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億邦原創】12月15日消息,日前,《電子商務法》已由越南國會通過。該法律將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長期僅依靠行政指令進行規范之后,越南電子商務領域終于正式“入法”,首次以確立起系統性的監管框架,并開始對直播帶貨和聯盟營銷業務落實更為嚴格的監管規則。
該法律的一大亮點,是對直播帶貨活動給出了詳細的合規要求,賣家、主播以及平臺運營方的責任首次被清晰界定,涵蓋身份核驗流程、內容管控以及違法處理機制等多個方面。
根據法律規定,電子商務平臺運營方須遵守以下要求:
公開直播帶貨的運營規則,包括內容控制與風險防范措施;
建立受理和處理觀眾反饋、投訴與申訴的機制,并確保觀眾在直播過程中及直播結束后均可使用該機制;
提供技術工具,允許主播在銷售可能對消費者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造成風險的商品或服務時,展示必要的警示信息;
在允許開展直播帶貨前,依據電子身份識別和認證相關規定,對直播帶貨者進行電子身份核驗;
若主播為外國人,則需通過合法證件進行身份核驗;
對依法要求事先取得廣告內容核準文件的商品或服務,在允許直播帶貨前,要求賣家提交書面廣告內容合規確認文件,以防止虛假宣傳或誤導性信息的出現。
針對直播帶貨中的賣家,《電子商務法》則規定:
在開展直播帶貨前,賣家須向主播提供充分材料,證明其符合相關行業的投資與經營準入條件;
提供符合產品和商品質量法律要求的證明文件;
對依法需取得廣告內容核準文件的商品或服務,賣家須在直播前向平臺運營方及主播提交相關書面確認文件,且直播內容必須與已核準的廣告內容保持一致;
一旦發現違法行為,或根據主管機關要求,賣家須立即中止合作、停止直播并刪除相關展示信息。
直播帶貨者同樣被明確納入法律責任體系,其義務包括:
向電商平臺提供必要信息,用于身份核驗;
在直播過程中遵守平臺已公開的直播帶貨管理規則;
在賣家未按規定提供完整信息的情況下,拒絕開展合作;
不得就商品或服務的功能、來源、質量、價格、促銷政策、售后保障等內容提供虛假或誤導性信息;
對依法需核準廣告內容的商品或服務,僅可按照主管機關確認的廣告內容進行宣傳;
在直播過程中,不得使用違背社會道德和風俗習慣的語言、形象、服飾或行為;
在發現違法行為或根據賣家、主管機關要求時,立即中止合作、停止直播并刪除相關展示信息。
除直播帶貨外,《電子商務法》還將監管范圍擴展至聯盟營銷服務。在本法生效前已完成備案或注冊的網站、應用程序,可繼續按照既有備案內容運營至2027年6月30日。
對于從事聯盟營銷業務的企業,法律規定:
提供聯盟營銷服務的組織和個人,在允許開展業務前,必須完成電子身份核驗;外國從業者須通過合法證件進行身份核驗;
聯盟營銷服務提供方須拒絕為法律禁止投資經營的商品或服務、違法商品或未依法登記的多層次營銷平臺提供服務;
對已設立的訪問鏈接、推廣代碼或類似形式,一旦發現違法行為或接到主管機關要求,必須立即阻斷并刪除相關鏈接;
按照國家電子商務監管機構的要求,提供有關聯盟營銷活動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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