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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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經常能碰到,合同一方當事人被刑事生效判決認定為詐騙罪的情形。
那么,一方當事人構成詐騙罪,合同還有效嗎?保證人是否擔責?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甘某訴李某某、劉某保證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合同一方當事人刑事上構成詐騙罪,使另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實;民事上構成欺詐,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一方享有撤銷權的可撤銷合同,并不必然導致相關聯民事合同無效。被害人不行使撤銷權,且不存在其他合同無效情形的,相關聯民事合同有效,其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焦點為,案涉合同是否有效,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
依據生效法律文書認定,2018年7月底,沈某通過李某某、劉某介紹,將租賃的涉案房屋出售給甘某。沈某構成詐騙罪,該犯罪行為在民法上同時構成民事欺詐。在合同一方主體構成詐騙犯罪的情況下,受欺詐一方不行使撤銷權的,如無其他法定合同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該合同有效。
在此基礎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甘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李某某或者劉某是否被沈某詐騙,據此甘某與李某某、劉某之間簽訂《保證(擔保)書》,其內容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現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存在其他法定合同無效的情形,應為有效。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甘某于2020年12月知曉被沈某詐騙,真實房主另有其人,沈某無法將房屋過戶至其名下。甘某于2021年6月向公安機關報案,2022年7月19日刑事判決書作出后,甘某于2022年8月9日提起訴訟要求劉某、李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并未超過保證期間。
受欺詐方(被詐騙一方)要注意及時行權,固定證據,根據案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刑事報案與民事救濟并行: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同時,在 1 年除斥期間內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合同并要求返還財產、賠償損失;
2.向保證人主張權利:若保證人善意,可在主合同未撤銷前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或在合同撤銷后要求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3.證據留存:收集刑事判決書、詐騙行為證明(如虛假文件、溝通記錄)、保證合同、付款憑證等,形成完整證據鏈。
周軍律師提醒,一方構成詐騙罪時,合同性質為 “可撤銷合同”,而非無效,受欺詐方享有法定撤銷權,如果被害人不行使撤銷權,且不存在其他合同無效情形的,仍可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若需結合具體案例(如借款合同詐騙、買賣合同詐騙)分析,可補充案件細節,咨詢專業律師,提供針對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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