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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3年9月,申請執行人張某與被執行人某商貿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法院判令某商貿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支付張某貨款46萬元及逾期利息。
判決生效后,某商貿公司未按期履行給付義務,張某于2024年4月向某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某商貿公司名下銀行存款、房產、車輛等財產,均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張某進一步核查工商登記信息后發現,某商貿公司已于2024年2月(本案執行立案前)辦理注銷登記。經查,某商貿公司注銷時,其股東甲向工商登記部門出具《完結證明》,明確載明“本公司已完成清算程序,后續若產生任何未結清的債務糾紛,全部由本人承擔清償責任”。
張某認為,股東甲已作出明確的債務承擔承諾,理應替代某商貿公司履行涉案債務,故向法院申請追加股東甲為本案被執行人,要求其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給付義務。
案件結果
法院認為,股東甲的債務承擔承諾對象為工商登記部門,而非執行法院,且承諾內容未明確指向本案生效判決書確定的46萬元買賣合同債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變更、追加規定》)第24條的法定要件,于2024年8月作出執行裁定書,駁回了張某追加股東甲為被執行人的申請。
澤達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變更、追加規定》第24條明確規定,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核心法定要件是“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自愿代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這一規定包含三個關鍵要素:承諾對象必須是執行法院、承諾內容需明確指向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特定債務、承諾形式為書面形式。
本案中,股東甲承諾作出對象為工商登記部門,而非執行法院某中院,該承諾的核心目的是配合公司注銷的行政登記程序,側重對行政機關的承諾,其效力范圍不當然及于司法執行程序;二是承諾內容僅概括性提及“后續任何未結清的債務糾紛”,未明確針對本案46萬元買賣合同債務作出代為履行的意思表示,缺乏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直接關聯性。
《變更、追加規定》第24條將承諾對象限定為“執行法院”,而非工商、稅務等行政部門,原因在于執行程序中的承諾需直接關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且需經執行法院審查確認,確保承諾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可執行性。而工商登記部門的債務承諾,主要是為了滿足公司注銷的行政登記要求,其效力僅及于行政登記程序,不能直接產生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的法律效果。
債權人不可混淆行政承諾與司法承諾的法律效果。如本案中,張某雖不能在執行程序中追加股東甲為被執行人,但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第五百五十二條關于債務承擔的相關規定,通過另案訴訟的方式請求股東甲履行承諾義務。
筆者寄語
維權需遵循合法路徑,切勿誤以為“只要第三人作出債務承擔承諾,即可追加為被執行人”。在面對債務人注銷的情形時,應及時固定債權證據,準確區分不同程序的法律適用規則:若發現股東存在提供虛假清算報告、惡意隱瞞債務等行為,可依據《變更、追加規定》第21條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若僅存在股東向工商登記部門作出的債務承擔承諾,應通過另案訴訟的方式維權,避免因程序選擇不當影響維權效果。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彭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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