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發布關于印發《山東省育兒補貼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從2025年1月1日起,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或收養且取得山東省戶籍的3周歲以下嬰幼兒發放育兒補貼,至其年滿3周歲。對3周歲以下孤兒、事實無人撫養的嬰幼兒,予以發放補貼。通知原文如下: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山東省育兒補貼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
魯衛發〔2025〕4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育兒補貼制度實施細則》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
2025年12月3日
(文件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山東省育兒補貼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有序實施育兒補貼制度,進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和激勵機制,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育兒補貼制度實施方案》及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印發的《育兒補貼制度管理規范(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實施育兒補貼制度,應堅持改善民生、惠民利民,統籌銜接、保障公平,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安全規范、簡便易行等原則。
第三條各級衛生健康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做好育兒補貼制度的組織實施。
各級民政、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審計、大數據等部門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補貼對象和標準
第四條從2025年1月1日起,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或收養且取得山東省戶籍的3周歲以下嬰幼兒發放育兒補貼,至其年滿3周歲。
對3周歲以下孤兒、事實無人撫養的嬰幼兒,予以發放補貼。
第五條育兒補貼現階段執行國家基礎標準,即每孩每年3600元。
對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嬰幼兒,發放補貼至其年滿3周歲。對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滿3周歲的嬰幼兒,按應補貼月數折算計發補貼至其年滿3周歲。
第六條對按照育兒補貼制度規定發放的育兒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在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等救助對象認定時,育兒補貼不計入家庭或個人收入。
第三章申領和審核
第七條育兒補貼由嬰幼兒的父母一方或其他監護人(含兒童福利機構,以下簡稱“申領人”)向嬰幼兒戶籍所在地申領,用于育兒相關支出。
第八條申領人主要通過育兒補貼信息管理系統線上申請,也可到嬰幼兒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現場申請。
申領人是兒童福利機構的,應到機構登記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現場申請。
第九條育兒補貼具體申領程序如下:
(一)申請。申領人填寫嬰幼兒及申領人有關信息,提供嬰幼兒的《出生醫學證明》、居民戶口簿等基礎材料,并根據需要提供有助于判定申領人和嬰幼兒之間撫養關系的法定有效材料。申領人應當對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承諾。
(二)初審。嬰幼兒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領人申請后應及時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予以通過,并報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申領人并做好政策解釋。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有關工作。
(三)審核確認。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認補貼發放對象名單,并將相關信息提供給同級財政部門。
審核工作要充分發揮大數據審核作用,申領人提供的信息及材料作為備查。縣級衛生健康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大數據審核存在不一致的,進行重點核查。
初審和審核確認工作原則上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條設區的市衛生健康委每年按不少于2%的比例,對補貼對象信息進行抽查。省衛生健康委根據需要開展抽查,實行動態監管,確保補貼對象精準合規。
第十一條申領相關信息和材料的審核以申領人提交申請時的狀態為準;發生修改的,以最后一次修改后提交時的狀態為準。
第十二條育兒補貼按年度申領,申領人應在嬰幼兒出生當年或次年提出首次申請,并在之后的連續兩個年度分別提出續領申請。
對于2025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嬰幼兒,首次申請應當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出。
逾期未提交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當年申請資格。
第十三條續領時,如相關申請信息、材料無變更,確認后提交申請即可。如相關申請信息、材料發生變更的,申領人應當更新后再提交申請。
第十四條各相關部門和機構結合孕產婦保健、住院分娩、嬰幼兒預防接種、健康管理、戶籍登記、婚姻登記、社會保障卡申領等服務,做好育兒補貼制度宣傳和政策解讀,提高群眾知曉率。
第四章資金來源和補貼發放
第十五條省財政在中央財政補助的基礎上,對財政困難縣(市、區)予以適當傾斜,其他需我省配套的資金由各設區的市及縣(市、區)財政承擔。
第十六條育兒補貼按年計算,原則上于申領的次季度一次性集中發放。
第十七條育兒補貼發放渠道為申領人或嬰幼兒的銀行卡或其他金融賬戶,優先通過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系統發放至嬰幼兒的社會保障卡。
兒童福利機構作為申領人的,發放渠道為兒童福利機構對公賬戶。
第十八條縣級財政部門、衛生健康部門、代發銀行建立育兒補貼發放對賬機制,原則上應于發放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糾錯再發工作。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十九條省衛生健康委會同省大數據局做好育兒補貼信息管理系統部署應用、運維保障和安全防護,確保系統安全、高效、穩定運行。
第二十條各級衛生健康、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大數據等部門結合“出生一件事”聯辦,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機制,充分利用各方面人口基礎信息,進行信息比對、核驗,提高工作效率,強化精準服務。
第二十一條各級衛生健康部門應加強信息安全監管,各級系統用戶應當落實信息安全責任,不得越權處理信息,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發布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各級衛生健康部門應定期組織數據質量評估,開展監測統計、匯總分析等工作,為做好政策評估及調整優化提供支持。
第二十三條省衛生健康委應做好育兒補貼申領發放信息備份,縣(市、區)衛生健康部門和鄉級工作機構應做好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財政部門應加強育兒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按規定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省衛生健康委圍繞績效目標完成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每年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工作。績效自評結果作為年度預算申請、安排、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五條縣級衛生健康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工作人員負責育兒補貼信息管理、資料審核、資格確認等工作,認真受理群眾申訴、舉報,廣泛聽取意見建議,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各級衛生健康部門應加強資金發放監督管理,主動開展自查、交叉檢查或委托第三方檢查,重點檢查資金使用合規和及時發放到位等情況。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全過程監督檢查,各級審計部門應加強監督。
第二十七條實施育兒補貼制度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給予處理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擅自改變補貼范圍和補貼標準的;
(二)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補貼資金的;
(三)玩忽職守,補貼資金管理混亂的;
(四)弄虛作假,虛報瞞報,出具不實材料的。
第二十八條對騙取、冒領育兒補貼資金的,由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追回,并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第二十九條此前已出臺育兒補貼政策的地方,應當組織開展政策評估,平穩有序做好銜接。銜接工作具體實施方案應報省衛生健康委、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條設區的市擬出臺其他育兒補貼政策或提標的,應當加強事前論證評估,并按照民生政策備案有關要求,由衛生健康部門、財政部門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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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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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樂居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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