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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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債權人常因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且發現控股股東或法定代表人存在濫用職權、職務違法等行為,試圖直接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那么,能否追加執行濫用職權職務違法的控股股東或法定代表人?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趙某梅與任某文執行監督案》中明確:
執行程序中變更、追加被執行人應當堅持事由法定原則,主張控股股東、法定代表人濫用職權,對公司過度控制,職務違法,嚴重侵權等,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追加情形。
法院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了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上述規定,因變更、追加被執行人涉及當事人的實體權益,執行程序中變更、追加被執行人應當堅持事由法定原則。
本案中,被執行人陜西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無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趙某梅以陜西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其轉讓股權構成合同欺詐,歸責于控股股東、法定代表人濫用職權、職務違法、對公司過度控制,公司獨立地位與股東有限責任被否認,其可以向有過錯法定代表人追償為由,申請追加任某文為被執行人。趙某梅申請追加任某文為本案被執行人所據事由,既無生效法律文書予以確認,也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所列明的追加被執行人的法定情形,對其申請不予支持。
債權人的合法救濟路徑:先訴訟確認責任,再申請執行
當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且控股股東、法定代表人存在濫用職權、職務違法等行為時,債權人應按以下步驟維權:
(一)步驟 1:另行提起實體訴訟,確認責任主體
1.起訴情形及依據:
- 控股股東濫用權利: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債權人利益),起訴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
- 法定代表人職務侵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責任),若法定代表人的職務違法行為直接造成債權損失(如擅自以公司名義提供虛假擔保、挪用公司償債資金),起訴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 特殊情形:若濫用職權行為構成抽逃出資、出資不實等法定情形,可直接依據對應條款起訴。
2.訴訟核心目標:獲取生效判決書,確認控股股東或法定代表人需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賠償責任。
(二)步驟 2:完善證據鏈條,確保訴訟勝訴
需重點舉證以下三點,形成完整邏輯鏈:
- 存在濫用職權 、職務違法行為(如財務混同憑證、違規決策文件、資產轉移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 該行為與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債權無法實現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 行為人主觀存在過錯(如明知行為會損害債權人利益仍實施)。
(三)步驟 3:依據新判決申請執行或追加
- 若判決書確認控股股東 、法定代表人需承擔責任,債權人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該判決書,將其列為被執行人;
- 若原執行案件仍在進行中,可憑生效判決書向執行法院申請追加其為被執行人,實現債權追償。
周軍律師提醒,控股股東、法定代表人濫用職權,對公司過度控制,職務違法,嚴重侵權的,當事人可以另案追償,但不能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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