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面湯殺妻案一審宣判:兇手被判死緩
面湯奪命背后的婚姻困局:過錯與刑罰的邊界該如何界定?
“婚姻是一座圍城,城外的人想進去,城里的人想出來。”錢鐘書先生在《圍城》中的這句箴言,道盡了婚姻關系的復雜與微妙。當原本應相濡以沫的夫妻走向反目,爭執便可能成為導火索,甚至釀成無法挽回的悲劇。近日,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某春故意殺人一案的一審宣判,便將婚姻矛盾中的責任劃分、過錯認定與刑罰尺度等問題推向公眾視野,引發了廣泛的討論與思考。一場因網絡不當交友引發的家庭爭執,最終以妻子吳某莉被丈夫李某春用面湯澆灌窒息死亡落幕,而“死緩”的判決結果,更是讓“婚姻中的過錯能否減輕殺人罪責”“家庭矛盾下的暴力該如何規制”等議題成為熱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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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原案件全貌,我們能清晰看到婚姻矛盾如何一步步走向極端。李某春與吳某莉作為經營面館的夫妻,本應是攜手謀生的伙伴,卻從2024年6月起因吳某莉的網絡不當交友行為產生裂痕。這種裂痕在9月4日的酒后爭執中徹底爆發,李某春的毆打與面湯澆灌行為,最終奪走了吳某莉的生命。法醫鑒定明確了死亡原因是呼吸道吸入面湯窒息,這一結果讓這場家庭悲劇的殘酷性更加凸顯。而法院的判決理由——“鑒于李某春有自首情節,被害人吳某莉對本案發生有一定責任,且李某春取得了被害人親屬諒解,故對其從輕處罰”,則直接戳中了公眾的認知痛點:被害人的過錯,能否成為減輕殺人者刑罰的合理依據?婚姻中的矛盾,又該如何劃分責任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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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答這些問題,首先需要從法律層面厘清責任認定的核心邏輯。正如法學家耶林所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故意殺人罪作為最嚴重的暴力犯罪之一,在我國刑法中被處以嚴厲制裁,但同時也規定了自首、立功、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從司法實踐來看,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故意殺人案,往往會與社會上的惡性殺人案有所區分,這并非是對生命權的漠視,而是考慮到此類案件的誘因具有特殊性——多源于長期積累的情感糾葛、利益沖突,而非單純的反社會人格驅動。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正是遵循了這一司法邏輯:李某春的自首行為符合法定從輕情節,而被害人的網絡不當交友行為作為矛盾的導火索,客觀上對案件發生存在一定促成作用,再加上親屬諒解這一酌定情節,綜合考量后作出死緩判決,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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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律的理性判斷,往往難以完全契合公眾的情感認知。在本案的討論中,不少人提出質疑:“即便被害人有過錯,也不應該成為殺人者減輕刑罰的理由”“難道婚姻中的矛盾,就能為暴力行為開脫嗎?” 這種質疑的背后,是公眾對婚姻關系中暴力零容忍的態度,也折射出對“過錯認定”邊界的困惑。事實上,司法實踐中對“被害人過錯”的認定有著嚴格的標準,并非所有引發矛盾的行為都能被認定為可減輕加害人責任的過錯。根據相關法律理論與實踐經驗,被害人過錯需滿足“過錯行為具有違法性或違背公序良俗、過錯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直接因果關系、過錯程度與加害人的行為具有相當性”等條件。在本案中,吳某莉的網絡不當交友行為雖違背了婚姻忠誠義務,屬于道德瑕疵甚至可能構成婚姻中的法定過錯,但這種過錯與李某春的故意殺人行為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婚姻中的過錯可以成為離婚的理由,卻絕不能成為剝奪他人生命的借口。法院認定其“對本案發生有一定責任”,更多是考慮到該行為是矛盾的誘因,而非將其等同于刑法意義上的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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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點,我們可以從同類案例的司法裁判中找到佐證。在河北滄州孟村殺妻案中,丈夫金昊因婚姻矛盾殺害妻子,雖引發輿論強烈憤慨,但法院的判決仍需基于證據與法理作出考量;而在廣東東莞楊某東殺妻案中,即便楊某東作案手段極其殘忍,法院仍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等情節判處死緩。