD: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的過程中,不同的社會角色如何利用GVCR和NCS機制深度參與其中?
李怒云:國家發布的《生態保護補償條例》和諸多相關政策文件,核心要點就是建立政府主導、市場調節、社會參與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其中市場調節和社會參與,為通過市場機制保護自然、促進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提供了政策保障。
我們發布的GVCR和NCS兩套標準體系,作為政府合規市場的補充,以彌補合規市場之外企業和社會需求,在政府鼓勵和支持下開展落地實施,開發具有多重效益的項目,將高質量碳信用和生物多樣性信用與國家生態補償和綠色金融激勵政策掛鉤,促進全社會積極參與落實“碳達峰、碳中和”和“昆蒙框架”(“昆明—蒙特利爾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目標。
于社區和個人而言,我們都是生態項目的直接承載者與受益者。社區可依托承包的土地開展生態修復、生物多樣性保護和濕地保護等,將生態資源轉化為可交易的信用資產,使社區成員獲得更多就業機會,增加收入,提高生活質量,促進社區經濟發展。我們也建議公眾積極踐行綠色消費并參與監督。比如,踐行綠色出行,優先購買具有GVCR和NCS信用品牌和其他低碳產品等。此外,我們也可以關注并傳播兩大標準的核心理念,推動形成參與碳補償、消除碳足跡、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價值觀和社會氛圍。
NBD: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過程中,如何鼓勵企業參與?如何看待企業在參與生態保護方面的主動性?
李怒云:《生態保護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指出,國家鼓勵企業、公益組織等社會力量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市場規則,通過購買生態產品和服務等方式開展生態保護補償。因此,我們期望企業能夠積極加入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中。
作為項目開發與價值轉化的核心力量,企業可從自愿減排和企業社會責任的需求出發,按照GVCR和NCS標準開展自愿碳清除和生物多樣性保護項目。通過現場監測、項目審定、核查、注冊等一系列環節,獲得簽發的碳信用和生物多樣性信用既可以用于企業碳中和,又能提升品牌綠色形象,將生態責任轉化為商業競爭力;企業還可研發適配兩大標準的方法學和計量監測技術等,形成新的綠色產業賽道。
但是,目前的情況往往是國家要求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多數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會通過向各類基金會捐款等方式踐行。但這類較為常規、僅依靠慈善的做法,難以有效地持續解決相關問題。倘若能夠將慈善與市場機制相結合,在一定程度上就能促進更多企業積極參與。
具體而言,如果將企業捐贈至慈善基金會等公益平臺的資金,用于碳清除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的科學研究、方法學編制與項目開發——此類工作本身不產生直接經濟回報——由公益資金承擔相關成本,再由企業購買最終形成的相關信用產品,企業無需額外投入方法學與項目開發資金,便能順利履行社會責任,這種慈善與市場融合的模式具備顯著可行性。在國際上,此類模式應用較為廣泛,但國內尚未普及。
未來,國內企業開展此類工作將成為必然趨勢,國家也會逐步強化相關要求。去年,財政部會同多部門聯合印發《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試行)》,其中涉及諸多企業社會責任相關的披露要求。當前,多數企業仍停留在“捐款履約”的初級階段,若能率先布局相關工作,企業將獲得顯著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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