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中,如果被征收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或者是就補償事宜遲遲協商不成,達不成協議的話,征收方為了推進征收工作,會對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補償安置決定,或者是交令交出土地決定,若被征收人沒有針對補償安置決定等文件提起行政訴訟,那么征收方就有可能會對被征收人的房屋實施強拆,要么就是在什么程序也沒有履行的情況下,直接強制拆除房屋,以達到最終的征收目的。
雙方在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沒有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且落實征收補償的情況下,征收方直接強拆房屋肯定是不合法的。所以在房屋被征收方強拆之后,被征收人可以根據《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針對征收方的強拆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是被征收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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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過,針對強拆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定要注意起訴期限,可不是被征收人想啥時候起訴就能起訴的。《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被征收人是從哪天知道自己家的房屋被相關部門強制拆除的,那么該起訴期限就從哪天算起,超過六個月,那就錯過了訴訟時效,被征收人的權益可能就很難通過法律途徑來保障了。所以,對于起訴訟期限一定要注意。
在針對強拆行為違法提起行政訴訟時,如果被征收人手里有當時強拆時的現場視頻或者是錄像,以及其他有利于自己的證據材料,法院大概率也會確認相關部門的強拆行為違法。只要法院確認了強拆行為違法,拿到了生效的判決書,被征收人就可以依據這一份生效的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的判決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國家賠償了,也就是行政賠償。
不過一般情況下,行政訴訟也是可以跟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一并提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按照其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確定,行政訴訟與行政賠償訴訟當事人不一致的除外。行政行為未被確認為違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視為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但從實踐過程中來看,單獨提起行政賠償之訴對被征收人而言更有利。也就是在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之后,如果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行政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拒不賠償,或者是對賠償決定不服,那么被征收人則可以再次提起行政賠償之訴。
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單獨提起行政賠償之訴,必須要符合以下幾點:(一)原告具有行政賠償請求資格;(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損害的事實根據;(四)賠償義務機關已先行處理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予處理;(五)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六)在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內提起訴訟。
對于提起行政賠償之訴的起訴期限,一般是被征收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中的行政賠償部分有異議時,需要在復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對于行政機關作出有賠償內容的行政復議決定時,未告知被征收人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被征收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復議決定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一般情況下,如果錯過了起訴期限,那么被征收人關于行政賠償的權益也就很難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凱諾律師要在這里提醒大家,只要房屋被違法強拆以后,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提起強拆行為違法的起訴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賠償之訴的起訴期限,大家千萬不要認為只要強拆事實存在,什么時候提起都是可以的,這就大錯特錯了。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征地拆遷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除了在此過程中要時刻搜集相關的證據材料之外,也要知道,不管是確認強拆行為違法,還是提起行政賠償之訴,都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如果被征收人不了解法律法規,那么即使有相關的證據材料,那么其結果也有可能會與被征收人的想法有一定的差距,因此,不管是確認強拆違法,還是提起行政賠償的訴訟,建議可以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進行,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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