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的一本書是中飛院鐘凱博士的《民航安保公共政策與法律適用——基于領域刑法的思考》,一本不厚的小書,但寫得真得很不錯。不過需要一點法律方面的前置知識才能更好地看懂。
我在朋友圈打卡推薦了這本書后,有朋友留言說相較于鐘凱博士的文章,我寫的文章他們更愿意看一些。
我分析了一下里面的原因,或許“看得懂學術表達但是不擅長輸出學術表達”這居然成了我的核心競爭力。說白了,就是我能看懂并把學術的東西翻譯成咱們一線更喜聞樂見的內容形式。
總之粗俗點就粗俗點吧,有讀者喜歡和認可就行。
這一篇就是“翻譯”一小節鐘凱博士書中關于在飛機上禁止電子煙合法性的論述,原文在書中的第53頁,有興趣的可以自行看看原文。
先說結論,電子煙這個東西可以帶著坐飛機,但是不能在飛機上吸。
上面這個結論應該很多人都知道,但其中合法性的論證過程知道的可能就很少了。有人認為,我要知道個論證過程干嘛,知道個結論不就行了嗎。
理論上來說,你知道個結論確實能應對大部分執勤中遇到的場景。但如果執勤處置時遇到有旅客反問:
“電子煙又不可能引起火災,并且也沒有引起你們煙霧報警器報警,為什么使用電子煙就違法了?”
請問如果你就知道個禁止的結論而不了解為什么禁止,你該如何應對?當然了,我相信你可能有很多其他的應對措施,比如不回答不回應、比如讓對方有問題去問警察、比如讓對方別瞎逼逼……
但無論你有多少應對方式,我還是建議你了解一下飛機上禁止電子煙的合法性依據鏈條到底是什么,或許哪一天能用得上。
鐘凱博士在書中的論述過程是這樣的:
1、最開始我們在《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中明確要在飛機上禁止吸煙,但當時的那個煙是絕對不包括電子煙的。道理很簡單,因為當時就沒有電子煙這玩意兒。所以等到電子煙問世后,禁止吸煙中的這個”煙“到底包不包含電子煙其實并不是不證自明的事,它需要我們在法律標準上明確,不然無法準確指導司法、執法和執勤活動。
2、2019年民航局運輸司出了個文,《關于加強通用航空短途運輸旅客攜帶鋰電池乘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在這個文中,電子煙被列入了可以隨身攜帶的物品。所以其實這就可能更加造成了民眾,甚至部分民警執法中的困惑:電子煙可以帶,那意思是不是也可以吸呢?
3、所以我們要從禁煙的立法目的出發來考量電子煙的適用問題。在1997年民航總局頒布的《民用機場和民用航空器內禁止吸煙的規定》的第一條就可以看出,之所以禁止在飛機上吸煙,其立法目的是為了“控制吸煙危害,維護和改善民用機場和民用航空器內的公共環境,保護廣大旅客的健康,確保飛行安全。”也就是說,防止火災只是禁煙的目的之一,而不是全部的目的。其他目的還包括公共環境和其他旅客的健康。
4、綜上所述,基于禁煙的立法目的出發,即使對于已經無力造成火災的電子煙,我們也需要禁止。這一個觀點其實在民航總局飛標司在2006年下發的《關于在飛機上禁用“如煙”霧化電子煙的咨詢通告》中就再次得到了印證,里面寫到電子煙“會對空間相對狹小的客艙內的人員造成危害”,因此要“與常規的吸煙行為等同對待”。
5、于是在2017年頒布的《公共航空旅客飛行中安全保衛工作規則》中,在擾亂行為的定義中,在“吸煙”后備注了“含電子香煙”來再次在規章層面固化對于電子煙的禁止態度。
全文完,如果覺得不錯請關注與三連。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