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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作為歐洲重要的經濟體,其并購市場有著明確且完善的法律監管體系與實操流程。出海企業在西班牙開展收購業務,需精準把握當地法律框架、交易機制及關鍵考量因素,以下結合當地核心監管要求與實操要點展開說明,為企業提供合規且高效的收購指引。
一、核心法律監管框架
西班牙并購交易的法律體系以公司法、合同法為基礎,同時疊加行業專屬規則與外資監管要求,構成多層次監管網絡,出海企業需重點關注以下核心維度:
基礎法律依據:并購主要受《公司法》《結構修改法》《民法典》《商法典》約束,其中《公司法》規范股份公司與有限公司的設立、股權交易等核心事項,《結構修改法》則針對并購、分拆等企業結構調整行為設定規則;合同層面,《民法典》界定合同訂立、履行及違約責任,《商法典》聚焦企業間商業合同(如買賣、借貸協議)的監管。
外國買家特殊規則:受新冠疫情影響,西班牙外資監管趨于嚴格。非歐盟 / 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國家投資者、受益人為非歐盟 / EFTA 居民的歐盟 / EFTA 投資者,其在西投資需接受政府強制審查;即便歐盟 / EFTA 投資者,若投資西班牙上市公司或金額超 5 億歐元且滿足特定標準,審查要求也將延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此外,2023 年 9 月生效的《外國投資皇家法令》及 2024 年 1 月的相關決議,進一步更新了外資申報流程與表單要求。
特殊主體與行業監管:企業類型上,有限公司(sociedades de responsabilidad limitada)股權轉移受優先購買權等限制,但公司治理更靈活;股份公司(sociedades anónimas)股權可自由轉讓,卻需遵守更嚴格的公司治理規則(如特定行為需獨立專家報告)。行業方面,能源、電信、金融、醫療、制藥等戰略行業,除常規并購要求外,還需獲得相關公共部門的同意或事前通知,需提前開展行業合規分析。
跨領域通用規則:反壟斷審查依據《反壟斷法》(經 2023 年修訂),破產重組相關交易需遵循《破產法》,兩類規則均可能對并購流程產生重大影響,需提前評估合規風險。
二、收購實施關鍵流程與要素
(一)主要收購方式
西班牙并購以股權收購、資產收購(營業轉讓)、企業重組(并購、分拆)及困境企業收購為主。其中,股權收購因流程簡便成為主流,涵蓋杠桿收購、管理層收購等形式;資產收購需更多第三方同意,占比次之;公開市場并購則主要通過要約收購實現。
(二)核心實操要素
必備顧問團隊:需組建包含法律、稅務(涵蓋公司、勞動、知識產權、數據保護等專業領域)、投資銀行、財務顧問、審計師、技術盡職調查機構及保險公司的專業團隊;公開并購還需對接西班牙國家證券市場委員會(CNMV)等國內外監管機構。
交易周期:私人雙邊并購周期通常為 60-180 天,核心取決于雙方談判效率與交易意愿;公開并購因需履行 CNMV 審批、要約接受等流程,周期約 120-180 天,且無需常規盡職調查。
主要障礙與審批要求:交易延遲的核心因素是第三方介入,包括商業登記機構、獨立專家及反壟斷、外資監管等公共部門。審批方面,私人股權并購需視情況獲得反壟斷 clearance、外資許可、買賣雙方董事會 / 股東會批準,以及第三方(如債權人)基于 “控制權變更條款” 的同意;公開并購額外需 CNMV 批準。
關鍵文件與成本:私人并購核心文件包括股權 / 資產買賣協議、附屬協議、股東會 / 董事會決議、獨立專家報告(如適用),部分文件需公證;公開并購的核心是招股說明書,需披露收購方、目標公司、對價、交易目的及要約接受流程等關鍵信息,且需在目標公司與 CNMV 官網公示。成本方面,主要包括專業顧問費、股權 / 資產擔保保險費、公證費、登記費(商業登記、資產登記等)及公共部門審批行政費。
三、交易核心條款與利益相關方考量
對價與交易條款靈活性:私人并購中,雙方可自主約定交易條款與價格(需排除稅務與行業評估因素),僅受強制法律、公共秩序等限制;公開并購則需遵守 “公平價格” 要求,強制要約需提供現金替代對價,且需向所有股東提供同等條款。對價形式上,私人并購可采用現金、股權交換等,公開并購仍以現金為主,但股權交換日益普遍,不同對價形式會影響招股說明書的信息披露要求。
利益相關方權利:員工方面,資產收購或企業重組中,買方需繼受原雇主的勞動與社保義務,雙方可另行約定員工福利、留任獎金等條款;私人股權并購中,員工與債權人無法定磋商或否決權,但企業重組中,員工與債權人享有信息權、異議權,債權人可在交易威脅債權實現時要求提供充分擔保。股東方面,公開并購遵循 “平等收購” 原則,強制要約(收購 30% 以上表決權時觸發)需向所有股東支付同等 “控制權溢價”;私人并購中, minority 股東可能通過優先購買權等條款影響交易。
信息披露規則:私人并購無強制披露要求,僅部分股東會決議、資產登記等信息可公開查詢,交易雙方通常通過保密協議限制敏感信息接觸,常設立 “清潔團隊” 管控信息訪問;公開并購需在觸發事件后及時披露,如強制要約在收購 30% 股權后立即公告,自愿要約在收購方董事會決議后公告,且需披露交易相關協議、目的及目標公司關鍵信息。
四、交易保護與控制權獲取
交易保護機制:私人并購可自由約定分手費;公開并購中,競爭性要約的分手費需滿足不超過要約總額 1%、經目標公司董事會批準且財務顧問出具正面意見、在招股說明書披露等條件,僅第一收購方可主張。此外,雙方可通過無約束力要約、意向書、諒解備忘錄(通常含排他性條款)鎖定交易,公開并購中還可通過 “不可撤銷要約承諾” 保障交易推進。
控制權獲取與鞏固:私人并購中,持有目標公司 50% 以上表決權或符合《競爭法》規定的控制標準,即視為獲得控制權;若需 100% 控制,需在股東協議或公司章程中約定認購期權、拖帶權等條款,避免 minority 股東阻礙交易。公開并購中,強制要約無最低接受門檻,自愿要約可設定最低接受比例,收購方獲得 90% 以上表決權后,可行使 “擠出權”,按要約條件收購剩余 10% 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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