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立案定罪量刑標準
法定刑期
量刑起點
損傷程度
增加刑期
3年-
1年-
輕傷2級
每增輕傷2級1人,增3至6月
1年+
輕傷1級
每增輕傷1級1人,增6至9月
3~10年
3~4年
重傷2級
每增重傷2級1人,增1至2年
4~5年
重傷1級
每增重傷1級1人,增2至3年
10年+
11~13年
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6級嚴重殘疾的
致6級至3級殘疾,每增1級,增6月至1年
致殘疾超過3級,每增1級,增1至2年
單獨不構罪
輕微傷
每增輕微傷1人,增1月至2月
10年+、無期、死刑
致人死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基準刑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①持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兇器傷害他人的;
②因實施其他違法活動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③傷害他人身體要害部位的;
④事先有預謀的;
⑤雇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
⑥報復傷害他人的;
⑦進入醫療機構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進入校園傷害教職員工、在校學生的;
⑧二處以上重傷或輕傷的;
⑨黑惡勢力實施的故意傷害;
⑩其他可從重處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基準刑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①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②害人對引發犯罪有過錯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③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④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綜合考慮故意傷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賠償諒解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般不適用緩刑:
①不積極主動賠償或者未盡力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的;
②持具有殺傷性兇器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
③致二人以上重傷或者多人輕傷的;
④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注:以上僅供參考,具體參照各地量刑細則
來源:刑事法典,供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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