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超標電動自行車”暗藏安全隱患,
引發產品責任糾紛,
消費者權益受損后維權,
生產者與消費者的責任該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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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杜某在某車行購買了一輛xx牌標稱“電動自行車”的車輛。次月,杜某騎行該車時,車輛突然失控,連續穿越三個車道后倒地,造成杜某顱腦嚴重損傷。
經交警部門委托專業機構鑒定,案涉車輛的蓄電池輸出電壓、最高車速等多項核心指標,均嚴重違反《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國家強制性標準,實際已達到《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中兩輪輕便摩托車的技術標準,屬于機動車范疇。
交警部門據此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杜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杜某認為,車輛存在嚴重質量缺陷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遂將車輛生產商某電動車生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02156.76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涉案車輛是否存在產品缺陷,以及該缺陷與事故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關于產品缺陷認定,某電動車生產公司生產的案涉車輛,其性能指標已明確屬于機動車范疇,卻未依法取得機動車生產、銷售相關資質,未配備機動車應有的安全防護設施,反而以“非機動車”名義對外銷售,刻意規避了機動車在駕駛資質、安全標準等方面的強制性監管要求,且未向消費者作出任何風險警示,直接將不知情的消費者置于極高安全風險之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第一千二百零四條之規定,該產品已構成設計缺陷與警示說明缺陷,屬于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缺陷產品。
關于因果關系認定,杜某提交的體檢報告顯示,其不存在可能導致車輛突然失控的基礎疾病,某電動車生產公司亦未能舉證證明事故系由杜某故意行為、第三方侵權或其他獨立于產品缺陷的原因所致,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應認定車輛缺陷與事故發生之間存在高度蓋然性的因果關系。
法院查明,杜某在駕駛過程中,在短時間內連續變道,連續穿越三個車道,其行為超出正常、合理的駕駛操作范圍。杜某未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未盡到應有的謹慎注意義務,增加了車輛失控的風險,并在事故發生后,因未能及時采取有效避險措施,客觀上導致了損害后果的進一步擴大。杜某的駕駛行為存在明顯過錯,其過錯與事故的發生及損害后果的擴大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關于“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之規定,杜某應對其自身過錯所導致的損失部分承擔責任。據此,法院酌定杜某自行承擔其損失的30%,該比例系綜合考量其過錯程度、行為對損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后的合理認定。
綜上,法院綜合考量雙方過錯程度及事故成因,依法判決:杜某的各項損失共計202156.76元,由生產商某電動車生產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140109.73元;杜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一審判決后,某電動車生產公司不服,向張家界中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二審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超標電動自行車”是危害道路安全的“移動危險源”。2025年12月1日起,《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24)新國標全面實施,舊國標車輛同時禁止銷售。新規對安全提出更嚴要求,需共同遵守。
1.選購:認準新國標,核驗三要素。購買時務必核驗--標準:產品合格證上執行標準應為 GB 17761-2024。認證:CCC標志及證書(2024版)需有效,可通過官方平臺查詢。參數與安全:關注車速(≤25km/h)、質量(鉛酸電池車型≤63kg)、電壓(≤48V)等,并了解車輛在防火阻燃、防篡改(“車池充碼”綁定) 方面的設計。 切勿購買“舊國標車”或宣稱可改裝的車輛,發現違規請舉報。
2.騎行與維權:安全駕駛,保留證據。騎行中遵守交規,遇車輛異常冷靜處置。若因車輛缺陷引發事故,注意保存購車發票、新國標合格證、事故認定書等證據,依法維權。
3.企業責任:嚴守新標,禁止銷售違規車。生產、銷售企業必須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不符合新國標的車輛,確保產品符合全部強制性安全要求,不得違規改裝,并保障舊車后續服務。
4.現有車輛使用。新規實施前已上牌的舊國標車,可繼續使用,但需注意安全。企業承諾提供階段性維修保障。
新國標實施旨在提升整體安全。請選擇合規車輛,安全出行,共建有序交通環境。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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