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4年11月的一天,陳某與王某、汪某等四人一同幫人干活,出發時陳某駕駛一輛未注冊登記的電動三輪車搭載王某、汪某等人,行駛過程中,因操作不當等原因車輛發生側翻,致汪某當場死亡。經交通管理部門調查認定,陳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后陳某與汪某近親屬達成賠償諒解協議并實際履行。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無牌證三輪車違規搭載乘員上道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明知他人撥打報警電話后,在現場等待,在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后主動到案接受調查,依法構成自首,且其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諒解,故法院根據其犯罪的性質與情節、認罪悔罪表現等對其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來源:漢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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