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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陜西省寧強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事糾紛。
李某與王某系朋友關系,2022年1月1日王某因資金周轉向李某借款,2022年1月4日李某向王某轉賬交付60000元、1月10日轉賬交付80000元、1月16日轉賬交付60000元,王某分別向李某出具了三張借條,約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息為年利率24%。此后,王某僅償還部分借款。
2024年8月,王某又以償還貸款為由,向李某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一個月,未約定利息。之后王某未按約還本付息,李某多次催要無果后遂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償還借款本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李某提交的借條、轉賬記錄、微信截圖等證據相互印證,能夠證明李某與王某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關系及李某已履行了給付借款義務的事實。王某未按約定償還借款,其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按約償還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案涉借條約定年利率為24%,高于法律規定的民間借貸利息上限,法院依法予以調整。最終,經法院主持調解,李某與王某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由王某償還李某借款本金182464.53元、并按年利率3.15%支付逾期利息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
法官釋法
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民間借貸雙方可自行約定利息,但當事人自行約定的利率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利率上限。借款人實際支付的超過法律保護利率上限的利息,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則,超過部分可以抵扣借款本金。
法律設定利率保護上限,旨在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無論是出借人還是借款人,都應依法嚴格約束自身行為,這既有利于維護自身權益,也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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