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養殘”家庭是指老年父母作為主要照護者,長期照料因殘疾喪失或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成年子女的特殊家庭群體。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變遷及人口結構的變化,高齡父母照料大齡失能子女的“老養殘”問題已成為不容忽視的社會現象。這些家庭往往面臨著年邁老人自顧不暇還要照料殘疾子女的雙重壓力,以及老人離世后殘疾子女將面臨的“無人監護”困境。如何保障好他們的權益?近日,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直面社會治理新問題,依法審理了一起涉“老養殘”家庭的遺囑指定監護案,通過首創“財產三分離”模式,進一步創新階梯級監督機制,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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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身患重病 兒子未來堪憂
孫某是孫老伯與趙阿婆所生獨子,未婚且無子女。2021年,孫老伯因病過世后,40多歲的兒子孫某因患有精神分裂癥,被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母親趙阿婆擔任其監護人。
當時,年近70歲的趙阿婆雖然尚能照顧孫某,并維持兩人日常生活,卻也開始擔憂起了兒子的未來。于是,她在辦理丈夫遺產繼承公證時,便一并咨詢了兒子未來監護人的問題,于是第一次了解到上海唯一一家專業從事監護服務的社會組織——小嘉監護,得知其可提供監護、醫療、日常探視、身后事務執行、財產管理保護等服務。
2024年,趙阿婆被查出罹患重大疾病,可能時日無多。此時,趙阿婆的家中已無其他近親屬能夠作為兒子孫某新的監護人。
經過前期三年多的了解和接觸,趙阿婆認為,把兒子托付給小嘉監護是最適合的選擇。于是,她立下公證遺囑,指定小嘉監護作為兒子孫某未來的監護人,并明確了監護職責的性質和具體安排。
遺囑指定監護 社會組織作監護人
2025年2月,趙阿婆去世。根據她生前立下的公證遺囑,小嘉監護向嘉定區法院申請變更監護人。
庭審中,具有真實意思表達能力的孫某明確同意由小嘉監護擔任其監護人。孫某表示,自己雖然日常生活可以自理,但是涉及父母喪葬、租房、就醫等重大事務,無法獨立處理。當時,孫某沒有工作,固定收入為殘疾補助金,有少量存款以及從趙阿婆處繼承的遺產。
小嘉監護則向法院報告了具體的監護計劃,并提出,除孫某的日常開 銷及保留必要醫療保證金外,大額財產均由公證處保管,如果有動用大額財產的需要,由公證處核查支出的真實性及必要性,確保財產安全。
公證處表示,同意擔任小嘉監護的監督人、保管被監護人孫某的主要財產,并向法院報告了保管財產的主要用途。
法院審理后認為,趙阿婆留下的公證遺囑真實有效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故申請人小嘉監護具有監護資格。同時,公證處本身具有中立性、專業性,可依法辦理“保管遺囑、遺產”等事務,可以作為監督人履行相應的監督和監管職能。
“財產三分離”模式 守護弱勢群體權益
司法實踐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的核心主要有兩點:一是人身照管,二是財產管理。本案中,除了幫助孫某解決日常租房、請人照護、協助就醫等問題,如何更好地幫助他守好“錢袋子”?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在小嘉監護提交的監護計劃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方案,提出“財產三分離”階梯級監督模式。
這一模式將被監護人孫某的財產分為三類,即供日常生活所需的小額財產、供緊急醫療的醫療財產和主要財產,分別由被監護人孫某、監護人小嘉監護和監督人公證處保管。小嘉監護確有必要處分主要財產時,應向公證處提交申請報告,并完成相關手續。
“‘財產三分離’模式,既保障了被監護人在能力范圍內使用財產的自主性和財產安全,也在極大程度上提高了財產的使用效率。”該案審判長,嘉定區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毛譯宇解釋說。
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孫某的監護人變更為小嘉監護;小嘉監護應遵守公證處的監管要求,并于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25日前向公證處提交該季度的監護履職報告;公證處也應在每年年底向法院提交監護人全年的財產使用明細報告。
(文中當事機構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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