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中介利用服務之便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爭取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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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南平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處涉稅中介詹慧琴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南平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處涉稅中介詹慧琴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
經查,2021年,詹慧琴利用從事涉稅專業服務之便,通過虛增業務、資金回流等方式,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0份,價稅合計101.42萬元。目前,公安機關已對詹慧琴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并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25年10月,稅務部門根據涉稅專業服務管理相關規定,對其采取列為涉稅服務失信主體等措施。同時對涉案上下游企業另案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南平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發票,都是違法行為。稅務部門將進一步加強涉稅專業服務行業的規范管理,依法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國家經濟秩序和稅收安全,營造法治公平的稅收營商環境。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南平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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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與罰短評:
本案中,涉案當事人已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下一步就可能會向法院提起公訴。那是否可以爭取相對不起訴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以虛開稅額的多少來定罪量刑的。本案中,當事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01.42萬元,需要換算成稅額。
稅額=價稅合計金額÷(1+13%)×13%=101.42萬元÷(1+13%)×13%=11.667788萬元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入罪標準為虛開稅額10萬元以上,本案虛開的稅額為11.667788萬元,才比入罪標準多1萬多元。
如果當事人還具有自首、坦白、認罪認罰、退回違法所得等適用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可以爭取相對不起訴的結果。例如:
1.1.案例:應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2.辦案機關: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檢察院
1.3.簡要案情:應某某讓他人為其經營的三明市A物流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8份,稅額合計101282.57元。
1.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應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主動補繳稅款等從輕、從寬處罰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應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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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
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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