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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法學》2025年第6期要目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 論習近平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法治保障重要論述的核心要義和理論創新
徐亞文、陳怡靜
2. 論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預防性法律制度理論
趙毅宇
【科技創新與數字法治】
3. 人工智能立法的價值取向與模式比較
鄭戈
4. 未來尚未到來
——人工智能統一立法模式的內在悖論
王凌皞
5. 全球人工智能立法的多元趨勢與中國模式
付新華
【法學原理與制度變革】
6. 《民法典》視域下虛假身份行為效力釋論
田韶華
7. 貨幣返還請求權規則之反思與重述
——以騙取金錢償債案為例
其木提
8. 論空域權與空間權的分設
——低空經濟價值要素釋放的法治供給
袁曾
9.平臺內勢力的來源、濫用危害與監管策略
曲創、劉翰臻、鐘興達
【法學新銳與新知】
10. 刑事辯護變革的契機: 人機協作司法模式
周翔
11. 自然犯的法定犯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影響
童云峰
12.OECD“雙支柱”方案背景下數字企業課稅規則的反思與完善
——以信息基礎設施為切入點
喬博娟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 論習近平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法治保障重要論述的核心要義和理論創新
作者:徐亞文、陳怡靜(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法治保障重要論述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回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法治提出的新要求中形成的理論成果。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義“十一個堅持”為指導,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法治保障重要論述的核心要義和理論創新可以體系化為“三論”:“經濟制度的內在要素論”指明了法治保障的政治方向和憲法定位,“法治化營商環境論”指明了法治保障的重點任務和工作布局,“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論”指明了法治保障的行為底線和法律邊界。“三論”有機統一于黨和國家堅持依法鼓勵、支持和引導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重大方針政策,統一于習近平總書記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全面依法治國重要論述。認真學習、研究、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法治保障重要論述,對于大力宣傳和全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不斷提高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法治保障水平具有重大意義。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基本經濟制度;營商環境;政商關系;民營經濟促進法
2. 論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預防性法律制度理論
作者:趙毅宇(中國法學會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預防性法律制度是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原創性概念。對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預防性法律制度理論進行學理化、體系化的研究和闡釋,需要深刻把握其學理內涵、總體構成及實踐方法。預防性法律制度的學理內涵由“預防”與“法律制度”兩個概念及其內在多重關聯性構成,旨在實現“從抓末端治已病到抓前端治未病”的法律效果。預防性法律制度涵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治理、生態文明、國際安全等多個規范領域,其構成要素包括具有預防性治理特色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習近平法治思想中關于堅持底線思維、加強“四維治理”、依法制約監督權力、科技創新與制度創新協同發揮作用等命題,為預防性法律制度的實踐提供了科學的方法論指引。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預防性法律制度;原創性概念;風險;預防性治理
【科技創新與數字法治】
3. 人工智能立法的價值取向與模式比較
作者:鄭戈(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內容提要:當前關于全球人工智能立法模式的流行分類,如以中國為代表的國家主導型、以美國為典型的市場主導型以及歐盟的權利導向型,本質上是基于意識形態立場的標簽化處理,未能準確反映各國立法的核心驅動力與實踐邏輯。理解人工智能立法的差異應聚焦于其內在價值取向。中國的立法實踐以“有序創新”為核心價值,旨在平衡技術發展與風險控制,通過階段性規劃引導產業競爭力提升。美國的立法則以“國家安全”為優先考量,其規制邏輯主要服務于維護技術霸權與應對地緣政治挑戰。歐盟則展現出鮮明的“風險規避”導向,通過前置性、預防性的嚴格規則最大限度降低技術應用的社會風險。這種基于價值取向的模式劃分,更能揭示立法差異的深層動因,為理解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格局提供更客觀的分析框架。
