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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2026年2月,鐘某,北京市某互聯網公司技術總監(jiān),因工作壓力大、長期失眠,經朋友介紹開始接觸甲基苯丙胺(冰毒)以緩解疲勞。鐘某通過境外社交軟件聯系到賣家,以虛擬貨幣支付方式購買了約8克冰毒,用于個人吸食。2026年3月初,公安機關在偵辦上游販毒案件時,從鐘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中發(fā)現了其購買毒品的線索,遂對鐘某進行刑事拘留。然而,公安機關在搜查鐘某住所、辦公場所及車輛時,均未查獲任何毒品實物,僅在鐘某的尿檢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鐘某到案后,主動交代了自己購買和吸食毒品的全部事實,表示深刻悔過,愿意配合戒毒治療。鐘某的家屬在鐘某被刑拘的第2天緊急委托了北京專業(yè)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師趙飛全。
二、辯護過程
趙飛全律師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時間會見了鐘某,詳細了解了其購買毒品的方式、數量、用途、吸食頻率等關鍵細節(jié),并調取了鐘某的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尿檢報告等全部證據材料。趙律師敏銳地發(fā)現,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在未查獲毒品實物的情況下,能否僅憑被告人的自認供述認定其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持有”一定數量的毒品。這里的“持有”,是指行為人事實上對毒品的占有、控制和支配狀態(tài),必須有毒品實物作為支撐。2026年最新司法實踐確立的“查證屬實說”雖然明確了未查獲實物部分的毒品數量,只要證據確實、充分,就應當依法認定并累計計算,但其前提條件是“根據現有證據能夠認定被告人實施了毒品犯罪”。本案中,唯一能夠證明鐘某“持有”毒品的證據,僅有鐘某本人的供述和部分間接證據。然而,被告人供述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唯一依據。言詞證據之間不一致時,應當按照“就低不就高”的有利于被告人原則予以認定。毒品數量的認定直接關系到定罪量刑,在只有被告人供述而無實物印證的情況下,相關事實的認定證據不足,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趙飛全律師向辦案機關提交了詳細的《取保候審申請書》,并多次與辦案單位當面溝通,從實體和程序兩個維度展開論證:
辯護詞節(jié)選:
“辯護人認為,對鐘某采取羈押措施的必要性存疑,懇請貴局依法對鐘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第一,本案關鍵物證缺失,定罪證據嚴重不足。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實際‘持有’一定數量的毒品。本案中,公安機關在搜查鐘某住所、辦公場所及車輛時,均未查獲任何毒品實物。認定鐘某持有毒品的唯一證據僅有鐘某本人的供述及部分間接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被告人供述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唯一依據,必須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本案關鍵物證缺失,定罪證據嚴重不足。
第二,在案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鐘某的供述雖承認購買和吸食毒品,但供述的毒品數量、購買時間、交易方式等細節(jié)缺乏實物證據印證。微信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僅能證明鐘某存在購買行為,但無法證明其‘持有’毒品的事實。現有證據無法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定罪標準,不符合提起公訴的條件。
第三,鐘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悔罪態(tài)度誠懇。鐘某系初犯,無任何前科劣跡,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事實,積極配合調查。其持有毒品系為緩解工作壓力和失眠,主觀惡性較淺,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其家屬已主動提出愿意配合戒毒治療,鐘某無社會危險性。”
三、判決結果
經過趙飛全律師的專業(yè)溝通和有力辯護,公安機關經審查后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本案在未查獲毒品實物的情況下,認定鐘某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證據不足,且鐘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節(jié),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依法對鐘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鐘某重獲自由后,在趙律師的建議下主動前往正規(guī)醫(y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積極配合后續(xù)調查。
四、案例評析
本案是典型的“無毒品實物+自首+初犯”成功爭取取保候審的案例,展示了北京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師在偵查階段的關鍵價值。2026年最新司法實踐中,“查證屬實說”雖然明確了未查獲毒品實物的數量認定規(guī)則,但被告人供述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必須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在毒品實物缺失的情況下,證據鏈存在斷裂,為辯護律師爭取取保候審乃至后續(xù)撤案提供了重要空間。北京專業(yè)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師在偵查階段精準介入,從證據鏈角度提出關鍵抗辯,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取保候審,體現了北京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師在偵查階段證據辯護中的專業(y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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