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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爾蘭憑借清晰的監管框架和開放的市場環境,成為企業跨境并購的熱門目的地之一。出海企業在愛爾蘭開展收購業務,需嚴格遵循當地及歐盟相關法規,精準把握并購流程與核心要求,以下結合愛爾蘭并購核心規則與實操要點展開說明,為企業出海提供合規指引。
一、并購核心監管與合規基礎
愛爾蘭并購活動受愛爾蘭國內法與歐盟法規雙重管轄,核心監管框架圍繞 “合規披露、公平交易、行業準入” 三大原則構建,出海企業需優先明確以下核心要求:
(一)核心監管法規與機構
基礎法規包括《2014 年公司法》(規范公私企業并購及安排計劃)、《1997 年愛爾蘭收購委員會法案》及 2022 年修訂的《收購規則》(共 41 條,涵蓋強制要約、交易限制、披露義務等)、《競爭法》(2002-2022)及歐盟《并購控制條例》(管轄有歐盟維度的聯合 venture 及收購)。
關鍵監管機構包括愛爾蘭收購委員會(Panel,負責監督并購規則執行、作出裁決)、競爭與消費者保護委員會(CCPC,審查并購競爭合規性)、愛爾蘭央行(監管金融、保險等行業并購審批)。
(二)特殊主體與行業限制
外國買家一般無普遍限制,但特定行業存在準入要求:愛爾蘭航空公司需至少 50% 由歐盟居民持有;國防、能源、金融服務、電信、制藥、媒體等敏感行業,可能需獲得相關部門審批(如媒體并購需 CCPC 與通信部雙重批準)。
2023 年《第三國交易篩選法》(STCTA)于 2025 年 1 月 6 日生效,針對非歐盟 / 歐洲經濟區 / 瑞士的外資,若交易涉及關鍵基礎設施(能源、交通、數據存儲等)、核心技術(人工智能、半導體等)、敏感信息或媒體多元性,且交易額≥200 萬歐元(未指定則默認),需向愛爾蘭企業、貿易與就業部申報,部長有權基于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審查、限制甚至禁止交易,且可追溯生效前 15 個月內的已完成交易。
二、跨境并購的主要實現路徑
出海企業收購愛爾蘭公司主要有三種核心路徑,需根據交易性質、目標公司類型選擇適配方式:
(一)要約收購(Takeover Offer)
適用場景:收購愛爾蘭上市公司,可采用現金、貸款票據、認股權證、收購方股份或組合對價。
核心要求:要約需確保收購方獲得目標公司超 50% 投票權;若收購方已持有 90% 股份(歐盟經濟區 regulated market 上市企業),可要求剩余股東按要約條款轉讓股份,異議股東可向愛爾蘭高院申請救濟。
流程時限:宣布堅定要約意向后 28 天內,需向股東寄送正式要約文件;60 天內需滿足接受條件,后續 21 天內完成其他條件,要約生效;強制擠出剩余股份需額外 30 天(無高院異議情況下)。
(二)安排計劃(Scheme of Arrangement)
適用場景:需 100% 收購目標公司,依賴目標董事會支持(無法用于敵意收購),流程更靈活。
核心要求:需經股東投票通過(出席并投票的股東中,每股價值≥75% 同意,多類股東需分別滿足該比例),且獲得愛爾蘭高院批準;2024 年底前允許虛擬股東大會,后續將有永久法規支持虛擬 / 混合會議。
流程時限:通常 3 個月內完成,堅定要約意向宣布后 28 天內需向股東寄送計劃文件(收購委員會同意可延期)。
(三)跨境 / 國內合并
跨境合并:需至少一方為愛爾蘭公司、一方為歐盟經濟區公司,遵循《跨境合并條例》,股東投票≥75% 同意,需高院審批;可通過收購(吸收資產負債并解散目標公司)、吸收(母公司合并子公司)、新設合并三種方式進行。
國內合并:遵循《2014 年公司法》第 9 部分,鼓勵愛爾蘭企業間合并,流程參考跨境合并規則。
三、實操關鍵要點與核心要求
(一)必備顧問與前期準備
核心顧問團隊:需聘請法律、財務、稅務顧問,涉及多法域時需補充對應轄區專業顧問;目標公司董事會收到要約后,必須獲取獨立財務顧問意見并向股東披露。
資金準備:若對價包含現金,收購方財務顧問需出具 “資金確定性確認”,證明收購方有足夠資金覆蓋全額接受要約的需求;借款融資需提前獲得銀行承諾,可能產生大額承諾費。
(二)審批與 consent 核心
股東批準:要約收購需≥50% 投票權(通常設定 80%-90% 以觸發強制擠出);安排計劃需 75% 價值股東同意 + 高院批準;跨境合并需 75% 股東同意。
監管審批:競爭合規(CCPC 或歐盟層面審查)、行業監管審批(如金融、保險需央行批準)、STCTA 外資審查(適用時)。
(三)交易條款與價格規則
價格公平性:收購方在要約前 3 個月內,或要約前 12 個月內(若已持有≥10% 股份)收購的目標股份,要約價格不得低于此前最高收購價;強制要約(持有≥30% 投票權,或 30%-50% 區間 12 個月內增持超 0.05%)需以現金或含現金替代方式,價格為過去 12 個月最高收購價。
股東平等待遇:同一類股東必須獲得同等條款,禁止與部分股東達成特殊交易;對其他類股權需提供可比要約(收購委員會同意除外)。
(四)信息披露與保密要求
保密義務:要約宣布前,收購方、目標公司及顧問需嚴格保密,談判僅限少數人參與;若出現股價異常波動或謠言,需發布持有公告說明是否在考慮要約。
披露要求:要約期內,收購方與目標公司需披露所有相關證券交易;要約文件需包含財務信息、交易條款等詳細內容,所有公開文件需符合招股書準確性標準,并在發布后 12 小時內上傳至網站。
(五)費用與風險提示
主要成本:顧問費、印刷郵寄費、收購委員會收費(按要約價值計算)、印花稅(1%,安排計劃除外)、融資承諾費。
核心風險:違反并購規則可能面臨收購委員會強制執行、高院禁令;內幕交易或競爭法違規可能引發民事 / 刑事責任;目標公司董事會若提供虛假信息,其董事需承擔個人責任。
四、友好與敵意并購的選擇與應對
友好并購:需先向目標董事會披露收購意向,獲得董事會支持后,要約文件可包含董事會推薦意見,股東接受率更高,流程更順暢;通常簽署實施協議,約定目標公司在交易期間維持正常經營,不得進行非日常業務決策。
敵意并購:無需目標董事會提前同意,但無法采用安排計劃路徑;目標董事會可能拒絕提供盡職調查信息,或申請收購委員會設定 “要么提出要約要么放棄” 的時限;收購方需依賴公開信息開展盡職調查,后續可在獲得董事會支持后,經收購委員會同意轉為安排計劃。
五、成功關鍵
成功核心:要約價格合理性與目標董事會支持是關鍵,董事會的積極推薦可顯著提升股東接受率;提前完成監管審批(尤其是 STCTA 外資審查和競爭合規)可縮短交易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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