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人民法院通過健全“查人找物”、失信聯合懲戒等工作機制,不斷豐富執行“工具箱”,持續構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失信懲戒機制,取得多項工作新突破、新進展。
一方面,開展“失信”與“失能”分類管理,積極適用失信懲戒寬限期和信用修復措施,幫助努力償債的被執行人經濟再生。
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發布《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同年10月開通失信被執行人查詢平臺,對失信被執行人采取公示懲戒措施。
今年1月至11月10日,全國法院新納入失信名單189.7萬人次,同比下降3.46%,自去年新納入失信人數首次出現下降以來,已連續六個季度下降;222.9萬人次通過信用修復回歸市場,信用修復人數超過新納失信人數。
截至2025年6月底,累計有1710萬人次迫于信用懲戒和限制消費壓力自覺主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與申請執行人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近年來,通過對失信行為綜合治理,社會公眾法治意識、誠信意識不斷提升,執法司法環境不斷改善,有力推動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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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
(注:鑒于本網站以前發布的累計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數據,包含有因履行完畢義務等原因已從失信名單中退出的情形,以及同一被執行人因多個執行案件被多次納入失信名單的情形,為了更加確切地反映當前失信主體的個數,自即日起,本網站發布的相關數據為扣除以上兩種情形之后的數據,即處于失信狀態中的失信主體個數。)
另一方面,嚴厲懲治失信行為,助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失信懲戒“分級分類”,根據失信行為的具體情節、嚴重程度及履行意愿,采取寬嚴相濟的信用懲戒措施。對于惡意逃債者,予以聯合信用懲戒等“重拳”懲治;對于確因經營失敗等暫時失能的誠實債務人,則給予一定的寬限和出路,鼓勵其重新振作、主動履行。
針對被執行人規避限高令手段日益多樣、隱蔽等問題,最高法明確要求,要依法進一步加大對違反限高令等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與相關部門建立常態化信息共享機制,同時進一步暢通信用修復渠道,實現失信被執行人數“減存遏增”,更好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案例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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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源源
校稿:昊宇
來源:法治日報、源點蘇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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