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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里有人投放毒雞脖,毒死 9 只寵物狗,該定什么罪?
北京首例寵物中毒刑事公訴案給出答案 —— 被告人張某華被判投放危險物質罪,獲刑 4 年。
很多人疑惑:不就是毒死幾只狗嗎?為何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反而犯投放危險物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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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罪的核心區別:是否威脅 “公共安全”
刑法里的故意毀壞財物罪,針對的是特定公私財物,比如砸壞別人的車、損毀私人財物,侵犯的是財產權;
而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種,核心是行為足以威脅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安全。
張某華的行為看似只是毒狗,實則觸碰了公共安全的紅線。他在小區公共區域投放含氟乙酸鈉的雞脖。氟乙酸鈉是明令禁止的劇毒鼠藥,對人和動物都有致命危害。小區里有老人散步、孩子玩耍,誰都可能誤食毒餌,甚至寵物誤食后被人接觸也可能引發危險。
這種面向不特定對象的投毒行為,早已超出單純毀壞財物的范疇,屬于對公共安全的公然漠視,這也是法院定此罪的關鍵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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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毒狗不是小事,重罪認定有法可依
很多人覺得 “寵物只是財產,毒死頂多賠錢”,但法律界定的公共安全,核心是守護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與重大財產,絕非僅局限于人類,寵物作為主人的合法財產,自然也受其庇護。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構成,不要求實際造成人員傷亡,只要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定罪。
張某華投放的氟乙酸鈉是劇毒物質,且投放在小區公共道路、綠化帶等人員流動區域,客觀上存在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極大風險。即便最終只造成寵物死亡,但其行為本身已具備重罪的社會危害性。
反觀故意毀壞財物罪,量刑最高僅 7 年,而投放危險物質罪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最低也判 3 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正是法律對公共安全的嚴格保護。畢竟,今天毒到的是寵物,明天就可能傷及無辜路人。
三、本案的警示:公共空間絕不能成為私刑場
張某華或許是因不滿寵物狗擾民而投毒,但個人恩怨絕不能凌駕于法律和公共安全之上。小區是全體居民的共同空間,即便有寵物擾民問題,也該通過物業協調、報警處理等合法途徑解決,而非采取投毒這種極端方式。
法律的正義,既保護寵物主人的財產權,更守護每個居民的公共安全。張某華的獲刑,不僅是對寵物犬主人的慰藉,更是對所有漠視公共安全者的警示:
公共空間不是私人泄憤的地方,任何挑戰法律底線、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終將付出沉重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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