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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源縣人民政府
涼山鹽源后龍山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用地征地
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鹽府征補告〔2025〕4號
根據征收土地預公告,縣政府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擬定了《涼山鹽源后龍山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將方案和有關事項予以公告。
一、擬征收土地范圍、現狀及面積
本次擬征收土地位于鹽源縣衛城鎮半山村4組,合計0.1436公頃。其中,農用地0.1436公頃、建設用地0公頃、未利用地0公頃。具體征地范圍、面積詳見《涼山鹽源后龍山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用地土地分類面積匯總表》(附件1)。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擬征收土地用于涼山鹽源后龍山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用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符合公共利益情形,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三、補償方式和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各市(州)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23〕222號)、《鹽源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鹽源縣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鹽府發〔2023〕17號)規定的區片綜合地價執行。衛城鎮半山村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為32800元/畝,征收集體農用地以外的其他集體土地區片綜合地價為16400元/畝、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比例為4:6。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辦發〔2024〕18號)規定,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生活補助。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24〕190號)執行,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權人。
四、安置方式
(一)社會保障。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時間為節點確定需納入養老保障等社會保障體系的安置對象。本次征地對符合社會保障安置條件人員按照《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四川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川人社發〔2018〕46號)等政策規定予以社會養老保障安置。經測算,本次征地共涉及安置人員1人,擬通過社保方式安置1人。
(二)住房安置。本次征地不涉及農村村民住宅安置。
五、其他事項
(一)本公告于2025年12月1日發布,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村民小組通過公示欄張貼發布,同時在鹽源縣政府門戶網站公告(網址:www.yanyuan.gov.cn),公告時間為30日,自發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
(二)本公告公告期內,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或其他相關權利人對本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要求聽證的,可以書面形式向衛城鎮人民政府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意見。超過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政府將依法組織聽證。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于2025年12月30日前,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及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衛城鎮人民政府辦理補償登記。逾期未辦理的,按照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確定。
(四)本公告公告期滿后由衛城鎮人民政府代表縣政府與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特此公告。
附件:涼山鹽源后龍山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用地土地分類面積匯總表
鹽源縣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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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鹽源縣人民政府網站
編輯:李瑞
責編:鄒湘
編審:阿比伊木
終審: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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