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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門一瞬,短短三秒,
卻隱藏著足以致命的風險。
誰能想到,解鎖開門,
這個每天重復無數次的隨手動作,
竟能在眨眼間釀成“開門殺”的事故,
成為悄悄設置安全陷阱的“潛伏者”……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相繼發布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及相應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均對“開門殺”的相關法律適用予以明確。12月2日,恰逢第十四個“全國交通安全日”,在這個特殊的日子里,讓我們通過以下兩個案例,“解鎖”這則“開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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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駕駛機動車停靠路邊,因操作不當突然開門,與后方騎行電動自行車的易某某發生碰擦,導致易某某摔倒在地,致使其腕關節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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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邵某對本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易某某無責任。邵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易某某經鑒定其傷情未達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傷后需休息、護理、營養期限,故訴至法院,請求邵某與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黃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駕駛人邵某停車后突然開門,未盡到觀察后方路況不得妨礙通行的注意義務,對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具有過錯,且該事故已由交管部門做出責任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邵某對本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故相應合理損失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及不屬于保險范圍部分,由邵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易某某各項損失共計8,000余元,因為易某某合理損失已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完畢,駕駛人邵某僅負擔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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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某某駕駛機動車停靠路邊,乘客吳某某下車開門時,碰撞到正在騎電動車的王某某,致使其多處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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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駕駛人柏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乘客吳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柏某某系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的駕駛員,案涉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王某某經鑒定其傷情并未加重原有傷殘程度,傷后需休息、護理、營養期限,故訴至法院,請求各主體承擔賠償責任。
黃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關于責任認定,駕駛人柏某某在停車后未告知乘客觀察后下車,亦未盡到不妨礙通行的安全義務,其作為車輛實際控制人對事故發生具有過錯,乘客吳某某雖主張是在司機同意后方開門下車,但作為具有獨立判斷能力的成年人,其在下車前并未提前觀察直接開門以致與正常通行的王某某發生碰撞,對本次事故亦具有過錯,因此本院對交管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予以確認,由駕駛人柏某某承擔70%的主要賠償責任,由乘客吳某某承擔30%的次要賠償責任。
關于責任承擔,王某某合理損失,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及不屬于保險范圍部分由駕駛人柏某某、乘客吳某某各自按責任比例承擔。但因駕駛人柏某某事發時系職務行為,故其相應責任由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承擔。
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限額內賠償王某某5.6萬余元,乘客吳某某賠償王某某4.3萬余元,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賠償王某某6.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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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門殺”事故的核心爭議為:司機、乘客的過錯認定及司機、乘客、保險公司的責任承擔問題,其涉及多個主體過錯及責任承擔的綜合判定。
(一)安全義務的法律來源
“開門殺”實質上是對安全義務的違反,即是否做到了下車開門前對車輛周邊情況的及時謹慎觀察。該安全義務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七條從駕駛人與乘客兩個方面予以設定,具體而言:
1、駕駛人的安全義務
作為車輛的使用者與實際控制者,駕駛人往往負有更高程度的安全義務與注意義務,包括:需在規定地點停放車輛禁止違停、停車后需觀察后方路況不得妨礙通行、及時提醒乘客觀察后開門等。
2、乘客的安全義務
乘客雖并非整體車輛的實際控制者,但下車時所涉車門是在乘客的自主掌控范圍內,因此乘客也負有在正確車側下車、開關門不妨礙通行的義務。
(二)不同主體的責任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于責任形式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賠償順位的相應規定,“開門殺”事故中可能存在以下四個責任主體:
1
駕駛人責任:司法實踐中,如未盡到上述合法停靠、及時提醒、注意觀察等安全義務,駕駛人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其責任比例通常會被認定為同等及以上。
2
乘客責任:如乘客下車前未盡到觀察義務,貿然開門致使事故發生,亦需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當的賠償責任。
3
受害人責任:若受害人存在超速、逆行、橫穿馬路等交通違法行為,其自身對事故的發生也具有過錯,亦需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自身損失。
4
保險公司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發布的典型案例明確,駕駛人及乘客同屬機動車一方,乘客責任也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故保險公司除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不區分責任比例的先行賠付責任外,還需在商業險限額內承擔駕駛人與乘客的責任比例之和對應的賠付責任,不得以侵權人為乘客非駕駛人為由拒賠。
綜上,“開門殺”引發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賠償路徑為: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后在商業限額內承擔駕駛人與乘客對應的責任比例的賠償責任;超出及不屬于保險限額部分,由駕駛人和乘客承擔共同侵權的賠償責任,如可區分責任比例,則承擔對應按份賠償責任。如受害人自身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可以減輕駕駛人與乘客的責任。
(三)開門提示
交通安全無小事,一個小小的開門動作,檢驗的是每位交通參與者的責任意識與法律素養。為避免“開門殺”事故發生,我們向每一位交通參與者發出倡議:
1
致駕駛人:請避免違停并盡量緊靠道路右側停車,下車前記得提醒乘客觀察來車情況后再開門,及時為車輛投保交強險與商業險;
2
致乘客:請從右側下車,下車前先側身觀察車輛前后行人、車輛來往情況,確認安全后再開門下車;
3
致所有交通參與者:每個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在遇到路邊停放的車輛時,請盡量與車輛保持足夠的橫向安全距離,并及時減速警惕,避免出現突然開門后躲閃不急的情況。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每個規則背后都包含著血與淚的教訓。交通安全的維護,需要所有交通參與者的守法出行。愿每一個人,都能順順利利出行,平平安安回家,這也是我們法院人在審理每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時最深切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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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七十七條 乘坐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在機動車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
(三)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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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黃浦法院編輯:劉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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