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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貞觀108坊圖/央視新聞
昨天,一條新聞悄悄刷了屏:受賄超1.02億,李剛被判了15年。
數字很震撼,但可能好多人還沒反應過來——這人是誰?他干了什么?15年,對于1個多億來說,算多還是算少?
我們先把官方通報放一邊,聊聊這背后幾個耐人尋味的點。
他可不是“普通”的貪官
李剛最后一個頭銜,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央組織部紀檢監察組原組長”。簡單說,他曾經是管官兒的官兒,是監督組織系統干部的人。
這身份就有點黑色幽默了:一個本該是“反腐利劍”的人,自己卻成了劍下的獵物。他在這個位置上坐到2024年6月,也就是說,在落馬前,他表面上依然是紀律的守護者。這種反差,本身就值得琢磨:監督者誰來監督?這問題老生常談,但每次有案例爆出,依然刺眼。
26年,從副縣長到省部級
通報里時間線拉得很長:從1998年上半年任四川大邑副縣長開始,到2024年6月,整整26年。他一路從縣城走到省會,從地方干到中央派駐機構,跨越四川、云南多地。
1.02億,不是一朝一夕“攢”下的。這更像是一條漫長的“權力變現”之路。每一個職務——縣長、縣委書記、招商局長、市委書記、副省長、組織部部長——都成了他收錢的“窗口”。項目、土地、提拔,都是明碼標價的商品。這讓人不禁想問:在這二十多年里,有多少次本該公正的決定,悄悄變了味?又有多少企業和個人的命運,因為“打招呼”而被改寫?
“立功”就能減刑,這公平嗎?
判決里有個關鍵信息:他有“重大立功表現”。所以,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造成重大損失,原本可能更重的刑罰,最終定格在15年。
法律這么規定,自有其道理,鼓勵揭發、利于查案。但普通老百姓心里那桿秤,可能會晃一晃:是不是供出別人,就能為自己“兌換”減刑?這會不會成為一種“腐敗生態”里的某種“生存策略”?公眾期待的“徹骨之痛”的懲戒感,和司法實踐中鼓勵檢舉的功利考量,之間的那道鴻溝,該怎么彌合?
1.02億,到底是什么概念?
數字大了,反而抽象。我們試著拆解一下:
· 相當于他從1998年開始,平均每年“收入”近400萬。這還不算他合法的工資。 · 按罰金600萬算,約等于他贓款的5.8%。當然,贓款本身也要追繳。 · 15年刑期,平均每“賺”680萬,換一年自由。
這筆賬,每個人算出來的感受可能都不一樣。有人覺得代價沉重,有人覺得“性價比”驚人。但法律的意義,從來不只是數學題。
李剛案是一面多棱鏡。
它照出了個別干部信仰的徹底坍塌——管紀律的,最懂紀律,也最敢踐踏紀律。
它照出了長期、隱蔽腐敗的頑固——26年,跨度太長,發現太晚。
它也照出了公眾對司法與反腐最樸素的關切:罰,能不能真正讓后來者“畏”?除腐,能不能真正“凈”了土壤?
判15年,是一個句號,但對一個系統來說,可能只是一個新的思考起點。當“反腐組長”自己都需要被反,我們真正需要加固的,究竟是哪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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