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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2016年底,業主安某入住濟南市市中區某社區。入住不久,她便發現地下室存在漏水問題。起初,她以為是裝修殘留的潮氣,直至2017年雨季,地下室積水沒過腳踝,墻面起皮、木地板霉變、定制儲藏柜泡損,安某這才意識到是房屋結構性漏水,隨即向小區物業服務方——濟南某物業公司正式報修。
根據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公司提供的前期物業服務包括:1、物業共有部位的維護和管理;2、物業公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和管理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公司接受業主委托提供的其他特約性服務有:1、房屋專有部分及自用設施設備損壞時,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可以向物業公司報修,也可以自行維修。經報修由物業公司維修的,維修費用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承擔,并按照物業公司在物業服務中心公示的收費標準收取。”
依據合同約定,安某多次要求物業公司對接開發單位推進維修,但物業的回應始終停留在“已上報”“待協調”這類口頭承諾上。從2017年到2022年,安某通過書面報修單、微信溝通、電話聯系等方式報修10余次。庭審中,安某提交了地下室積水、家具受損的照片,以及與物業工作人員的通話錄音。錄音中,物業工作人員雖承認“問題已記錄”,卻始終未提供維修進度或解決方案。
7年間,為緩解漏水困擾,安某自行花費近萬元翻新墻面等,但漏水根源始終未得到解決。2022年起,因物業長期未兌現協調維修的承諾,安某拒絕交納物業費。今年,濟南某物業公司以“業主拖欠物業費”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安某支付2022年至2024年期間的物業費4萬余元,并支付違約金5000元。
法院審理
庭審中,雙方就“物業公司是否履行協調維修義務”展開了激烈辯論。
濟南某物業公司辯稱,房屋漏水屬于開發商遺留的質量問題,物業公司僅負責“協調”,而非“直接維修”,且已多次向地產方提交報修單,不存在違約行為。同時,物業公司提交了小區綠化養護記錄、保潔臺賬、安保巡邏簽到表等,以此證明其已履行公共區域物業服務義務。
對此,安某反駁稱,物業公司雖聲稱“已協調”,卻未提供任何書面憑證——既沒有向地產方的報修流轉記錄、維修方案溝通材料,也沒有向業主反饋進度的證據。物業公司每次均答應一定維護,卻把遺留問題拖過了質保期。此外,小區還存在公共綠地被侵占、道路開裂積水、公共收益未公示等問題,這進一步印證了物業服務存在明顯瑕疵。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條、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業主應按約交納物業費,但物業服務人未按約定提供服務的,業主有權主張減免。本案中,安某已充分舉證證明房屋漏水事實及多次報修的經過,而物業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履行了協調維修義務,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行為已構成違約。
綜合考量物業公司在公共區域服務的履約情況,以及安某因物業違約才拒交費用、并非“惡意拖欠物業費”的事實,法院最終作出判決:安某按應交物業費的80%支付費用,駁回物業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中,業主因房屋漏水自行維修產生的損失可另行主張權利。
法官說法
明確義務邊界,破解“服務差—拒交費”惡性循環
物業公司“協調維修義務”不是“口頭承諾”,需有實質行動。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協調維修義務”,并非“受理報修即完成義務”,而需包含“對接責任方(如開發商、維保單位)、跟進維修進度、向業主反饋結果”等全流程實質行動。若僅以“已上報”“待處理”搪塞業主,又未留存書面協調記錄,一旦發生糾紛,將因“舉證不能”承擔違約責任。
業主維權需“有理有據”,拒絕“以拒交物業費對抗一切”。業主遭遇物業違約時,應注意留存報修記錄、溝通截圖、房屋受損照片或視頻、自行維修憑證等證據,通過向住建部門投訴、申請綜治中心調解或提起訴訟等合法途徑維權,而非直接以“拒交物業費”對抗——若物業已履行大部分義務,僅存在局部瑕疵,業主仍需交納合理比例的物業費,避免因“惡意拖欠”承擔不利后果。
物業與業主并非對立關系,而是“你付費、我服務”的共生體,需相向而行。物業公司應摒棄“重收費、輕服務”“重公共區域、輕個體訴求”的傾向,建立“報修—協調—反饋”的閉環機制;業主也應認識到,及時交納物業費是物業維持小區正常運轉的基礎。唯有雙方各自履行義務,才能打破“服務差—拒交費—服務更差”的惡性循環,構建和諧社區。
完善監管機制,為物業服務質量保駕護航。相關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物業行業的監管力度,建立健全物業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和監督機制。定期對物業公司的服務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對于服務不達標的物業公司,及時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處罰。同時,暢通業主投訴渠道,確保業主的訴求能夠及時得到回應和處理。通過強化監管,促使物業公司提高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規范自身行為,從源頭上減少物業糾紛的發生,營造一個更加和諧、有序的社區環境。
社區也可發揮積極作用,組織物業與業主定期交流活動,增進彼此了解與信任。同時,建立社區志愿者隊伍,協助物業開展部分工作,營造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圍,進一步推動和諧社區建設。
法官同時提示,若業主因房屋質量問題遭受損失,應先行固定相關證據,直接向開發商等相關責任主體依法主張賠償權利。以拖欠物業費抵扣損失的行為并非合法的維權途徑,不僅無法解決房屋質量爭議,還可能使自身陷入違約風險,導致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來源: 山東高法
弘揚憲法精神
構建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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