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2日,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中信集團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徐佐受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作出一審判決。徐佐因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因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數罪并罰,最終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這一判決,為這起歷時多年、社會廣泛關注的重大腐敗案件畫上了莊嚴的句號,也再次向全社會釋放出“反腐敗無禁區、零容忍”的強烈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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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審理查明,自1999年至2024年的25年間,徐佐利用其在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中信集團擔任要職的便利,長期在項目承接、業務合作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7億余元。這筆巨額贓款,不僅是其權力濫用的直接體現,更是其理想信念徹底崩塌的冰冷注腳。
徐佐的職業生涯曾一度輝煌。從中信戴卡的基層管理者逐步晉升為集團副總經理,他本應珍惜組織信任,恪守國企領導人員的職業操守。然而,在權力與利益的交織中,他逐漸迷失方向,將國有企業的公共職權異化為個人牟利的工具。他或明或暗地收受企業主的“感謝費”“好處費”,在項目審批、資源分配中搞“暗箱操作”,形成了穩定的利益輸送鏈條。
除受賄外,徐佐還被查實犯有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2012年至2024年,其利用擔任中信戴卡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之便,與他人合謀設立公司,從事與所任職企業同類的鋁輪轂制造與銷售業務,通過搶占市場、轉移資源、規避監管等方式,獲取巨額非法利益。
這種“靠企吃企”“內外勾結”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國有企業的公平競爭環境,侵蝕了國有資產,擾亂了市場秩序。徐佐身為國企高管,本應帶頭維護企業利益,卻反其道而行之,成為破壞行業生態的“內鬼”,其行為性質之惡劣,令人震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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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大量書證、證人證言及電子數據,形成了完整證據鏈。徐佐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承認自己“辜負了組織培養、辜負了人民期待”。他坦言,在權力膨脹的過程中,逐漸放松了黨性修養,忽視了紀律約束,最終在貪欲的泥潭中越陷越深。
法院認定,徐佐雖有部分受賄犯罪未遂,且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大部分未掌握線索、積極退贓,具備法定從輕情節,但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時間跨度長,涉及領域廣,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依法必須嚴懲。
徐佐案并非孤例。從國家能源集團李東案、國家能源局魏鵬遠案,到中儲糧徐寶義案,近年來多起能源、金融、糧食等關鍵領域高管落馬,暴露出國有企業在權力監督、廉潔風險防控方面仍存短板。
這些案件的共同特征是:長期任職、權力集中、監督缺位、利益固化。徐佐在中信體系內深耕多年,形成“山頭主義”雛形;魏鵬遠在煤炭審批崗位一干多年,成為“審批權壟斷者”;李東則在能源產業鏈關鍵環節大搞權錢交易。這警示我們:必須強化對“一把手”和關鍵崗位的權力制約,推動輪崗交流,防止權力固化;完善企業治理結構,提升透明度,重大決策、項目審批應全程留痕、公開可查;加強紀檢監察與審計聯動,提升發現問題的能力,做到早預警、早處置;筑牢思想防線,常態化開展警示教育,讓黨員干部真正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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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佐案的判決,是一記沉重的警鐘。它告訴我們,無論職位多高、資歷多深,只要觸碰黨紀國法紅線,終將付出沉重代價。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只能用來為人民服務,絕不能成為個人斂財的工具。
在全面從嚴治黨的新時代背景下,任何僥幸心理都將被擊碎,任何隱秘交易終將暴露。唯有敬畏權力、廉潔用權,才能行穩致遠。徐佐的沉淪之路,值得每一位公職人員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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