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東營一租車公司負責人劉先生向華商報大風新聞反映,他去年在一起未成年人駕車肇事維權勝訴后,卻陷入“執行僵局”,直接侵權人遲遲未履行判決,賠償款未能執行到位,其父被司法拘留,法院卻要求作為原告的他來支付拘留體檢費,讓他倍感費解。
車禍賠償——
未成年人租車肇事,法院判賠18萬元
劉先生告訴記者,他在東營市經營一家汽車租賃公司。2023年12月,他將公司的一輛奧迪A6L轎車租給了付某。“他是一個租賃中介,從我這里以一個月15000元的價格租了這輛車后,又以一天650元的價格租給了其他人。”
但劉先生不知道的是,付某將這輛奧迪轎車租給了未成年人劉某甲。2024年1月2日,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劉某甲駕車在濟南市發生了交通事故。“我直到半個月后才得知這件事情。”劉先生說,2024年2月5日,他將車輛運回東營市,還為此花費了3900元施救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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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起事故引發的糾紛,劉先生將付某、劉某甲以及其父母4人訴至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經法院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對案涉車輛進行評估,其損失價值為161651元。
'法院審理認為,因劉某甲駕駛案涉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作為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因劉某甲在侵權行為發生時不滿十八周歲,但在起訴時已滿十八周歲,原告劉先生請求其原監護人即劉某甲的父母承擔侵權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賠償費用可先從劉某甲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劉某乙夫妻支付。
最終法院判被告劉某甲與其父劉某乙、其母關某賠償原告劉先生的汽車租賃公司車輛損失 161651元、鑒定費8000元、施救費3900元,付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外,付某和劉某乙應支付原告律師費13000元。
執行拘留——
因長期執行不到位,法院決定對被告進行司法拘留
一份2025年2月26日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出具的執行裁定書顯示,該院在執行上述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依照相關法律,決定凍結4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24萬余元,凍結期限一年。
“雖然凍結了資產,但因為被告一家名下沒有可執行財產,官司勝訴到現在一年多的時間里,我沒有收到一分錢。”劉先生說,“法院執行局查到他家有一輛車,我希望能把這輛車變賣后用于對我的賠償,卻被告知這輛車法院找不到,讓我自己去找。我作為一個普通人,自然沒能力找到這輛車,所以賠償的事情遲遲沒有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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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乙(右)被執行拘留
“因為一直沒能執行到位,在我們的申請下,今年6月,法院決定對被告進行司法拘留。”劉先生說,但讓他不解的是,被拘留的并非當時駕車出肇事的直接侵權人劉某甲,而是由其父親劉某乙代為拘留。相關判決文書顯示,劉某甲出生于2006年,法院判決生效時已經成年。
拘留費用——
拘留體檢費279元法官要求原告支付
不僅是被拘留人的身份令劉先生疑惑,在拘留過程中發生的事情,則讓他更加費解。“東營區法院的法官告訴我,因為劉某乙名下沒有財產,所以對他進行拘留前所做的體檢費用應該由我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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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在法院的要求下,劉先生前往東營區勝利第一醫院為劉某乙支付了拘留所需的體檢費279元。“之后劉某乙被拘留,在法院的多次催促下,我簽署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同意書,但我的賠償至今沒有拿到,真正的侵權人劉某甲也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
12月12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到東營區人民法院負責該案的法官,對方表示,因劉某乙在執行時沒有錢,因此由原告劉先生來支付體檢費用。“被告名下的財產我們全部都查了,他沒有任何財產。”
記者詢問為何沒有拘留肇事者劉某甲,該法官稱,是因為沒有找到他。對于其他問題,該法官表示需在法院當面溝通解答,隨后掛斷了電話。
律師說法——
強制要求原告支付體檢費缺乏明確法律依據
對于此事,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從法律規定和實踐常規來看,拘留體檢費不該由原告承擔。根據《拘留所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拘留相關的辦案經費等由公安機關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保障。司法實踐中,若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墊付體檢費,通常也是由法院先行墊付,而非轉嫁至勝訴的原告。雖然有個別案例中存在申請人墊付體檢費的情況,但這多是申請人自愿的選擇,法院強制要求原告支付體檢費,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還違背了司法執行的公平原則,加重了勝訴方的維權成本。
趙良善表示,司法拘留是針對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的懲戒措施,本案中,法院判決劉某乙負有賠償義務,在劉某乙拒不履行賠償義務的情況下,法院可依法對其采取拘留措施,但這并非是“代為拘留”。
趙良善強調,劉某甲作為直接侵權人,判決生效時已成年,本應獨立承擔履行生效判決的義務,若其拒不履行,法院也應對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不能因其父親被拘留而免除對劉某甲的司法拘留,待劉某甲出現時,依然可對其司法拘留。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白仲夏 編輯 趙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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