這些案例共同說明,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殺人案,其量刑邏輯始終圍繞“罪刑相適應”與“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展開。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指導意見所強調的,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應當酌情從寬處罰,這并非是縱容暴力,而是為了更好地化解社會矛盾,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但這種從寬處罰是有邊界的,若作案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即便存在婚姻家庭矛盾,也可能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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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出法律層面,本案更值得我們深思的,是婚姻關系中矛盾的化解與情緒的管控。社會學家費孝通在《鄉土中國》中提到:“婚姻的意義不在于生理的沖動,而在于社會的分工。” 婚姻作為一種社會關系,其核心在于責任與包容,而矛盾的化解則需要雙方的理性溝通與情緒克制。近年來,民政部的數據顯示,2023年因情緒問題離婚的夫妻占比達37%,首超經濟矛盾成為婚姻頭號殺手,這一數據足以說明情緒失控在婚姻破裂中的致命作用。在本案中,李某春在酒后情緒失控,將長期積累的矛盾通過暴力手段宣泄,最終釀成悲劇;而吳某莉的網絡不當交友行為,也反映出其在婚姻中對忠誠義務的漠視。兩者的行為共同將婚姻推向了絕境,這也提醒我們:婚姻中的矛盾無處不在,關鍵在于如何正確應對。
《親密關系》一書提到:“任何兩個人在情緒和偏好上都會偶爾有所不同。伴侶雙方的目標和行為會不可避免地出現時斷時續的對立。” 婚姻中的矛盾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將矛盾升級為暴力的沖動。心理學研究表明,情緒失控者會讓伴侶長期處于皮質醇超標狀態,其傷害相當于每天抽20支煙,而當這種情緒失控達到極致時,便可能引發暴力行為。在本案中,李某春的酒后施暴,正是情緒失控的極端表現。反觀現實,類似因情緒失控引發的婚姻暴力案件屢見不鮮,有的因瑣事爭吵升級為肢體沖突,有的因情感糾葛釀成命案。這些案例都在警示我們,婚姻關系中必須建立情緒管控的“防火墻”,當矛盾出現時,不妨暫停爭執,冷靜思考,甚至尋求第三方的調解幫助,而不是任由情緒吞噬理智。
此外,本案中“被害人親屬諒解”這一情節,也引發了公眾對“親屬諒解能否影響量刑”的討論。在刑法理論中,親屬諒解之所以能成為酌定從輕情節,是因為其有助于化解社會矛盾,修復被破壞的社會關系。但在婚姻殺人案中,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往往存在復雜的背景,可能是出于家庭關系的考量,也可能是基于經濟補償的妥協。這就需要司法機關在認定時保持審慎態度,既要尊重被害人親屬的意愿,也要堅守法律的底線,不能讓諒解成為“花錢買刑”的通道。正如法學家伯爾曼所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 司法裁判不僅要解決個案糾紛,更要傳遞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若因親屬諒解過度減輕刑罰,可能會弱化法律對婚姻暴力的震懾力,不利于維護婚姻關系中的弱勢群體權益。
從更宏觀的視角來看,本案也暴露了婚姻關系中權利保護的薄弱環節。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而家庭暴力更是被明確禁止。但在現實中,仍有不少人忽視婚姻中的權利與義務,要么像吳某莉那樣違背忠誠義務,要么像李某春那樣通過暴力解決矛盾。這就需要社會層面加強婚姻家庭普法教育,讓人們明確婚姻中的權利邊界與法律責任;同時,完善反家庭暴力機制,為遭受暴力的一方提供及時的法律幫助與社會救助。正如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所強調的,國家應當采取適當措施,消除在家庭關系中的歧視與暴力,保護婦女的生命權與健康權。
李某春與吳某莉的悲劇,最終以一場判決落下帷幕,但它留給我們的思考遠未結束。婚姻從來不是一場單方面的妥協,也不是一場可以肆意宣泄情緒的戰場,而是一場需要雙方共同經營、彼此包容的修行。正如托爾斯泰所言:“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那些幸福的婚姻,并非沒有矛盾,而是懂得在矛盾中堅守理性與責任;那些不幸的婚姻,往往是因為讓情緒戰勝了理智,讓過錯掩蓋了包容。
司法機關的判決,為本案劃定了法律層面的責任邊界,但婚姻關系中的道德與情感邊界,仍需要每個身處其中的人去堅守。當我們走進婚姻的圍城,既要懂得尊重對方的權利,也要恪守自身的義務;既要學會化解矛盾,也要懂得管控情緒。唯有如此,才能讓婚姻遠離暴力的陰影,讓“執子之手,與子偕老”的誓言不再淪為空談。而社會層面,也需要通過完善法律機制、加強普法教育、健全救助體系,為婚姻關系中的個體提供更堅實的保障,讓每個身處婚姻中的人都能感受到安全與尊嚴。畢竟,法律可以懲治暴力,但真正能守護婚姻的,是彼此的尊重與包容,是理性與責任的堅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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