關鍵詞:人工智能立法;價值取向;有序創新;風險規避;安全本位
4. 未來尚未到來
——人工智能統一立法模式的內在悖論
作者:王凌皞(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內容提要:人工智能技術的廣泛應用帶來了各種潛在問題,歐盟通過制定《人工智能法案》應對這些問題,但這種“統一立法模式”在應對人工智能時存在難以克服的內在悖論。人工智能的自主性或黑箱特點并未改變法律規范評價的核心焦點,即對行為及其結果屬性的關切,現有法律框架足以充分評價和有效控制人工智能的應用及其直接后果,無須額外的統一立法。更重要的是,《人工智能法案》立足于現有歐洲法律價值體系,無法妥當回應科林格里奇悖論式的挑戰,因為其忽視了人工智能技術可能引發的深遠社會變遷和人類價值重構。應當放棄“一法定乾坤”的立法思路,轉而采用更為漸進、靈活的“分散立法模式”,以應對人工智能開發和應用之外更深遠的社會后果。
關鍵詞:統一立法模式;分散立法模式;科林格里奇悖論;人工智能;新興技術
5. 全球人工智能立法的多元趨勢與中國模式
作者:付新華(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數據法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在科技競爭與規則博弈的雙重驅動下,全球人工智能立法呈現多元化趨勢。歐盟率先通過統一的人工智能法,確立基于權利保護的風險規制模式;美國則展現出聯邦層面的去監管化傾向,以及州級立法、行業自律與國際標準補位的治理格局;韓國、日本與印度則依據各自技術基礎與治理需求,探索更加多元化的立法路徑。當前,中國以國家戰略為引領,政策統籌、專項立法與地方探索協同并進,逐步形成統籌發展與安全、靶向治理與機制協同的漸進式立法模式。面向未來,中國人工智能立法應系統回應“是否立法、何時立法、立什么法、如何立法”等關鍵議題,遵循“促進法—基本法—綜合法”的三階演進路徑,構建契合國情、具備技術適應性與國際競爭力的人工智能治理體系。
關鍵詞:人工智能立法;人工智能法立法路徑;立法模式;漸進式立法
【法學原理與制度變革】
6. 《民法典》視域下虛假身份行為效力釋論
作者:田韶華(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地方法治建設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2條對虛假離婚行為的效力予以規定,在此基礎上尚需對虛假身份行為的效力規則予以進一步提煉。虛假身份行為的本質在于欠缺建立或解消身份上共同生活事實的實質意思,其效力應在厘清此類行為是否存在虛假意思表示,是否違反公序良俗等基本理論問題的基礎上予以認定。雖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于虛假身份行為的效力未設明文,但基于身份行為所具有的民事法律行為屬性,有適用總則編相關規定的余地。而虛假之創設性身份行為與虛假之解消性身份行為應予區別對待。虛假之創設性身份行為因欠缺實質意思而存在虛假意思表示,并且因有違婚姻和收養的本質而具有背俗性,應依《民法典》第146條和第153條第2款認定無效;虛假之解消性身份行為中的效果意思則不因實質意思的欠缺而具有虛假性,其行為本身也不具有背俗性,故不因所謂的“虛假”而無效。在法律后果方面,虛假之創設性身份行為無效的后果與其他婚姻無效情形相比,在財產權屬及對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虛假之解消性身份行為的有效并不妨礙將通謀虛偽之離婚財產處理協議和子女撫養協議評價為無效。
關鍵詞:民法典;虛假身份行為;實質意思;虛假意思表示;公序良俗
7. 貨幣返還請求權規則之反思與重述
——以騙取金錢償債案為例
作者:其木提(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通說就現金貨幣所采“占有即所有”規則,實為無意義的形式主義之舉,回歸動產物權變動規則,肯定貨幣所有權人享有原物返還請求權,亦可達到相同的法律效果。但原物返還請求權說與“占有即所有”規則相同,會導致貨幣所有權降格為債權,有失公允。貨幣所有權實為價值所有權,只要貨幣價值具有特定性,返還請求權人應享有物權性價值返還請求權。與現金貨幣相同,存款貨幣實為存款人對銀行享有的債權,故沿用現金貨幣思路的原物返還請求權說、物權性價值返還請求權說并無適用空間,基于公平理念賦予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優先地位的債權性價值追跡說完全是一種立法政策考量而非法律邏輯推理的結果。存款債權所有說基于債權的歸屬特征認定系爭存款債權歸返還請求權人“所有”從而使其享有對抗第三人的實體權利,不僅符合民法的內在體系和金融機構支付結算規則,也符合樸素的公平觀念。
關鍵詞:貨幣;占有即所有;原物返還請求權;價值返還請求權;優先受償權
8. 論空域權與空間權的分設
——低空經濟價值要素釋放的法治供給
作者:袁曾(上海大學法學院、馬克思主義研究院)
內容提要:低空經濟作為新興綜合性經濟形態,展現出巨大發展潛力。當前我國已初步構建以《民用航空法》為核心的低空經濟法律體系,但在實踐層面仍面臨涉及空域使用與空間管理法律界定不清、權益分配機制不清晰等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關鍵問題,需要從法律概念界定的基礎邏輯出發加以厘清。空域權主要涉及民事主體占有、使用空域資源并獲取收益的合法權益,空間權則體現國家對空域資源的公法性管理權限。明確二者的概念內涵與相關邊界,有助于解決空域資源產權界定等實踐中的前置性問題,在提升空域資源配置效率的同時,實現安全與發展的動態平衡。應在立法頂層設計層面厘清空域權與空間權的法律屬性,系統構建空域權益分配制度,在完善低空經濟配套保障機制的過程中發揮法律化解資源分配矛盾的積極作用,推動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
關鍵詞:低空經濟;空域權;空間權;空域資源;低空法律;民用航空法
