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實施有關洗錢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道是他人實施犯罪行為所產生的收益而進行掩飾或者隱瞞,其中的掩飾、隱瞞行為包括但不限于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
網友咨詢:
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有何區別?
王澤宇律師解答:
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簡稱“掩隱罪”)均屬下游犯罪,但二者在刑法體系中的定位截然不同。關鍵區分點:
1、上游犯罪范圍。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只限于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這七類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上游犯罪則是除此之外的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所有犯罪。
2、主觀明知程度。洗錢罪的明知要求行為人確知或應當知道自己所掩飾、隱瞞的是七類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則只要求對贓物的性質有所明知,并不要求行為人具體明知是何種犯罪所得的贓物。
3、行為本質差異。洗錢罪要求“切斷贓款與犯罪的關聯性”,典型手段包括:提供資金賬戶、跨境轉移資產、虛假交易等方式。掩隱罪則側重“物理隱匿”,如藏匿現金、代銷贓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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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澤宇律師補充: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數額,應當以實施掩飾、隱瞞行為時為準。收購或者代為銷售財物的價格高于其實際價值的,以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價格計算。多次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未經行政處罰,依法應當追訴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行為,認罪、悔罪并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王澤宇律師
廣東國暉(南寧)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南寧律師協會會員。曾于基層人民檢察院刑事業務部門從事工作3年,工作期間處理刑事案件三百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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