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治理知產類惡意訴訟面臨法律適用難點,最高法通過典型案例為“碰瓷式訴訟”提供指引。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加強誠信建設治理惡意訴訟工作紀實》和治理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典型案例。
在一起涉及“行車記錄儀”專利惡意訴訟案中,法院明確專利惡意訴訟的“全面賠償原則”,首次清晰界定了惡意訴訟中被訴方的損失范圍。
案情顯示,順某公司與雄某公司曾先后為博某公司代工生產行車記錄儀產品。其中,雄某公司在代工期間,為博某公司完成了6件涉案專利的技術及設計方案,并以其實際控制人許某、關聯公司八某公司監事陳某的名義申請專利,后續將專利轉讓至八某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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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起,博某公司將代工業務轉至順某公司,這一變動引發連鎖訴訟。八某公司以順某公司侵犯其6件專利為由,先后3次提起18件專利侵權訴訟,卻無一勝訴。訴訟期間,八某公司還申請財產保全,導致順某公司資金被凍結;順某公司為規避法律風險,不得不拒絕博某公司發送的采購訂單,承受了直接的商業損失。
涉案6件專利的效力問題成為案件關鍵。經法院一審查明,2件專利因申請前已銷售喪失新穎性被宣告無效,2件因與博某公司在先注冊商標沖突被宣告無效,剩余2件雖維持有效,但雄某公司在知曉博某公司將業務轉交順某公司后,已向博某公司交付專利設計圖并達成利益合意,順某公司據此獲得合法使用權。
最高法在二審審理中指出,八某公司明知涉案專利存在效力瑕疵,且順某公司對有效專利擁有合法使用權,仍頻繁提起訴訟,其目的是利用司法程序打擊競爭對手,主觀惡意明顯,已構成權利濫用。
最高法表示,此類案件中,關于“怎么識惡”“怎么定惡”“怎么懲惡”,均存在著一些法律適用難點。如何識惡?該案二審判決認為:“判斷起訴人提起的知識產權訴訟是否構成惡意訴訟,應該對其行為從主觀和客觀兩方面進行整體考慮,既要考察其提起的訴訟是否缺乏權利基礎和事實依據,例如涉案專利權是否應屬無效等,又要考察其權利由來、訴訟請求、起訴時機、訴訟行為等的合理性、正當性。”
如何定惡?該案二審判決認為,對于涉及多次、批量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是否主觀上存在惡意的審查,“可以從專利技術方案(設計方案)的產生、專利權的申請、侵權訴訟的提起時機以及訴訟中起訴人的具體行為等各個環節進行綜合判斷”。
如何懲惡?該案二審判決指出:“惡意訴訟發生后,被起訴人因擔心侵權行為擴大,出于規避法律風險的行為主動放棄商業機會,拒絕客戶的合同或訂單,由此遭受的合理的預期利益損失與惡意訴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被起訴人有權要求起訴人賠償。”
該案不僅支持了順某公司在18件被訴專利侵權訴訟中支出的律師費等合理開支,還支持了順某公司因被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遭受的利息損失,以及出于規避法律風險考慮拒絕博某公司的訂單遭受的合理的預期利益損失。
“該案的核心突破在于明確了惡意訴訟的賠償范圍。此前,司法實踐中對惡意訴訟損失的認定多集中于律師費等直接開支,而對被訴方喪失的商業機會等間接損失較少支持。”最高法認為,惡意訴訟的損失應包括“本來不該有卻有了的支出”(如律師費、財產保全資金利息)和“本來該得卻沒得到的收入”(如被拒絕訂單的預期利益)。法院結合博某公司訂單的明確價格和數量,核算出順某公司的綜合損失已超出其主張的100萬元,最終全額支持其賠償請求。
最高法院知產法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庭長郃中林表示,最高法將繼續秉持“任何人均不得因不法行為而獲益”和不使非誠信者漁利的誠信保護司法理念,嚴厲打擊惡意訴訟,讓不法行為人付出沉重代價,同時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引領示范作用,引導當事人誠信行使訴權,不斷推進知識產權誠信和訴訟誠信建設。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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