9. 平臺內勢力的來源、濫用危害與監管策略
作者:曲創、劉翰臻、鐘興達(山東大學經濟學院、山東大學數字經濟與平臺競爭研究中心,山東大學經濟學院,山東大學經濟學院)
內容提要:基于平臺內勢力的濫用行為呈現出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不同的表現形式與競爭損害,是引發平臺經濟領域“內卷式”競爭的重要原因。以平臺內流量控制、數據與算法濫用、平臺不合理規則等為代表的濫用平臺內勢力行為,其復雜成因需從數字平臺內的流量分配機制、平臺數據與算法優勢、平臺規則制定權等多個方面剖析。針對濫用平臺內勢力行為的監管需打破對傳統結構性指標的依賴,關注該行為的新特征、新后果,規范平臺內規則體系的建設,重新審視、界定不同商業模式下的平臺責任,從而構建多種法律法規協同一致的監管體系,引導我國平臺經濟實現互利共贏的高質量發展。
關鍵詞:數字平臺;平臺內勢力;“內卷式”競爭;流量分配
【法學新銳與新知】
10. 刑事辯護變革的契機: 人機協作司法模式
作者:周翔(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內容提要:數字化轉型正在重塑我國的司法體系,尤以司法裁判轉向人機協作模式趨勢最為明顯。以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評估試點為例,人工智能技術的引入,使得決策前需構建評估模型,常規案件依賴機器快速裁決,特殊案件則結合人工判斷并深度說理。這種人機協同模式雖提升效率,但也帶來辯護對象模糊、效果不確定等挑戰。同時,刑事辯護有望開啟內容和效果兩個層面的變革,針對算法辯護。辯護律師在未來應當深入分析案情,收集證據質疑案件的特異性、機器預測的科學性,并針對特定案件啟動人工復核,對同類案件提出算法優化的建議。這些變革不僅加速刑事辯護全流程覆蓋,還深刻影響辯護理論,推動其向科學、合理方向發展。未來刑事辯護市場將由掌握法律與技術知識的復合型人才主導,他們將在數字司法的框架下,為當事人提供精準、高效的辯護服務,確保司法公正與效率并存。
關鍵詞:數字司法;人機協同;刑事辯護;算法辯護
11. 自然犯的法定犯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影響
作者:童云峰(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法治戰略研究院)
內容提要:“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是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前置要件。雖然司法解釋已經對其范圍進行框定,但理論上的爭議未曾止息。應當區分“國家有關規定”和“國家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具有入罪和出罪的雙重功能,入罪的前置依據應限定為法律和行政法規,出罪的正當化依據可以來源于部門規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本體法益是自然人的人格權,這就決定該罪本應是自然犯,但立法者通過設置“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空白罪狀使之具有法定犯氣質,應將該罪性質界定為“自然犯的法定犯化”。如此會產生兩大效應: 一是揭露該罪的雙層法益面貌,阻擋層是秩序性集體法益,背后層是自然人的人格權,只有當集體法益能還原為個人法益時,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才有適用的必要性;二是凸顯該罪的雙重違法性,司法者需要將前置法中的新型規則嵌入刑法的適用流程。
關鍵詞: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人格權;自然犯的法定犯化
12. OECD“雙支柱”方案背景下數字企業課稅規則的反思與完善
——以信息基礎設施為切入點
作者:喬博娟(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數字經濟及其商業模式沖擊傳統稅收制度,加劇征稅權分配矛盾及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問題。作為重塑國際稅收秩序的核心框架,OECD“雙支柱”方案通過重構征稅權分配機制、建立全球最低稅制度,深刻影響跨國數字企業課稅邏輯。鑒于信息基礎設施兼具物質載體與數字技術雙重屬性,作為數字常設機構的典型形態,其應當納入數字企業課稅規則體系。為發揮信息基礎設施對數字企業課稅規則完善的驅動作用: 其一,依托其確立聯結度與收入來源地規則以維護稅收主權,完善特別納稅調整規則強化反避稅;其二,應對全球最低稅引發的競爭格局變革,短期內引入合格國內最低補足稅,長期應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分類評估與動態調整;其三,推動稅收征管數字化轉型與國際稅務合作,提升征管效率并降低遵從成本,共同構建包容性國際稅收治理體系。
關鍵詞:“雙支柱”方案;數字企業;信息基礎設施;征稅權;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
《交大法學》于2010年以“以書代刊”形式創刊,2012年獲批正式刊號,并于同年以季刊發行,2022年改為雙月刊。期間歷時整整12年,恰是地支一輪。作為卷帙浩繁法學期刊中的如米苔花,秉承“君子有所為,有所不為;知其可為而為之,知其不可為而不為”之理念,默默成長,希望以點滴努力,開辟言路,傳達百家之言,給時代留下可供回望和審思的法學作品和思想。本刊改為雙月刊后,每單月出版一期。在此之際,片刻駐足、冷靜回望,如何提高學術品位,構建表里澄澈的學術公共場域,任重而道遠,我們自當立意勤勉耕耘。
責任編輯 | 王睿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宋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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