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過對一起典型騙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偷稅案件的剖析,系統梳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政策要點、適用范圍、歸集口徑與核算要求,旨在引導企業合規享受政策紅利,遠離稅收風險。
這是您在祥順企服閱讀的第 21,511篇
![]()
騙享研發優惠
偷稅被罰163.46萬
11月28日,稅務局報道查處某生物藥肥科技有限公司騙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偷稅案件。
![]()
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某生物藥肥公司存在虛構研發項目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違規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等問題,合計少繳企業所得稅105.05萬元。稽查部門依法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163.46萬元,定性偷稅。
一、稅務局如何發現企業有問題?
2020年1月-2022 年12月,該公司銷售收入大增,但與往年同期相比,利潤、企業所得稅額減少,且收入大增的情況與生產能力不匹配,觸發風險疑點。
二、稅務局采取了哪些手段核實違法情況?
1、依法調取賬簿資料,核查研發項目,核實費用構成
2、詢問企業財務負責人、研發項目負責人及相關生產人員,并結合實地檢查情況綜合研判。
三、企業的是如何違規的?
違法套路:虛構研發 + 違規歸集費用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核心是鼓勵真實研發活動,要求企業需準確歸集人員人工、直接投入等合規費用,但該企業卻鉆了空子:
1、無實際研發行為:未開展任何新產品、新技術或新工藝研發,純屬虛構研發項目;
2、費用 “張冠李戴”:將生產成本、普通員工工資等日常開支,違規計入研發費用;
3、核算錯誤:原材料成本核算不實,多結轉成本進一步少繳稅款。
此外,企業還存在研發人員與研發活動無關、無研發設備卻計提折舊等異常情形,明顯不符合行業研發特征。
任何偷稅行為都將面臨嚴厲處罰,請廣大納稅人引以為戒。為幫助您合規享受稅收優惠,現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要點梳理如下。
![]()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4個政策要點
1. 基本加計扣除規則
常規企業: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據實扣除后再按實際發生額的 100% 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無形資產成本的 200% 稅前攤銷。
無形資產攤銷要求:攤銷年限不低于 10 年;作為投資 / 受讓且有法定 / 約定使用年限的,按對應年限攤銷。
集成電路 / 工業母機企業(2023.1.1-2027.12.31):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的,據實扣除后按 120% 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成本 220% 攤銷。
2. 委托、合作、集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1)委托研發:
委托境內機構 / 個人:按費用實際發生額的 80% 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加計扣除;
委托境外(不含境外個人):按費用實際發生額的 80% 計入委托方境外研發費用,且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研發費用 2/3 的部分可加計扣除。
(2)合作研發:合作各方按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3)集團集中研發:按權利義務一致、費用收益匹配原則分攤研發費用,受益成員企業分別加計扣除。
3. 創意設計活動費用
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產品開展創意設計活動的相關費用,可按規定加計扣除。
4. 政策申報時間
企業可在當年 7 月預繳、10 月預繳及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
研發加計扣除
政策適用范圍
一、基本適用條件
政策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此外,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產品開展創意設計活動的相關費用,也可按規定加計扣除。
二、不可享受政策的情形
1. 負面清單行業企業
涉及行業:根據財稅〔2015〕119 號,不適用于加計扣除的行業包括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以及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行業分類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2017)》為準)。
判斷口徑:依據 2015 年第 97 號公告,以負面清單行業為主營業務,且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 - 不征稅收入 - 投資收益)的 50%(不含)以上的企業(投資收益含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股權轉讓所得)。
注意事項:收入總額需按稅法規定確認(關注稅會差異),主營業務收入需匯總當年所有不適用于加計扣除行業的業務收入。
2. 核定征收企業
根據財稅〔2015〕119 號,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僅適用于查賬征收企業,核定征收企業不能享受該政策。
三、創意設計活動的特殊適用
政策依據:為落實國發〔2014〕10 號文件精神,財稅〔2015〕119 號明確: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產品開展創意設計活動的相關費用,可按規定加計扣除。
創意設計活動范圍:包括多媒體軟件 / 動漫游戲軟件開發、數字動漫 / 游戲設計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設計(綠色建筑二三星標準)、風景園林工程專項設計、工業設計、多媒體設計、動漫及衍生產品設計、模型設計等。
特別說明:該類費用加計扣除是單獨優惠政策,不代表創意設計活動屬于研發活動。
![]()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歸集口徑
1.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范圍
(1)人員人工費用。
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分為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輔助人員三類。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既可以是本企業的員工,也可以是外聘研發人員。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接受勞務派遣的企業按照協議(合同)約定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且由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屬于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工資薪金包括按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的支出。
(2)直接投入費用。
指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 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折舊費用。
指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
指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指企業在新產品設計、新工藝規程制定、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過程中發生的與開展該項活動有關的各類費用。
