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0日,四川攀枝花出現大風天氣,周女士在人行道上行走時,被路邊大風吹倒的大樹砸傷。后來,消防救援人員趕至事發現場將其解救。經醫生診斷,周女士腰椎、肋骨等多處骨折,住院16天。經司法鑒定,周女士的傷情構成九級傷殘。
極端大風刮倒行道樹致人受傷,誰該擔責?今年,周女士將林木的管理部門某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某服務中心)起訴至法院,索賠40余萬元。12月25日,紅星新聞記者采訪獲悉,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某服務中心向周女士賠償32萬余元。一審判決后,該中心不服上訴,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近日駁回其上訴。
女子人行道行走時被大樹砸傷
多處骨折致九級傷殘
去年4月10日下午,四川攀枝花城區遭遇大風天氣,市區多處樹木、廣告牌被吹倒,部分車輛被倒伏大樹砸損。攀枝花大道消防救援站接警稱,五十四附近路段一棵十余米高的大樹在大風中突然斷裂倒下,有途經群眾被枝干埋壓,無法脫困。
事發時,傷者周女士正行走在攀枝花市東區人行道上,不幸被這棵倒下的大樹砸傷,隨后被趕至現場的消防救援人員成功解救。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4月9日至4月10日下午,當地氣象部門曾三次發布氣象預警信號:全市大部地區將出現5-7級陣風,部分地區可達8-9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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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10日下午,攀枝花行道樹被大風吹倒砸中路人 圖據消防救援部門
事發后,周女士被送往攀枝花市某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高血壓病、多發腰椎骨折、頭皮血腫、右脛腓骨開放性骨折GustiloI型、右側眼瞼皮膚軟組織挫裂傷、腰椎橫突骨折、多發肋骨骨折。同年4月26日,周女士在住院16天后出院。
據了解,折斷的樹木由某服務中心負責管理。在周女士住院期間,該中心投保的保險公司已直接向她的銀行賬戶轉賬50580元。2024年6月5日,周女士到攀枝花市某醫院復查,住院3天后出院。
2024年9月12日,攀枝花法正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周女士左側第6-9肋及右側第1-8、12肋骨骨折構成九級傷殘;其腰1椎體爆裂性骨折、腰1雙側橫突、雙側椎板、棘突、雙側下關節突骨折經手術治療后構成九級傷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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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現場 圖據消防救援部門
樹木管理部門被起訴索賠
一審:存在過錯,賠償32萬余元
因賠償問題無法協商一致,周女士將某服務中心起訴至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她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各項損失40余萬元,減去已支付的50580元,應賠償35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規定:“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林木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采用過錯推定歸責原則,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時,通過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應當由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對轄區內的林木盡到相應的管理和維護職責,即在雨季、大風及其他自然災害到來前未提前做好防范,未對樹木進行修剪和加固,以排除樹木被大風吹斷、吹倒的隱患風險,故本案涉案樹木折斷造成原告的損害,被告存在過錯,應承擔本案全部侵權賠償責任。
本案被告雖提交2024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10日氣象局發布的天氣預報,預報全市大部分地區將出現5-7級陣風,部分地區可達8-9級,證明原告的損害是由于大風天氣造成,但涉案林木被風吹倒致使原告受損時的天氣因素并非不可預見,事故的發生也并非不可防范和不可避免,事故的發生根本在于管理和維護(加固及隱患排除)工作不到位所致,不屬于被告所抗辯的不可抗力,故對被告的抗辯理由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某服務中心作為案涉樹木的管理者,涉案樹木折斷造成原告的損害,被告存在過錯,應承擔本案全部侵權賠償責任。經法院認定,被告應當向原告賠付各項損失及費用合計325384.36元。綜上,一審法院判決,某服務中心賠償周女士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325384.36元。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本案大風不屬不可抗力
一審判決后,某服務中心不服上訴。該中心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責任主體錯誤,上訴人并非本案適格的責任承擔者,實際管理人成都市某園藝有限公司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上訴人雖為林木所有人,但已于2023年8月30日通過合法合規的政府采購程序,將事故林木的日常綠化及養護事務,以合同形式發包給具有專業資質的“成都市某園藝有限公司”……因此,因林木養護不當導致的侵權責任,應由實際管理人該園藝公司承擔。
該中心還認為,被上訴人受傷系由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直接導致,上訴人及管理人均無過錯,依法應免除民事責任。本案損害事實的發生,直接原因是2024年4月10日出現的極端大風天氣。上訴人已向一審法院提交了氣象部門出具的官方預報,證明事發當日全市大部分地區出現5-7級陣風,部分地區可達8-9級。此種強度的陣風已遠超日常養護所能預見和防范的限度,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同時,被上訴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已知氣象部門發布大風預警的情況下,仍在林木下長時間停留,其自身對損害的發生亦存在疏忽。
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某服務中心是案涉林木的管理者,是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至于某服務中心將管理職責發包給其他公司以及向保險公司進行了投保,其在承擔了侵權責任后,可以依據合同另行主張權利。林木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推定原則,發生損害后既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過錯,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須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就要承擔侵權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大風在攀枝花市春季經常出現,某服務中心應根據該自然現象加強對林木管理,本案大風不屬不可抗力,某服務中心也未能證明周女士自身存在過錯,一審判決由某服務中心承擔全部責任正確。上訴人某服務中心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12月4日,該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包程立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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