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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李旭東與金小富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金小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隱匿財產、逃避執行,申請執行人李旭東向本院提出懸賞執行申請。為最大限度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提高執行效率、強化執行效果、維護司法權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一條(五)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本院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金小富,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安吉縣上墅鄉施阮村自然村126號,公民身份證號碼:33052319700325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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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標的:193149元。
懸賞條件:凡向本院舉報金小富下落及其名下財產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財產線索)的,在本院控制被執行人并有效執行后,給財產線索提供者實際執行到位金額10%的獎勵。本院對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的身份及其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嚴格保密。
舉報電話:0916-2536501(趙法官)
舉報郵件地址:漢中市漢臺區南一環路東段漢臺區人民法院執行局205辦公室
郵編:7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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