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嫌售價190萬的房子太貴不買,卻在對方170萬賣掉房子后扭頭將其告上法庭,以侵犯自己“優先購買權”為由索賠20萬。
這件事究竟誰對誰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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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在浙江杭州,要說這名租客路先生,那段時間心里是憋屈得不行。
他在市中心租了一套兩居室,房東是彭女士,雙方是2022年3月簽的合同,一簽就是兩年。
這一年多住下來,本來挺安逸的,可到了2023年4月,日子突然就不平靜了,路先生有一天突然發現,自己正住著的這套房子,竟然換了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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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換房東這事兒在租房界也算常見,畢竟買賣不破租賃,大不了就是把房租交給下家。
可讓路先生氣得跳腳的是成交價格,這套房子最終是以170萬元的價格成交過戶,路先生一聽這個數字,腦瓜子嗡的一下,感覺自己白白損失了一大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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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他反應這么大,是因為就在半個月前,房東彭女士想賣房,第一個找的就是他,可那時報的價格是190萬。
路先生覺得這房東是不是看自己住這兒住了有感情了,想殺熟訛自己一筆,哪怕對方降價到180萬也根本沒法接手,因為對方就“不是誠心想賣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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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倒好,這才過了半個月,房子轉手賣給陌生人,竟直接降到170萬,路先生心里不平衡,他覺得自己才是最有資格買這套房的人。
畢竟法律規定了租客具有優先購買權嗎?既然最后能170萬賣給別人,那為什么當初不問問自己愿不愿意出170萬購買,要是知道底價才這點,他早掏錢買下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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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路先生看來,房東這種行為簡直就是欺負老實人,先報個高價把他嚇退,然后轉頭低價賣給別人,這明顯就是不想讓他買。
他越想越覺得自己吃了啞巴虧,這哪怕是倒手一賣也能賺個差價,于是路先生一怒之下,直接把原房東彭女士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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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訴求很直接,既然房東因為沒有通知他最終底價而導致他錯失了低價購房的機會,那就得賠償他這中間的差價損失,張口就要賠20萬。
路先生覺得自己這是在維護正當的法律權益,是被房東套路后的絕地反擊。
但是這事到了房東那邊,完全就是另一個版本的故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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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紙訴狀傳到彭女士手里時,她整個人都是懵的,緊接著就是一肚子委屈和火氣,站在彭女士的角度看,這事兒簡直就是現代版的農夫與蛇。
原來早在2023年4月,彭女士家里確實遇到了急事,急需一大筆資金周轉,這房子必須得馬上變現。
她第一時間想到路先生,確實是因為法律規定了要先問租客,而且如果沒有中介費,交易起來也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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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女士一開始報價190萬,那也是參考了當時的市場行情價,并不是漫天要價。
當時路先生反饋說貴了,彭女士的丈夫為了能趕緊把錢拿到手,也是拿出了十足的誠意,主動把價格往下降,直接降到了180.8萬。
因為著急用錢,那幾天,彭女士夫婦是一遍遍地催問路先生的意向,就希望他能給個痛快話,可路先生那邊的反應,在彭女士看來那就是典型的拖延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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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么問,對方就是不給個準信兒,一會兒說要考慮買房是大事,一會兒又嫌價格還是不合適。
彭女士這邊火燒眉毛,哪有那個閑工夫陪著他慢慢砍價,慢慢磨,而最讓彭女士放棄的,是路先生最后發來的一條微信。
在那條信息里,路先生大概的意思是說,買房子又不是買菜,剛問就需要做決定太強人所難了,最后還補了一句,說這房子隨彭女士怎么處理,他不過就是個租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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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在彭女士眼里,那就是明明白白地拒絕了。
于是他回復說那自己就賣給別人了。
既然租客都說隨你怎么處理,那就是不想買了,彭女士這時候也沒法再等了,正好中介那邊帶了一個新買家來看房。
這個新買家雖然砍價狠,一口就把價格壓到了170萬,但是人家爽快,不僅不磨嘰,而且能立馬簽約過戶,錢能馬上到賬。
對于急等錢用的彭女士來說,170萬的現款,遠比路先生那個飄在空中,不知道還要談多久的180萬或者是190萬要有價值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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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彭女士想也沒想,當場就拍板答應了新買家,第二天火速辦理了過戶手續,在彭女士看來,自己已經仁至義盡了,不管是通知義務還是降價嘗試都做過了。
是路先生自己一直猶豫不決,甚至言語中流露出放棄的意思,現在房子賣出去了,錢貨兩清了,他又跳出來說要賠償,這不是無理取鬧是什么。
彭女士覺得這不僅是法律問題,簡直就是人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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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就這樣各執一詞鬧上了公堂,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最后還看法律怎么判。
路先生口口聲聲說的優先購買權,確實是法律賦予租客的權利,但權利不是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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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買家雖然是170萬成交,但人家沒準是一次性付款,或者是付款周期極短,這對急需用錢的彭女士來說,就是更有利的條件。
而路先生一直處于討價還價,猶豫不決的狀態,根本沒法證明他能提供和新買家一樣的交易效率。
更關鍵的證據就在那幾條聊天記錄上,法院審理認為,彭女士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也給了路先生合理的考慮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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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路先生自己發信息說房子隨你怎么處理,這種模糊不清甚至帶有放棄意味的表態,在法律上可沒法支持他事后反悔。
既然當時沒有明確說要買,也沒在合理期限內拿出真金白銀的誠意,那就視為放棄了優先購買權。
最后法院的判決下來了,直接駁回了路先生的所有訴訟請求,彭女士一分錢都不用賠,路先生不僅沒要到這20萬,還得自己承擔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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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一出來,這事兒在網上也傳開了,大家幾乎一邊倒地站房東,覺得這路先生簡直就是想錢想瘋了。
有網友就調侃,說這租客是把優先購買權當成強買強賣權了,覺得自己是租客,房東就得把房子留著給他慢慢攢錢買,還得按最低價給他。
要是賣210萬,租客是不是還得賠償房東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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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言辭激烈的網友直接說,路先生這種行為就是典型的巨嬰心態,既不想承擔即時決策的風險,又想占盡所有的便宜。
那句隨你怎么處理明明就是自己說出來的,現在又不算數了,這種人簡直沒一點擔當。
跟甚者還有網友舉例內涵,房東如果準備將房子送人,還得賠償租客一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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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說這事留給大伙兒的教訓,其實也挺簡單,買賣這東西,講究個你情我愿和契約精神。
成年人的世界里,說話是要負責任,那種模棱兩可,陰陽怪氣的回復,往往會讓自己錯失機會。
不管是房東還是租客,真要有意向,就白紙黑字把意向金交了或者把合同簽了,光靠嘴上說再考慮考慮,機會不就溜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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