(6)其他相關費用。
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2.研發費用的會計核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加計扣除口徑對比
目前研發費用主要有三個口徑
一是會計核算口徑,主要由《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規范;
二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口徑,由《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規范;
三是加計扣除口徑,由財稅〔2015〕119號和2015年第97號公告、2017年第40號公告等文件規范。
三個研發費用歸集口徑相比較,存在一定差異(見表5)。形成差異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會計口徑的研發費用,其主要目的是準確核算研發活動支出,而企業研發活動是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自行判斷的, 除該項活動應屬于研發活動外,并無過多限制條件,企業在產品技術、材料、工藝、標準的研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均可計入研發費用。
二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口徑的研發費用,其主要目的是判斷企業研發投入強度、科技實力是否達到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為了保證口徑統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口徑對研發費用有明確的范圍,且對其他相關費用等部分費用有一定的限制。
三是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口徑的研發費用,其主要目的是細化研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的范圍,引導企業加大核心研發投入。可加計扣除范圍針對企業直接的、核心的研發投入,對其他相關費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應關注的是,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范圍采取的是正列舉方式,即政策規定中沒有列舉的研發費用,不可以加計扣除。
![]()
![]()
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其他相關費用”限額計算方法
財稅〔2015〕119號明確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它相關費用,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根據2021年第28號公告的規定,從2021年起,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同時開展多項研發活動的,由原來按照每一研發項目分別計算“其他相關費用”限額,改為統一計算全部研發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
例如:甲企業2023年開展了A、B兩個研發項目,A項目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為88萬元,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相關費用12萬元;B項目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為84萬元,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相關費用8萬元,假設兩項研發活動均符合加計扣除相關規定。
2023年度該企業 A、B兩個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為19.11萬元[(88+84)×10%÷(1-10%)],小于實際發生數20萬元(12+8)。 則該企業當年允許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為19.11萬元,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為191.11萬元(88+84+19.11)。
2023年該企業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為191.11萬元(191.11×100%)。
4.資本化項目中“其他相關費用”處理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 2021年及以后年度, 對于資本化項目 “其他相關費用”的處理分以下四步:
第一步按當年全部費用化項目和當年已結束的資本化項目統一計算出當年全部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
第二步比較“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及其實際發生數的大小,確定可以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金額;
第三步用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金額除以全部項目實際發生的“其他相關費用”,得出可加計扣除比例;
第四步用可加計扣除比例乘以每個資本化項目實際發生的“其他相關費用”,得出單個資本化項目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與該項目其他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一并在以后年度攤銷。
5.企業委托研發費用的有關規定
企業委托境內的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稅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研發活動發生費用的80%作為加計扣除基數。
委托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加計扣除(個人可通過電子稅務局等渠道申請發票或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其中“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是指委托方實際支付給受托方的費用。無論委托方是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受托方均不得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根據財稅〔2018〕64號相關規定,企業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要注意,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可加計扣除。
6.企業委托關聯方和非關聯方管理要求的區別
委托方委托關聯方開展研發活動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比如,A企業2023年委托 B關聯企業研發,假設該研發項目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相關條件。A企業支付給B企業100萬元。 B企業實際發生研發費用90萬元(其中按可加計扣除口徑歸集的費用為85萬元),利潤10萬元。2023年,A企業可加計扣除的金額為100×80%×100%=80萬元, 但 B企業應向 A企業提供實際發生費用90萬元的明細情況。
委托方委托非關聯方開展研發的,考慮到涉及商業秘密等原因, 受托方無需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文 章 來 源:安徽稅務、北京稅務 。
聲明:凡注明“來源:XXX(非祥順企服)”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的目的在于傳遞和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公眾號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由于本公眾號無法鑒別所有轉載圖片或文字的知識版權,如果著作權人發現本公眾號轉載了其擁有著作權的作品時,請及時電話聯系我們,本公眾號將及時處理。
聯系電話:17605335893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