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擇業與自主就業,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容易讓人混淆。在討論這個話題之前,筆者先介紹一下現行退役軍官、退役軍士及退役義務兵的各種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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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退役軍人安置條例》的有關規定,軍官退出現役,符合相關條件或有規定情形的,有著退休、轉業、復員、逐月領取退役金等安置方式。
這里面沒有我們今天討論的中心話題自主擇業,已被取消,類似于現在的逐月領取退役金。按照此前的政策,擔任團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干部或者擔任營級職務且軍齡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干部,可以轉業,也可選擇自主擇業等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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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關規定,此前選擇自主擇業的同志,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立功受獎者,按照規定增發退役金,5%至15%不等。
軍士和義務兵退出現役,分為退休、供養、安排工作、自主就業、逐月領取退役金等安置方式。
所謂自主就業,指的是不符合退休、供養、安排工作、逐月領取退役金等安置方式的。當然了,符合安排工作、逐月領取退役金等安置方式的退役軍士和退役義務兵,也可以選擇以自主就業方式安置。
那么,自主擇業與自主就業,到底有什么區別?筆者總結了一下,主要有以下2個:
一是安置對象的區別。自主擇業的安置對象是符合條件的軍官;自主就業的安置對象則是退役軍士和退役義務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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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安置方式的區別。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以筆者為例,原是軍改前的四級軍士長軍銜,1997年12月入伍,2013年12月自主就業,部隊和地方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后,不再安排工作。當年,軍地給筆者的一次性補助,共計30多萬,在那個年代,是一筆不小的數目,用來買房買車,在市區安家落戶。
筆者回到地方工作十幾年了,親眼見證現在的安置方式越來越好,經濟補償越來越多,趕上了好時代,在部隊的戰友盡管安心服役,沒有任何后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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