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兩宋士大夫“共治天下”的歷史邏輯,文人士大夫的地位巔峰與制度性寬容正一步一步把這種制度推向向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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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士大夫與皇帝共治天下
一、從“武人政治”到“文官帝國”:宋朝士大夫地位攀升的歷史基因
兩宋士大夫地位的空前提升,首先源于宋初對五代亂局的反思。五代時期(907—960),武將篡位、藩鎮割據頻發,政權更迭如走馬燈,僅53年間便出現5朝14帝,文人官僚體系長期被武人壓制。宋太祖趙匡胤本人以武將身份通過“陳橋兵變”登基,對武人專權的危害有著切膚之痛。他通過“杯酒釋兵權”解除武將兵權,確立“重文抑武”的基本國策,開啟了宋朝“以儒立國”的政治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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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宗趙光義
宋朝皇帝需要一個穩定、高效且服從中央的官僚體系來終結分裂,而科舉出身的文官集團恰能滿足這一需求。宋太宗趙光義擴大科舉規模,推行“取士不問家世”,使科舉成為選拔官員的主要途徑。據統計,宋代科舉錄取人數較唐代增長10倍,僅北宋167年間就錄取進士約4.2萬人,形成了“滿朝朱紫貴,盡是讀書人”的局面。這些文官通過科舉紐帶與皇權綁定,成為皇帝制衡武人的重要力量,其地位因“制度性依賴”而水漲船高。
二、“與士大夫治天下”:從政策口號到政治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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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士大夫地位高于其他朝代
宋朝士大夫地位的特殊性,更體現在“共治天下”的政治理念與制度設計中:
1、“不殺士大夫”的祖訓庇護
宋太祖立“誓碑”(或稱“太祖誓約”),其中一條為“不得殺士大夫及上書言事人”,雖不見于《宋史》正文,但南宋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等史料均有記載。這條祖訓成為宋朝皇帝對待文官的“潛規則”,即便如蘇軾因“烏臺詩案”險些喪命,最終也僅被貶黃州;北宋末權臣蔡京四次被貶,始終未被處死。這種對文官的司法寬容,本質上是皇權對文官集團的妥協——皇帝需要文官治理國家,而不殺政策能換取士大夫的忠誠與敢言。
2、臺諫制度:士大夫制衡皇權的“制度武器”
宋朝設立獨立于行政系統的臺諫(御史臺與諫院),允許官員“風聞奏事”,甚至可對皇帝詔書提出反對意見。例如,宋仁宗欲提拔寵妃張氏的伯父張堯佐為宣徽使,遭臺諫官集體反對,最終被迫作罷。這種“君臣相制”的格局,使士大夫不僅是執行者,更是決策的參與者,形成“皇帝與士大夫共治天下”(南宋文人李心傳語)的政治生態。
3、文官體系的專業化與特權化
宋朝實行“官職差遣”分離制度,文官待遇優厚,除俸祿外還有職田、祠祿等補貼,且享有蔭補、減刑等特權。《宋刑統》規定“諸七品以上官及官爵得請者,犯流罪以下,聽贖”,即中高級文官可用錢物抵罪,進一步降低了法律對士大夫的威懾力。
三、“貪污不死”的真相:寬容與懲戒的微妙平衡
對于“文官士大夫集團如何貪污腐化,似乎都不至于死罪”,這一現象需從制度與實踐兩方面辯證分析:
1、法律層面:對貪污的處罰并不寬松
宋朝法律對貪腐的規定極為細致,《宋刑統》沿用唐律“六贓”罪(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等),其中“監主受財枉法”罪,贓滿15匹絹即可處絞刑(相當于現代約3萬元)。宋真宗時期,鹽鐵副使林特因貪腐被“決杖流沙門島”,宋仁宗時漕運使李溥因貪墨數百萬貫被貶為庶人。可見,宋朝并非對貪腐“網開一面”,而是根據情節輕重區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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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并非免死金牌
2、實踐層面:“不殺士大夫”祖訓的影響
對于卷入貪腐的文官,死刑確實罕見,更多是貶謫、流放、奪官等處罰。例如,北宋“五鬼”之一的王欽若多次因貪腐遭彈劾,僅被降職;南宋權相賈似道貪腐誤國,最終也只是被貶往循州,途中被監押官殺死(非朝廷正式處決)。這種“不死”的潛規則,一方面源于祖訓約束,另一方面也因皇帝需要保留文官集團的顏面以維持統治合法性——處死高級文官可能引發官僚體系的恐慌,動搖“共治”基礎。
3、士大夫集團的自我庇護
宋朝文官通過科舉、姻親、同年等關系形成龐大網絡,集團內部往往相互包庇。例如,范仲淹推行“慶歷新政”時,因觸動官僚利益遭群起攻訐;王安石變法時,反對派亦借貪腐罪名攻擊改革派。這種黨爭中的“污名化”手段,客觀上導致許多貪腐案件被政治化,真正因貪腐被嚴懲的官員多為中低級官吏或政治斗爭的失敗者。
四、共治的本質:皇權與士權的共生與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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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共治天下的體現
宋朝士大夫地位的“空前高”,本質是皇權為鞏固統治而對士權的主動讓渡。皇帝需要文官集團維持官僚體系運轉、壓制武人勢力,士大夫則通過科舉、臺諫等制度獲得參政、議政甚至制衡皇權的權力。這種“共治”并非平等分權,而是皇權主導下的利益共同體——皇帝賦予士大夫地位與特權,換取其對趙宋王朝的忠誠與治理能力。
然而,這種制度性寬容也埋下隱患:南宋后期,士大夫集團日益腐化,“不殺”政策導致貪腐成本過低,官僚體系效率下降,最終成為宋朝“積貧積弱”的重要原因之一。元朝建立后,廢除宋朝的文官優待政策,士大夫地位一落千丈,直至明清才在新的皇權架構下重新定位。
結語:制度建構與歷史語境中的“士大夫黃金時代”
兩宋士大夫的“高光時刻”,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五代亂局催生的重文抑武國策、科舉制度的成熟、祖訓與臺諫制度的保障,共同塑造了“共治天下”的政治格局。“貪污不死”并非絕對,而是法律懲戒與政治妥協的結果,體現了皇權與士權之間的微妙平衡。這一現象既是宋朝政治文明的進步(如對言論自由、文官尊嚴的保護),也隱含著制度過度寬容的弊端。理解這一層面,方能更深刻把握宋朝“與士大夫治天下”的復雜內涵——它不僅是士大夫的“黃金時代”,更是中國古代政治體制從武人獨裁向文官治理轉型的關鍵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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