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代通訊社北京12月5日電(記者呂國棟)中海地產長安譽小區一位業主向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對中海地產金鑫興業公司的一項起訴,即變更施工單位而不告知房屋買受人的起訴,裁定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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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說,售樓處公示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顯示,施工單位是中建宏達建筑有限公司,但實際施工單位卻不是這家公司。毋庸置疑,施工單位的選擇對房屋質量有重大影響,是業主購買房屋重要參考指標。
被告金鑫公司的律師辯稱,施工單位的更換并不屬于需要告知業主的規劃設計變更情形,且更換原因系因原總包單位無法履行施工合同導致,更換后亦未對案涉工程造成不利影響,金鑫興業公司不構成違約。
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的法官稱,對于買受人主張施工單位更換問題,金鑫公司在與買受人簽訂合同之前已經更換施工單位,但未在合同中將該事實告知,該行為存在“瑕疵”,但更換的韓大建設有限公司有相應施工資質,且現案涉項目已通過竣工驗收,同時買受人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因該更換導致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故對買受人的該項申訴,法院不予采信。
現就這起房屋買受人的敗訴案例,僅做初步解析,同時歡迎社會各界予以進一步關注。
一、從情理和常識上,我是和買受人共情的:因為買房子、特別是買期房,對于由哪家建筑單位施工,當然是一項很重要的考量指標,我自己就是看到施工單位是屬于國企的中建宏達建筑有限公司才下決心買房子的,如果合同上標明由韓大建設有限公司,即一家鄉鎮建筑企業施工的話,我肯定是不會出手買的。
二、對于中海金鑫公司律師辯稱更換施工單位的原因,與是否將更換情況告訴房屋買受人是兩回事。即便律師“拿誰的錢替誰說話”尚可理解,但是拿了中海地產的錢、替中海地產賣力的同時,也不能罔顧事實、混淆黑白。
金鑫公司是否應該將更換施工單位的情況告知買受人,與韓大建設是否有施工資質,以及房子蓋成什么樣,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三、法官與中海地產的律師辯護不同。法官表示,“對于買受人主張施工單位更換問題,金鑫公司在與買受人簽訂合同之前已經更換施工單位,但未在合同中將該事實告知,該行為存在瑕疵”。對于法官“瑕疵”的認定雖表歡迎,但卻并不敢茍同。法官關于“瑕疵”的結論是否太過輕描淡寫了?是否應該把“瑕疵”換成“隱瞞”甚至是“欺騙”呢?
對開發商來說,更換承包商絕對是一件大事,而對買受人來說,同樣也是一件需要考慮的大事。中建宏達是1993年成立的國企,韓大建設是2018年才成立的民企。實際上,即使由韓大建設換成中建宏大也應該告知買受人。
本案涉及的買受人是在2024年4月6日與北京金鑫興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而在2023年6月7日就已經更換了施工單位。也就是說,在買受人與金鑫公司簽訂售房合同之時,韓大建設已經實際施工了10個月,這種情況下未把現施工單位告知買受人,難道是中海地產的疏忽嗎?顯然不是。這位買受人表示,正是在金鑫公司不告知真實施工單位的欺騙下,才購買了中海長安譽的房子,用“瑕疵”2字進行敷衍甚至定性,著實說不過去,更不是依法履職的態度,
從這起案例中,我們可以得出至少二點結論:
其一、買了中海地產的房子、特別是中海石景山的房子出現問題,維權難。中海地產在北京、尤其在石景山“深耕”多年,其與相關部門建立的各種關系盤根錯節。老百姓進行維權的勝訴幾率實在令人不容樂觀。
其二、不要迷信中海地產的央企身份。這起案例涉及的情況足以說明,中海地產名義上打著央企大旗,實際上卻是拿到地塊或項目后再找其他施工單位進行轉包。如果“不看廣告,看療效的話”,說中海地產是“中介”或者“大包”,也并無不妥。
這起業主維權敗訴案例告訴我們,一定不要被中海地產的央企光環影響自己的判斷,從而掉進坑里。
(轉自“中國時代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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