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鄭州,男子取170萬元現金,在銀行門口遭搶劫致重傷左眼失明!男子:“我被搶時,銀行工作人員和保安就眼睜睜的看著,甚至連幫我報案都沒有,最后還是一位好心的路人幫我報了案。我覺得銀行必須得為這件事負責!”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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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那名搶錢的歹徒王某某已經被判處了死緩,可倪先生的生活卻從此被徹底改變了。
一只眼睛失明,這種傷害是永遠無法恢復的,給他今后的生活帶來了諸多不便和痛苦。
時間回溯到去年7月,倪先生提前在該銀行網點預約了大額取款,金額高達170萬元。
取款當天,他小心翼翼地拎著裝有巨額現金的行李箱,緩緩走出銀行大門。
誰能想到,就在他剛踏出銀行門口的那一刻,危險正悄然降臨。歹徒王某某手持自制槍械,如惡狼般撲了上來,妄圖搶走他手中的包。
倪先生在面部受傷的情況下,奮力和歹徒在銀行門口展開了激烈的纏斗,這一斗就是近20分鐘。
在這漫長的20分鐘里,每一秒都充滿了驚險和絕望。然而,令人心寒的是,銀行的工作人員和保安卻看戲一樣,只是站在門口觀望,沒有一個人上前幫忙,也沒有一個人拿起手機報警。
最后路人報案,歹徒見實在搶不過倪先生,便倉皇逃竄。
后來從判決書上我們了解到,歹徒王某某交代,自己是因為生意失敗,再加上期貨賠錢,導致無法償還債務,走投無路之下才產生了搶劫銀行取款人的惡念。
他在銀行門口蹲點了好幾天,尋找合適的目標。當他看到倪先生提著大包從銀行走出來時,便毫不猶豫地選擇了作案。
倪先生回憶起當時的情景,依然氣憤不已:“我提前預約了大額取款,拎著裝有170萬元現金的行李箱走出銀行,銀行有責任保證我和這筆錢在上車落鎖前的安全。可是他們呢,不上前幫忙也就算了,連報警都不幫我報。在歹徒逃離后,他們看著我滿臉是血、受傷嚴重,卻依舊無動于衷,還是路人打電話給我叫的救護車。這銀行到底還有沒有一點責任心?”
對于倪先生的指責,某銀行方面的工作人員給出了這樣的回應:近些年來,大額取現的客戶并不多。按照銀行的規定,只有在客戶明確要求護送的情況下,保安才可以持械將客戶送到網點門口附近的停車場,而且距離不會太遠,因為保安也有自己的在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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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引發熱議,有網友說,20多分鐘,保安和銀行工作人員早報警,倪先生應該不會被打成失明,銀行的工作人員太冷漠了!
也有網友說,第一你出門了不在銀行辦公區域內,第二你沒有向銀行工作人員申請護送到交通工具內,第三歹徒攜帶槍支,沒有任何一個人會冒著生命危險去和歹徒纏斗,況且保安一個月幾千的薪資,更不可能去搭上命!
還有網友說,這個犯人好像事先知道有人大額取款,他說等了好幾天,會不會有人通風報信?
那么,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銀行在這起事件中到底有沒有責任呢?
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明確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這起搶劫事件中,發生地點就在銀行門口,這顯然屬于銀行可以控制的范圍。而且客戶剛剛從銀行取出大額現金,銀行對于客戶的安全是有一定的注意義務的。
銀行方面沒有對大額取款客戶提供必要的安全護送,如果保安和工作人員真的在目睹搶劫發生后,未采取任何行動,那么銀行方面無疑是具有過錯的。
在我看來,銀行的安全保障義務絕不僅僅是一句空洞的口號,而是實實在在應該落實到行動中的責任。
客戶選擇將錢存入銀行,是基于對銀行的信任,銀行就有義務保障客戶在銀行場所內及周邊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這起事件中銀行的冷漠和失職,不僅讓倪先生遭受了身體和財產的雙重損失,更是嚴重損害了銀行在公眾心中的形象和信譽。
如果銀行總是以各種借口來推脫責任,那么以后誰還敢放心地將錢存入銀行,誰還敢在銀行進行大額交易?
銀行必須要深刻反思自己的行為,切實履行好自己的安全保障義務,否則,最終失去的將是客戶的信任和市場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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