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時間上廁所
每天一小時
一周就能‘賺’半天摸魚時間”
有關于上班時間如廁“摸魚”的調侃,常被人掛在嘴邊。工作時間上個廁所本是正常的生理需求,然而有人卻因為每天“帶薪如廁”時間太長而被公司解雇。近日,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引發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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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件,當事人李某一個月內14次長時間超1小時待在衛生間,被解雇后不服氣兩次上訴法院,最終調解化解糾紛。
2010年10月,李某入職A科技(蘇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擔任工程師。2014年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簽收確認2020版《員工手冊》。該手冊規定:未經審批擅離崗位超過一定時間視為曠工;半年內累計曠工3天及以上屬嚴重違紀,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
2024年4月至5月期間,李某在一個月內累計14次長時間超1小時滯留衛生間,單次滯留更是接近4小時。A公司多次微信聯系未果,經調取辦公區公共視頻核實后,以嚴重曠工為由,征得工會同意,履行相應程序后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李某辯稱,滯留衛生間是因痔瘡需臨時護理,并提交了2024年5月配偶網購藥品記錄、2024年6月及2025年1月住院手術記錄以此證明。但是,其在事發期間未向公司說明病情,也未申請病假。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被駁回后,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32萬余元。
此案第一個爭議點在于,長時間滯留衛生間構成“擅離崗位”及曠工嗎?首先,公共視頻清晰顯示,李某在26個工作日內十余次滯留衛生間超1小時,遠超合理生理需求范圍,符合《員工手冊》“擅離崗位超過一定時間”的定義。其次,病情抗辯不成立。李某事發時未主動告知病情或請假,且購藥、手術均發生在滯留行為后期或解雇后;公司提供帶薪病假制度,其完全可通過正規渠道請假,而非擅自離崗;2024年4月前及5月27日后無類似滯留,佐證行為與病情無必然關聯。其崗位需隨時響應工作需求,長時間失聯已導致工作延誤。
“A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是本案的第二個爭議焦點。制度上,A公司提供的《員工手冊》經民主程序制定,雖然李某稱自己留存的之前的員工手冊版本與該2020年版存在不一致,但李某簽字確認知曉其中明確“半年累計曠工3天以上可立即解雇”,且出勤在崗是員工的勞動義務,故應予遵循。程序上,A公司已履行了告知工會的法定程序,程序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于是,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A公司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合法,遂駁回李某全部訴訟請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訴。為從實質上化解勞動爭議,平衡雙方權益,并合理考量李某在職期間的貢獻及離職后所面臨的實際困難,法院二審秉持“情理法”相融的裁判理念,在確保程序公正的基礎上,積極組織雙方調解。
經協商,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由A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補助款人民幣30,000元。本案最終實現訴爭止息,不僅體現了司法裁判在勞資糾紛中對法理、事理與情理的融合與衡平,也彰顯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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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管理者和員工之間的“廁所之爭”由來已久。
2015年,員工王某經歷了肛腸疾病手術后,每天在廁所停留的時間為3至6個小時,公司決定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王某不服,提起仲裁,在一、二審均未獲法院支持的情況下,王某堅持向天津高院申請再審,然而天津高院最終還是駁回了他的再審申請。
2023年,江蘇南通一男子因頻繁、長時間地停留在公司衛生間,日停留時間最短一小時22分鐘,最長6小時21分鐘,公司發現后和他解除了勞動合同,男子起訴公司索賠20余萬元,未獲法院支持。
一邊是員工如廁時間太長引用人單位不滿,另一邊也有用人單位出“奇招”,防止員工滯留廁所,一些欠妥當的管理方式曾引發熱議:
2024年10月,某公司為“防止員工摸魚”,在廁所安裝了計時智慧系統,據研發企業的員工介紹,“計時廁所”無法識別員工身份信息,但管理者可以通過后臺系統看到每個坑位的使用情況,盡管該系統安裝費用并不低,5個坑位電子屏加智慧廁所管理系統需要花費6000元左右,安裝費另算,部分公司依然選擇安裝計時器。
今年初,廣東佛山市順德區一機械制造公司發布的《如廁管理規范》文件在網上流傳,接受媒體采訪時,該公司負責人表示因為員工不認可,相關規定并未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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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心而論,公司擔心員工借著“上廁所”名義消極怠工,想通過制度規范來減少“員工帶薪摸魚”的支出,也情有可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不過,若連上廁所的時間、次數乃至“大小”都要嚴格規定,甚至以此為由隨意“扣工資”,便已觸及法律紅線。
根據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有律師表示,使用廁所的便利不僅是屬于員工休息的權利,亦屬于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內容。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員工上廁所的權利,為員工提供必要的衛生設施,并保障員工在工作期間能夠合理使用衛生設施。
上班最重要的,是做好工作。對于勞動者而言,正當的生理需求應該得到應有的保障,但以“尿遁”的方式逃避工作終究不是長久之計。因身體原因確需離崗處理的,必須主動、及時履行請假手續。誠信履職是基本原則,切忌因程序瑕疵而讓自己從“有理”變為“無理”,最終喪失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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