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25年5月,某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在某日用百貨超市檢查,現場發現了《三國演義》《紅樓夢》《名人名言》等35種圖書,共計98本。該超市只有營業執照,無《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經調查,某日用百貨超市存在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事實。
![]()
本案中,該日用百貨超市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行為違反了《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依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和《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該日用百貨超市積極配合調查處理,主動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無違法所得,最終決定給予當事人沒收出版物、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律小知識
1.《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條:國家對出版物批發、零售依法實行許可制度。從事出版物批發、零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憑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開展出版物批發、零售活動;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批發、零售活動。
2.《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處罰。
3.《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單位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須經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4.《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從事出版物零售、批發等發行業務,不論是通過實體店鋪還是網絡平臺,都必須事先申請并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這不僅是合法經營的前提,也是規范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保障。
重要提示!
1.即使只銷售少量圖書、雜志,也需辦理許可證;
2.線上平臺(如微店、淘寶、朋友圈等)銷售出版物同樣需要許可;
3.許可證應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
4.如有經營變更事項,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案件來源:南通市海門區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