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管插隱私部位,懸吊11樓窗外威脅,持續三個月的酷刑最終讓2歲男童胃破裂慘死,可施暴生父僅被判18年,這真的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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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周兆成,最近臺南這起虐童案的判決,與滅絕人性的犯罪手段,真是給人刺眼反差,這樣的刑期到底輕不輕?
首先得說清判決的法律依據,本案發生在2023年,而臺灣2025年7月才通過《虐殺嬰幼兒罪》修正案,明確7歲以下幼童遭虐殺最高可判死刑或無期。但是根據“法不溯及既往” 的司法原則,法院只能適用舊法,以“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致死罪”判處18年。從法律技術層面看,這個判決符合程序規定,但公眾的憤怒絕非無理取鬧,核心矛盾在于,手段的殘忍程度與刑期嚴重不匹配,這也說明了舊法對親權施暴的量刑存在偏差。
對比同類案例,這種失衡更明顯,2023年保姆虐殺1歲男童,僅實施115天虐待,就被判無期;2024年臺中一父親將6歲兒子泡熱水箱淹死,手段單一卻僅判16年。而內地對這類虐童致死案件,恰恰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原則,山東威海5歲男童被虐致死,施暴的生母男友被判處死刑;12歲女孩遭繼母虐死,二審也維持了死刑判決,生父因縱容虐待也獲刑五年半。不管施暴者是親屬還是他人,內地司法更加注重“罪刑相適應”,讓殘忍的虐童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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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本案中,也是生父的虐待持續三個月,酷刑花樣翻新,男童全身遍布新舊傷痕,致死方式更是直接捶破胃部,殘忍程度甚至超前兩案,最終刑期卻僅比熱水箱案多2年。這種差距的根源,在于舊法對“親生父母施暴”存在隱性寬容,常將極端虐待模糊為“管教過當”,導致量刑時不自覺降低標準,可孩子的生命權,不該因施暴者是生父就打折扣。
更讓人揪心的是,這起悲劇本可避免。男童2022年就因疑似受虐被家防中心安置,卻在2023 年7月被強行送回施暴家庭。返家后三個月,社工本該每月家訪2次,實際僅成功2次,多次被父母以 “有事外出” 推脫就不了了之。這也說明兒童保護的社會福利機制的存在失效 ,事前預防缺位、事中干預無力,最終只能靠事后追責彌補,可逝去的生命再也無法挽回。
公眾質疑18年刑期過輕,本質是在呼吁“罪刑相適應”,更是在反抗“親權凌駕于兒童人權”的落后觀念。親生父母的身份,本該是保護的屏障,舊法的局限不能成為殘忍犯罪的避風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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